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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鄭某海(化名)與魏某蘭(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四名子女,分別為長女鄭某敏、長子鄭某軍、次子鄭某峰、次女鄭某燕。魏某蘭于1999年去世,未留有遺囑,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5年12月,鄭某海因其所在單位(甲公司,原房山區××管理局)福利分房,與甲公司簽訂《職工購買康居住宅樓房協議書》,購買一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78.35平方米,總房價32439元。該房屋購買時采用標準價,折抵了鄭某海36年工齡及魏某蘭18年工齡,鄭某燕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1995年12月15日,一號房屋登記在鄭某海名下,鄭某海長期在該房屋內居住。
2008年3月,鄭某海自書遺囑一份,載明一號房屋系單位福利房,由鄭某燕出資購買,約定二老在世期間由二老居住,去世后房屋歸鄭某燕繼承。但鄭某敏、鄭某軍、鄭某峰均稱不知情,否認曾參與協商。
2009年9月21日,鄭某海與鄭某燕私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約定鄭某燕以27萬元價格購買一號房屋,但鄭某燕未實際支付該房款。次日,鄭某燕出具承諾書,承諾二老在世期間仍由二老居住該房屋,房產證交由二老保管。隨后,二人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一號房屋變更至鄭某燕名下。
2022年11月,鄭某海以雙方系虛假意思表示(鄭某燕用于抵押貸款)為由,起訴鄭某燕,請求確認上述買賣合同無效并恢復房屋登記,鄭某敏、鄭某軍、鄭某峰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駁回鄭某海全部訴訟請求,鄭某海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B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審理中,鄭某敏、鄭某軍、鄭某峰才得知一號房屋已于2009年被私下過戶。
三原告認為,一號房屋系鄭某海與魏某蘭夫妻共同財產,魏某蘭去世后未析產,應屬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鄭某海與鄭某燕私下簽訂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未告知三原告,系惡意串通,侵犯其繼承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原告委托律師起訴至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1. 確認案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鄭某燕將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鄭某海名下;2. 本案訴訟費由鄭某燕負擔。
庭審中,鄭某燕辯稱:本案構成重復起訴,此前A號、B號判決已審查合同效力;其與鄭某海系借名買房,其全額出資,系房屋實際產權人,三原告知情并同意;合同經房管部門審核,合法有效。鄭某海辯稱,同意三原告訴訟請求,過戶系因鄭某燕需用房屋抵押貸款,未告知其他子女,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
確認鄭某海與鄭某燕于2009年9月21日就一號房屋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中,涉及鄭某海個人財產份額部分有效,涉及鄭某敏、鄭某軍、鄭某峰財產份額部分無效。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遺產房屋未析產前屬于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部分繼承人私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置房屋,構成惡意串通、侵犯其他繼承人權益的,對應份額的合同內容無效。彰顯了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在遺產房屋維權中的核心作用,為類似私下過戶、惡意串通糾紛提供了典型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1. 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2. 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三原告權益的情形;3. 三原告要求恢復房屋登記的訴求是否成立。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重點聚焦房屋相關):
第一,本案不構成重復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多種,此前A號案件中,鄭某海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本案三原告主張無效的理由是“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權益”,訴訟標的、主張理由均不同,不符合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故對鄭某燕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第二,案涉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首先,一號房屋系鄭某海與魏某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雖登記在鄭某海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魏某蘭去世后,全體繼承人未對房屋進行析產繼承,該房屋應屬鄭某海、鄭某敏、鄭某軍、鄭某峰、鄭某燕共同共有。其次,鄭某燕主張借名買房,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且房屋系鄭某海單位福利房,僅鄭某海具有購房資格,房款亦通過工齡折抵了部分(非鄭某燕全額出資),故對借名買房主張不予采信。最后,鄭某海與鄭某燕私下簽訂買賣合同,未告知三原告,鄭某燕未實際支付房款,結合過戶后鄭某燕出具的承諾書,足以認定二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了三原告的繼承權益,該處分行為超出鄭某海的個人份額,對應三原告繼承份額的合同內容無效;但鄭某海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真實,該部分合同內容有效。
第三,三原告要求恢復房屋登記的訴求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尚未進行析產繼承,各繼承人的具體份額未明確,此時恢復房屋登記缺乏事實基礎,三原告可在完成析產繼承、明確權利份額后另行主張該訴求。
第四,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提供證據佐證,鄭某燕未能舉證證明借名買房合意、三原告知情并同意過戶,應承擔不利后果;三原告提交的房屋產權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此前案件判決書等證據,能夠證明房屋的共有性質及二被告惡意串通的事實,其核心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遺產房屋私下過戶、惡意串通認定”這一高頻家庭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類似案件中當事人的維權提供參考。
精準鎖定核心訴求,明確維權突破口。本案核心是“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維護遺產份額”,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可重點圍繞“房屋共有性質、惡意串通事實、重復起訴抗辯破解”三大關鍵點梳理證據,避開“恢復登記”的現階段法律障礙,聚焦核心權益,確保訴求貼合法院裁判邏輯,最終實現勝訴目標。
破解重復起訴抗辯,厘清訴訟標的差異。面對被告提出的“重復起訴”抗辯,北京房產律師可精準區分兩次訴訟的“主張理由、訴訟主體核心訴求”,明確本案以“惡意串通”為由主張無效,與此前以“虛假意思表示”為由的訴訟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成功破解抗辯,為案件審理掃清障礙。
強化惡意串通證據鏈,反駁借名買房主張。房地產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收集“房屋共有證據(夫妻關系、工齡折抵記錄)、私下過戶證據(買賣合同、過戶登記記錄)、無支付房款證據、承諾書”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二被告惡意串通的事實;同時,針對對方的借名買房主張,重點反駁“無合意證據、購房資格專屬、非全額出資”三大核心點,否定對方抗辯的合法性。
理性評估訴求可行性,規避維權風險。本案中,律師結合“遺產未析產”的事實,提前告知當事人“恢復登記訴求暫無法支持”,引導當事人聚焦“確認合同無效、鎖定遺產份額”的核心訴求,避免盲目主張導致維權無果,最大化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為后續析產繼承訴訟奠定基礎。
最后,若您正面臨遺產房屋被私下過戶、親屬惡意串通處置遺產等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拖延。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證據、破解對方抗辯、鎖定遺產份額,幫您高效化解家庭房產矛盾,維護自身繼承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遺產房屋糾紛、惡意串通行為認定、房產過戶維權等案件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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