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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福安(化名)與劉桂珍(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三子一女,分別為長子周明輝(化名)、次子周明軒(化名)、三子周明浩(化名)、小女兒周明玥(化名)。劉桂珍于1984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周福安于1988年與張桂蘭(化名)再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張桂蘭于2020年去世。
涉案一號院落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周福安名下,院內有北房五間,系周福安與劉桂珍婚姻期間共同建造,一直由周福安居住使用。此外,周福安曾為子女申請或出資購置其他院落:二號院落登記在周明輝名下,三號院落登記在周明軒名下,兩名兒子均已對各自院落進行翻建并居住使用。
因周明輝、周明軒、周明玥對周福安的贍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周福安趁神志清晰、能夠自理之際,欲對一號院落北房五間進行處分,但雙方就房屋歸屬無法協商一致。周福安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號院落北房五間歸自己所有,案件訴訟費用由三名子女承擔。
被告周明輝答辯稱,不同意周福安的訴訟請求,認為一號院落北房五間應有自己兩間。其主張房屋建于1975年,自己當時已參加勞動掙工分,全部收入上交家庭,參與了建房勞動,還參與償還建房外債,房屋應屬于自己與父母共同所有;劉桂珍去世后,自己對房屋享有繼承權,且周福安主張的訴訟時效已過的理由不成立,請求法院支持其份額主張。
被告周明軒答辯稱,不同意周福安的訴訟請求,主張一號院落北房五間應有自己兩間。
被告周明玥答辯稱,不同意周福安的訴訟請求,主張一號院落北房五間應全部歸自己所有,理由是兩個哥哥已擁有各自的院落,該房屋作為父親的財產,應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查明,各方均認可一號院落北房五間僅由周福安與劉桂珍出資建設;周福安有穩定收入來源,三名子女均有一定贍養行為,但對贍養方式存在分歧;各方均認可一號院落北房五間的房屋價值,不申請評估,同意由法院酌定;周明輝、周明軒、周明玥雖主張對房屋有出資、維修、添置行為,但未提交有力證據佐證。法院組織現場勘驗,確認一號院落內有北房五間及雜物間、廁所、柴火棚等附屬設施。
裁判結果
一號院落內的北房五間歸周福安所有;
周福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支付周明輝、周明軒、周明玥每人房屋折價補償款2500元;
駁回周明輝、周明軒、周明玥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宅基地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且為夫妻共同建造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去世后,遺產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但法院可結合房屋實際使用情況、有利于老人生活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在世一方所有,僅支付少量折價補償款;子女主張出資、維修房屋的,若無有力證據佐證,應認定為對父母的幫扶,不能取得房屋物權;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援引法律規定、鎖定核心證據的優勢,為老年當事人維護房屋所有權提供典型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一號院落北房五間的歸屬的認定;周明輝、周明軒、周明玥是否享有房屋份額;周福安主張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否成立;子女主張的出資、維修行為能否取得房屋權益。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一號院落北房五間系周福安與劉桂珍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各方陳述及證據,涉案房屋系二人婚姻期間共同出資建造,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周福安名下,雖周明輝主張自己出資出力,但未提交有力證據佐證,且各方均認可房屋僅由周福安與劉桂珍出資,故應認定為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劉桂珍的遺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劉桂珍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50%份額屬于遺產,周福安作為配偶,周明輝、周明軒、周明玥作為子女,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平均繼承該遺產份額,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房屋處于共同共有狀態。
第三,房屋歸周福安所有,兼顧老人生活需求與公平原則。法院結合房屋一直由周福安居住使用、周福安年事已高需穩定居住環境,且周明輝、周明軒已擁有各自院落并居住使用的事實,從有利于生產生活、不損害房屋效用的角度,判決房屋歸周福安所有,同時酌定周福安向三名子女支付少量折價補償款,既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權益,也兼顧了子女的繼承權利。
第四,相關抗辯意見的認定。一是訴訟時效問題,周福安主張子女的繼承請求已過最長20年訴訟時效,于法無據,因遺產未分割前處于共同共有狀態,不適用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二是子女的出資、維修主張,周明輝、周明軒、周明玥雖主張對房屋有出資、維修、添置行為,但未提交有力證據佐證,且結合親屬關系,即使存在上述行為,亦應認定為子女對父母生活安居的幫扶,不能形成物權取得或債權請求效力,無法據此主張房屋份額。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宅基地房屋繼承”這一高頻家事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當事人維護房屋所有權提供參考。
鎖定房屋產權核心證據,夯實維權基礎。本案勝訴的關鍵是,明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留存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建造相關陳述、各方認可的出資事實等核心證據,清晰證明房屋的歸屬基礎。專業房產律師可協助老年當事人梳理此類證據,破解子女“出資出力應得份額”的抗辯,明確房屋的產權性質。
主張“有利于老人生活”的裁判原則,爭取房屋所有權。宅基地房屋繼承糾紛中,法院優先考慮房屋實際使用情況、老年當事人的居住需求。房地產律師可重點主張老人長期居住房屋、需要穩定居住環境,且子女已擁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事實,爭取法院判決房屋歸老人所有,僅支付少量折價補償款,最大限度保障老人的居住權益。
核心風險提示與維權建議。老年當事人面對子女爭奪房屋的糾紛,需重點防范三大風險:一是未留存房屋建造、出資、宅基地登記等核心證據,導致產權歸屬無據可依;二是對訴訟時效存在認知誤區,盲目認為超過20年無法維權;三是忽視子女已擁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事實,未能充分主張自身居住需求。建議:1. 老年當事人應妥善留存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建造相關憑證等核心證據,明確房屋產權歸屬;2. 面對子女爭奪房屋的情況,及時委托律師介入,精準梳理證據、主張權益,避免因不懂法律而喪失房屋所有權;3. 明確遺產未分割前的共同共有性質,不被對方的時效抗辯誤導;4. 主張房屋所有權時,重點強調自身長期居住、需要穩定居住環境的訴求,結合子女已有居住房屋的事實,爭取法院的有利判決。
最后,若您正面臨宅基地房屋繼承糾紛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應訴。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核心證據、辨析法律適用、主張合法權益,幫您成功保住房屋所有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宅基地房屋繼承、老年人家產糾紛爭議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老年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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