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商事交易中,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是常見情形,但部分法定代表人可能超越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規定的職權范圍簽約,給公司造成損失。
此時公司若主張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需同時舉證兩項核心事實:一是法定代表人行為超越職權;二是合同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該越權情形。
那么,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以公司名義簽約,如何證明對方知情?
舉證合同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越權(主觀狀態證明)是舉證難點,,周軍律師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司法解釋,拆解舉證邏輯、關鍵證據類型與實務操作要點,幫公司精準完成舉證:
1. 直接證據:證明相對人“明確知道”越權
- 書面告知記錄:公司曾向相對人發送書面函件、郵件、微信等,明確告知法定代表人對案涉事項無簽約權限,需提交函件原件、郵件截圖、聊天記錄等;
- 相對人參與過職權限制決策:如相對人是公司股東、關聯方,曾參與股東會決議,知曉限制法定代表人職權的內容,需提交相對人簽字的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 惡意串通證據:如法定代表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溝通記錄,顯示雙方明知越權仍惡意簽約(如“此事無需走股東會流程,直接簽即可”),或相對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憑證。
2. 間接證據:證明相對人“應當知道”越權(未盡合理審查義務)
相對人作為商事主體,對重大交易負有合理審查義務,未盡該義務即推定其“應當知道”越權:
- 公司章程已公示的證據:公司章程已在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或公司已將章程提供給相對人,相對人未審查即簽約,需提交章程備案截圖、送達回執等;
- 合同標的異常的證據:合同金額遠超公司日常交易規模、交易條件顯失公平、無合理商業目的(如為法定代表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相對人未提出異議即簽約,可佐證其未盡審查義務;
- 相對人未要求提供決議的證據:對于依法需股東會決議的交易(如關聯擔保),相對人未要求法定代表人出示決議即簽約,結合同類交易慣例,可推定其應知越權;
- 過往交易慣例證據:雙方過往合作中,相對人曾要求公司提供股東會決議等授權文件,本次同類交易卻未要求,可證明其明知或應知本次簽約未經授權。
3. 關鍵佐證:相對人明知決議瑕疵的證據
若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公司決議存在偽造、表決程序違法等情形,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該瑕疵:
- 決議偽造證據:如股東會決議上的股東簽字系偽造,提交筆跡鑒定報告、股東否認簽字的聲明等;
- 相對人明知瑕疵的證據:如相對人曾收到股東對該決議的異議函,或參與了決議偽造過程,需提交異議函、溝通記錄等。
周軍律師提醒,遇到合同效力爭議、證據梳理、舉證策略等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研判案件情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