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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建國(化名,已于2021年去世)與李秀琴(化名)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張博文(化名)、一女張秀敏(化名)。2008年,張建國與李秀琴經法院調解離婚(A號民事調解書)。張博文與趙雪(化名)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長女張曉桐(化名)、次女張曉雅(化名),二人曾兩次離婚又復婚,最終于2023年經法院調解離婚(B號民事調解書),張曉桐由張博文撫養,張曉雅由趙雪撫養。
張建國與李秀琴有一處祖宅(涉案宅基地),院內原有北房6間系張建國父母建造,2010年李秀琴獨自出資新建房屋若干。2022年,張建國的兄弟姐妹簽署贈與協議,自愿放棄對祖宅原有房屋的繼承權,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確權歸李秀琴所有。
2022年,涉案宅基地因重點項目建設面臨搬遷騰退,為最大化拆遷利益,李秀琴將該院落分為三戶(李秀琴、張博文、張秀敏)辦理搬遷手續,三人分別與搬遷騰退部門簽訂《住宅房屋搬遷騰退安置補償協議》。根據協議,涉案宅基地共取得504.46平方米安置房指標,李秀琴選購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三套安置房,張秀敏選購四號房屋一套安置房,均與甲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
搬遷前,李秀琴、張秀敏、張博文簽訂協議書,約定分戶僅為方便拆遷,所有拆遷房屋及相關利益均歸李秀琴所有,與張博文、張秀敏無關。后張曉雅(由趙雪代理)作為涉案宅基地農業戶籍在冊人員,主張自己系合法被安置人,應享有50平方米安置房指標及相應一次性指標補償款等房屋相關拆遷利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秀琴、張秀敏、張博文支付相應拆遷補償款。
被告李秀琴、張秀敏答辯稱,張曉雅系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不符合享受拆遷利益的條件,且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系李秀琴個人財產,拆遷安置房指標按宅基地確權面積確定,與張曉雅無關;三人簽訂的協議明確拆遷利益歸李秀琴所有,張曉雅無權主張,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張博文、張曉桐答辯稱,同意李秀琴、張秀敏的答辯意見,張曉雅未滿18周歲,不滿足分戶條件,不應享受安置房指標及相關拆遷利益。
庭審中查明,涉案宅基地搬遷騰退前,農業戶籍在冊人員為李秀琴、張博文、張秀敏、張曉桐、張曉雅五人;根據《搬遷補償方案》,被安置人員需同時滿足“戶籍在被搬遷院落、系被搬遷人直系血親、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個條件,張曉雅符合上述全部條件;安置指標可選擇“按人均50平方米”或“按宅基地確權面積”確定,涉案宅基地選擇按宅基地確權面積確定指標,超出334平方米的部分按標準發放一次性指標補償款;李秀琴、張秀敏、張博文簽訂的協議,未經張曉雅法定代理人同意,侵害了張曉雅的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被告李秀琴、張秀敏、張博文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曉雅拆遷房屋相關補償款1439757元(含宅基地區位補償款、一次性指標補償款對應份額);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未成年只要符合被安置人認定條件,即享有拆遷安置房相關權益,未滿18周歲并非排除其權益的理由;親屬內部簽訂的拆遷利益分配協議,若侵害未成年被安置人合法權益,相應條款無效;宅基地拆遷安置房指標及一次性指標補償款的分割,需兼顧房屋產權貢獻與戶內成員平等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援引法律規定、鎖定核心證據的優勢,為未成年被安置人維權提供典型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張曉雅是否為合法被安置人、是否享有拆遷房屋相關權益;李秀琴、張秀敏、張博文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張曉雅應分得的安置房相關補償款如何確定。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重點聚焦房屋部分):
第一,張曉雅系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拆遷房屋相關權益。根據《搬遷補償方案》,被安置人員需同時滿足戶籍在被搬遷院落、系被搬遷人直系血親、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個條件。本案中,張曉雅的戶籍在涉案宅基地,系被搬遷人李秀琴的孫女、張博文的女兒,屬于直系血親,且系本村農業戶籍成員,完全符合被安置人認定條件,其享有相應的拆遷安置房指標及相關補償權益,未滿18周歲不影響其被安置人資格,被告關于“未成年無權享受拆遷利益”的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第二,親屬內部協議侵害未成年權益,相應條款無效。李秀琴、張秀敏、張博文簽訂的協議,約定所有拆遷利益歸李秀琴所有,該約定系三人對自身財產權益的處分,但張博文僅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無權處分其女張曉雅應享有的拆遷權益,該協議未經張曉雅法定代理人同意,侵害了未成年的合法財產權益,相應處分條款無效,不能以此否定張曉雅的權益主張。
第三,張曉雅應分得的房屋相關補償款認定。一是宅基地區位補償款,宅基地使用權依附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涉案宅基地在冊農業戶籍人員共五人,該款項應由五人共同享有,張曉雅分得五分之一份額;二是安置房指標及一次性指標補償款,涉案宅基地按宅基地確權面積確定安置房指標504.46平方米,其中由房屋建筑面積置換的部分歸房屋產權人李秀琴所有,剩余由宅基地擬制而來的指標部分,由五名在冊成員平均分割;結合《搬遷補償方案》,兼顧公平原則,張曉雅應享有50平方米安置房指標,對應一次性指標補償款按標準計算,綜上,張曉雅應得補償款共計1439757元。
勝訴辦案心得(勝訴方律師視角)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未成年被安置人拆遷權益、安置房指標分割、親屬內部協議效力”等高頻拆遷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被安置人提供參考。
精準認定被安置人資格,筑牢維權基礎。本案勝訴的關鍵是,明確未成年并非被排除在拆遷安置權益之外的主體,只要符合《搬遷補償方案》規定的被安置人條件,即享有相應的安置房指標及補償權益。專業律師可精準解讀拆遷政策,梳理戶籍、親屬關系等核心證據,明確當事人的被安置人資格,破解對方無理抗辯。
否定無效協議條款,維護未成年合法權益。針對親屬內部簽訂的、侵害未成年權益的拆遷利益分配協議,我們重點主張“監護人無權處分未成年財產”“協議侵害第三人權益條款無效”,結合贈與協議、戶籍證明等證據,成功讓法院認定協議相關條款無效,為當事人追回權益。律師可精準援引民法典關于監護職責、合同效力的規定,破解親屬內部協議的不合理限制。
精準分割安置房指標及補償款,兼顧公平與產權貢獻。拆遷安置房指標的分割需區分“建筑面積置換部分”與“宅基地擬制部分”,前者歸房屋產權人所有,后者由戶內成員平等享有;一次性指標補償款作為安置房指標的延伸利益,應按成員享有的指標份額分割。房地產律師可結合拆遷政策,精準計算當事人應得份額,確保補償款主張有依據、獲支持。
核心風險提示與維權建議。未成年被安置人拆遷權益糾紛需重點防范三大風險:一是親屬為最大化拆遷利益,簽訂內部協議獨占利益,侵害未成年權益;二是混淆“分戶條件”與“被安置人資格”,誤認為未成年不滿足分戶條件即無權享受安置權益;三是未留存戶籍證明、拆遷政策文件、親屬溝通記錄等證據,遭遇糾紛時無據可依。建議:1. 作為未成年被安置人的法定代理人,應及時關注拆遷進展,明確未成年人的安置權益,避免親屬協議侵害其利益;2. 留存戶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拆遷補償方案、安置房買賣合同等核心證據,為維權提供支撐;3. 重點關注拆遷安置指標的分割規則,明確未成年人應享有的份額,確保權益不被侵占。
最后,若您正面臨未成年被安置人拆遷權益糾紛、安置房指標分割爭議等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應訴。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解讀拆遷政策、梳理核心證據、精準主張權益,幫您成功為未成年鎖定拆遷房屋相關利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宅基地拆遷安置房糾紛、拆遷協議爭議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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