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揚子晚報3月4日報道,近日,福建福州一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引發關注。原告僅憑微信轉賬記錄起訴對方,索要1萬元借款,因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因證據不足被判敗訴。
有不少網友表示,生活中熟人之間借錢礙于情面,往往是雙方口頭交流過后即轉賬打款,很難留下除轉賬記錄外的其他憑證,一旦對方不認賬將很難收回。
據了解,該案原告陳某與被告雷某系同學關系,據陳某自述:2024年11月,雷某以償還信用卡款項為由,電話聯系借款10000元周轉并承諾一個月后歸還。
陳某基于對同學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條,而是通過微信分兩次向雷某各轉賬5000元,累計轉賬10000元。雷某接收轉賬后未作回復,陳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確認該款項系借款,雙方事后亦未補簽借條。借款到期后,陳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向雷某催討欠款,但雷某始終拒不歸還。無奈之下,陳某持微信轉賬支付電子憑證及轉賬記錄截圖,將雷某訴至羅源法院,要求其償還10000元借款。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雷某稱,其與陳某之間并非借貸關系,該10000元是陳某償還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現的款項,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陳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現10000元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雷某提出,若該款項系借款,陳某理應提供借條或其他借款憑證佐證。針對雷某的抗辯,陳某補充說明,此前信用卡套現的10000元已通過現金方式償還,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還款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間借貸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于實踐性合同,應同時符合達成借貸合意和借款實際交付兩個要件。本案中,陳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憑證和截圖,僅能證實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項,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的性質為借款,也未能對雷某提出的“該款項系償還此前信用卡套現欠款”的抗辯主張,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反駁。因此,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告訴記者,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滿足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款項實際交付。微信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錢確實已經交付,但無法證明這筆錢是借給對方的。且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方主張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并且已經完成交付。原告陳某僅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只能證明資金交付的事實,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不能證明借款合同的存在。
付建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僅憑轉賬記錄無法證明是借款。
付建提醒,微信轉賬時為避免風險產生應盡量進行說明,保存完整的聊天記錄,有借款關系存在時,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借條,明確金額、還款日期等,保留銀行流水以及轉賬備注截圖等證據。“因為即使轉賬時備注了借款,如果對方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其他關系如合伙、買賣、情侶贈與等,法院仍可能認定該備注為單方備注,不足以證明雙方達成借貸合意。”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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