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模式
作者 | 勝馬財經許可
編輯 | 歐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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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浙商銀行、蘭州銀行發布公告,聘任各自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同日,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青島農商行也完成了首席合規官的聘任工作。這些并非孤立的人事變動,而是銀行業在監管新規過渡期收官前的密集“補位”縮影。
隨著2024年1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所設定的一年過渡期于2026年3月1日結束,一場覆蓋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農商行的合規治理架構重塑進入收官階段。
政策驅動
“沖刺補位”與轉型必然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的出臺,標志著銀行業合規管理從分散化、邊緣化向體系化、核心化的根本轉變。該辦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并將其納入高級管理人員序列,接受董事長和行長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這一規定將合規管理的組織層級大幅提升,意圖從根本上改變傳統合規部門話語權有限、難以對業務形成有效制衡的困局。
數據顯示,2025年12月至今,已有超過20家銀行及分支機構完成首席合規官的相關人事任命。僅2025年12月一個月內,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南京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便相繼發布聘任公告。進入2026年,這一趨勢進一步加速,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光大銀行、上海銀行、重慶銀行、齊魯銀行等紛紛完成相關人事程序。
這一輪密集任命具有鮮明的政策驅動特征。監管部門通過設定硬性過渡期時限,倒逼所有金融機構完成合規治理在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上的“基礎動作”,為后續更深層次的合規內控夯實基礎。與此同時,持續趨嚴的監管處罰態勢也構成了強大的外部壓力——企業預警通數據顯示,2025年銀行業累計收到罰單6521張,罰沒金額達26.41億元,較2024年增長44.95%,信貸違規、內控失效、反洗錢等問題突出。在強監管常態化的背景下,設立首席合規官已不僅是滿足監管的形式要求,更是機構主動強化風險前置管理、實現穩健經營的內在需要。
行長兼任
制度設計與現實考量
觀察已公布的任命,一個顯著特點是“高配”——由行長或副行長等核心高管兼任首席合規官成為主流選擇。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浙商銀行、蘭州銀行、上海銀行等由總行行長直接兼任;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等由副行長兼任。
這種“高配”模式在《辦法》中已有明確制度鋪墊。該辦法第十四條不僅允許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更為行長兼任模式提供了關鍵政策便利——由金融機構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的,不受規定的任職條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職資格許可。業內專家指出,這一安排可以提升首席合規官崗位重要程度,引導全行更加重視合規管理工作,同時有助于降低經營管理成本。
從制度設計邏輯來看,行長兼任模式體現了監管部門推動合規管理“實質重于形式”的導向。在傳統合規管理體系中,合規部門往往被視為成本中心,在組織內部處于邊緣地位。而由行長這一經營決策核心兼任合規負責人,能夠在組織頂層實現合規要求與業務發展的戰略協同,打破部門壁壘,確保合規管理深度嵌入業務流程。這一變革可概括為“三個躍升”:從分散治理向集中權威躍升、從被動遵循向主動治理躍升、從成本中心向價值中心躍升。
從實踐層面看,行長兼任模式在提升合規決策權威性、優化治理效率方面具有顯著優勢。首席合規官需統籌全行合規體系建設,涉及跨部門協作與資源調配,行長作為經營決策核心,其全局管理能力能為合規工作提供更強話語權。在“高管兼任”模式下,合規指令可直接傳導至業務一線,避免層級損耗,提升響應速度。
角色沖突
潛在張力與獨立性考驗
然而,行長兼任模式也引發了業內對潛在角色沖突的深入討論。行長核心職責在于業務發展與盈利,而首席合規官的核心在于監督與制衡,兩者目標存在天然張力。當業務擴張沖動與合規底線發生碰撞時,身兼二職的行長能否保持足夠的客觀與審慎,成為制度設計面臨的關鍵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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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專家對此表示,由行長、副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好處是可以盡快滿足監管要求、強化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高位推動、提升決策效率,但不足之處是可能會對首席合規官的獨立性產生一定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部門對此已有預判性安排。《辦法》明確規定,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不得負責管理金融機構的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沖突的部門,但金融機構行長兼任首席合規官的除外。這一豁免條款既體現了對現實操作可行性的考量,也將獨立性的保障責任交給了機構內部的權責界定與制衡機制設計。
未來展望
崗位設置到治理深化
首席合規官崗位的普遍設立,標志著銀行業合規管理進入了新階段,但其意義遠不止于增設一個高管職位。更深層次的挑戰在于,如何讓這一制度安排從“紙上”落到“地上”,推動合規管理從被動的監管應對轉向主動的價值創造。
根據《辦法》,首席合規官職責重大,需對機構合規管理負專門領導責任,組織推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并需對重大戰略、決策、新業務等進行合規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若合規審查意見未被采納,金融機構應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審定,重大事項需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這一規定為合規負責人提供了向董事會和監管機構直接“喊話”的制度通道,在一定程度上對沖了行長兼任可能帶來的獨立性風險。
這一職能轉型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辦法》設定了嚴格的任職資格,強調“金融經驗+法律合規背景”的復合能力——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法律合規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法律合規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銀行業的人才選拔路徑呈現分化:大行多從內部提拔具有豐富風控或業務管理經驗的高管;部分中小銀行則轉向市場化招聘,相應的薪酬水平也水漲船高。
隨著人事布局的基本完成,銀行業合規治理將進入“深水區”。下一步的重點將轉向機制的實際運行與文化培育:確保首席合規官獲得充分的資源與授權,建立順暢的溝通報告機制,將合規意識從高層倡導真正轉化為全體員工的自覺行為。短期內雖可能因合規審查趨嚴延長決策流程、帶來轉型陣痛,但長期看,它將推動形成“業務創新與合規底線”的動態平衡,讓穩健經營成為銀行的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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