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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3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銷售的“新鮮龍眼”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由農業農村部食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新鮮龍眼”檢驗報告(NO: SZJ20250969)”,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置情況。
2025年12月13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銷售的“新鮮龍眼”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由農業農村部食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新鮮龍眼”檢驗報告(NO: SZJ2025.0969)”,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12月23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并對該單位告知了申請復檢的權利,該單位對檢驗結果現場未提出異議,不申請復檢。我局執法人員同時開展了食品安全檢查,下達了現場檢查筆錄、該店現場向我局提供了問題食品相關采購臺賬進貨單據憑證及供應方的資質。
二、產品控制情況。
當事人于2025年12月13日在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青谷果業商行(陜西318生鮮集采配送中心)進購新鮮龍眼一盒(5公斤),進購價為新鮮龍眼185元/盒,店內銷售價為40元/公斤(網絡銷售價為47.6元/公斤)。該批新鮮龍眼已全部銷售,共計抽樣數量新鮮龍眼2.5公斤。并有購進憑證、供貨方身份證復印件、銷售臺賬、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報告單等,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并且開展了召回義務,召回數量為零。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經營銷售不合格新鮮龍眼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
鑒于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在經營過程中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局擬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免于行政處罰。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收到不合格報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市航天基地阿峰商超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排查,該店經營的“新鮮龍眼”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環節所致。收到整改報告后,我局對該店進行復查,復查結果符合要求。
長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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