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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政策能夠提升企業償債能力,降低企業財務風險。根據政策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特殊企業可延至8年或者10年。實務中,部分企業未準確理解相關政策,誤算可彌補虧損額、可彌補虧損年度等造成錯誤申報,產生稅務風險。
誤算可彌補虧損額
企業在實務操作時,可能多計算或少計算可彌補虧損額。以A公司為例,A公司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虧損100萬元。稅務部門核查發現,A公司2023年度取得的部分發票不合規,但企業將這部分發票對應金額20萬元作為成本進行列支,導致企業2023年度錯誤申報了虧損額。同時,A公司2024年度將2023年度錯誤申報的虧損額用于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造成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虧損是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會計上核算的“虧損額”,一般為會計賬面利潤總額或凈利潤虧損。在稅務處理上,企業需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核算會計利潤總額,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而后計算虧損額。
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發票對應金額20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即企業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虧損額應為80萬元。對此,A公司應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更正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彌補虧損明細表,將2023年度可彌補虧損額從100萬元改為80萬元,并重新計算202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同時,A公司還需留存2023年度、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納稅調整明細、財務報表、更正說明等資料備查,證明企業申報錯誤非主觀故意。
誤算可彌補虧損年度
對于一般企業來說,企業彌補虧損結轉年限為虧損次年起5年內,這5年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比如,B公司在2022年度虧損100萬元,2023年度虧損80萬元,2024年度盈利120萬元。B公司2022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至2023年度—2027年度彌補,2023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至2024年度—2028年度進行彌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號)規定,彌補的順序是按照虧損到期的年限優先彌補到期時間近的虧損額,虧損到期年限相同則先彌補更早發生的虧損額,彌補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上述案例中,B公司2022年度發生的虧損優先于2023年度發生的虧損進行彌補,即B公司2024年度盈利的120萬元,應先彌補2022年度虧損的100萬元,再彌補2023年度虧損的20萬元,如果B公司2025年度仍有盈利,可繼續彌補2023年度剩余的60萬元虧損。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等,有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政策,相關企業可能誤算可彌補虧損年度。比如,C公司在2022年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證書發證時間為2022年10月17日,有效期3年,企業2017年度—2021年度有60萬元沒有彌補完的虧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按照政策規定,C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年度從2022年開始,其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前5個年度,即2017年度—2021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彌補年限延長至10年。筆者提醒,部分取得高新技術資格的企業對彌補虧損年度的計算掌握不準確,可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相關企業應準確計算可彌補虧損年度,同時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的順序進行彌補。
未按規定更正虧損申報表
企業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后,未同步更正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會導致申報錯誤。以D公司為例,企業2025年10月發現,企業2023年度少計收入,納稅調整后由虧損80萬元變為盈利80萬元。D公司按照規定更正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但未及時更正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存在稅務風險。
在實務操作時,企業發生虧損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該表反映了企業最近5個納稅年度所得以及彌補虧損情況,涉及的行次、列次較多,準確填列的難度相對較大。特別是企業發生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追補以前年度未能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等情況的,需按照相應調整后的金額填報。
案例中,D公司2025年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后,需同步更正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調整“當年境內所得額”欄次。《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第2列“當年境內所得額”第11行,應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第24行-第25行金額,第1行—第10行填報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納稅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納稅年度—2017納稅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額(虧損以負數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填入表A100000第24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是相關年度實際發生的所得或虧損,而非經過虧損彌補之后還剩余的可彌補虧損額。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社霍志遠稅收宣傳工作室供稿。作者:熊德翔 陳映旭,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廊坊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三河市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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