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交警曝光酒醉駕名單 請勿與危險同行
為持續保障廣大群眾安全出行
警醒震懾心存僥幸心理的駕駛員
現將近期辛集交警
查處的酒醉駕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希望廣大駕駛員朋友以此為戒
文明守法、安全出行!
酒醉駕曝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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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酒駕?什么是醉駕?夏天出汗快,我酒量好,喝一瓶啤酒總沒事吧?
1.飲酒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醉酒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人體血液內的酒精含量與個人代謝能力、飲酒時間等均有關系。即使少量飲酒仍有安全隱患。酒后駕駛機動車達到醉酒標準的,還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喝酒后堅決不開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4.1酒精含量閾值
表1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4條第1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12條第1款第1項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14條第1款第5項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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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醉駕將面臨什么處罰?
酒后駕車將面臨行政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若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除罰款外,還會面臨行政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醉酒駕車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酒后駕車或醉酒駕車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構成犯罪的,除被追究刑事責任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第2款、第5款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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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放性小區內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開放性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具有公共性,符合危險駕駛罪法條中“道路”的標準,因此在開放性小區內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5條
醉駕案件中“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道路”“機動車”的規定。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居民小區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是否認定為“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只允許單位內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1項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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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呼氣檢測或抽血檢測前,故意飲酒,怎么認定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檢測前故意飲酒干擾檢測的,公安機關以查獲后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4條第4款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后、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找人頂替的,如何認定醉酒依據?
可以以呼氣檢測結果為依據,追究駕駛人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4條第3款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醉酒后,在小區內封閉道路、停車場挪車,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雖然在最終安全熄火停車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但仍面臨受到其他處罰的風險。醉酒后行為能力嚴重受影響,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較高,若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根據小區、停車場是否開放,仍可能分別構成交通肇事罪或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千萬不要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12條第1款第4項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20條
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根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
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5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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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駕駛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且酒后不為其找代駕,是否需要擔責?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指使、強令或縱容其開車,是否需要擔責?
行為人在明知上述情況下,仍強令、縱容駕駛人駕車,若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行為人因教唆他人犯罪,可能成立教唆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同時,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協助、照顧等義務,若共飲人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導致其他共飲人因此遭受人身損害或其他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1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醉酒后駕駛摩托車,是否屬于醉駕?會構成犯罪嗎?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除了常見的小型汽車外,兩輪、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都屬于機動車。醉酒后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項、第4項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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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會加重處罰嗎?
醉酒駕車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應從重處理,且一般不適用緩刑。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10條第2項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14條第1款第3項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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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的,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的,構成緊急避險的,不負刑事責任。其關鍵點之一在于“不得已”,即除此之外別無他法。病患通過其他方式也可以得到及時救助時,就不能酒駕、醉駕送醫。同時提醒,不得已需要進行酒后駕車行為時,應當同時向公安、急救等專業力量求助,在駕車過程中通過打雙跳燈、鳴笛等方式提醒他人避險。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12條第2款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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