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基金報
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金融領域法治建設成為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焦點。
據中國基金報記者了解,此次來自央行系統的人大代表帶來了多份建言,聚焦《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出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付喜國在關于加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的建議中指出,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逐步形成了多層次的金融法律體系。202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被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列入第一類立法項目。2024年6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金融穩定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加快推動《金融穩定法》立法進程,實現《金融穩定法》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破產法》等多法聯動、有效銜接,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穩定制度體系,能夠為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針對當前立法實踐中還存在概念界定不統一、法條銜接不順暢等問題,付喜國提出四項建議:
一是構建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的全鏈條制度安排,強化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同時在《商業銀行法》中明確對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的差異化監管要求。
二是明確責任分工,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約束相容原則,明確中央金融委為統籌決策機構,金融監管總局負責銀行業單體機構風險處置,壓實被處置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承擔屬地責任,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并依法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形成權責閉環。
三是避免與《企業破產法》等其他法律沖突,建議加強風險處置與司法程序的銜接。聯動修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設“托管”條款,明確托管的觸發條件、實施主體、期限與權限。
四是明確資金使用順序。嚴格限制公共資金使用,從源頭防范道德風險。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風險處置損失分擔”條款,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最后貸款人的適用條件、退出路徑,保障中央銀行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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