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橫道
本該是行人的“生命線”
為何卻成了奪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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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似不起眼的駕駛陋習
背后是法律的嚴懲和兩個家庭的破碎
看著揪心!
面包車斑馬線前未讓行致行人不幸身亡
2025年底,劉某某駕駛川G8***6號小型面包車,由五通橋城區方向沿103省道往樂山方向行駛,07時16分,當其行駛至103省道148公里200米路段時,與行車方向從右往左經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丁某某發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傷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劉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行人橫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當事人劉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丁某某無責任。
公安交管部門已對劉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下一步將移送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對于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公安機關將給予罰款100元、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樂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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