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陳甜甜
明日尾號5和0停駛
3月10日,有網友爆料上海一寶馬門店主播在視頻中公開貶低小米汽車及車主,稱“180天的速成雞可以吃,但是180天造的車我是不敢開”,并提到“大米汽車是雜糧品牌”,相關視頻迅速引發熱議。3月11日,對于此事,廣東可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凱向大河報《看見》記者表示,涉事主播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商業詆毀和不正當競爭。
記者注意到,該條視頻是由@寶誠中環上海寶馬5S店和涉事主播個人短視頻賬號共創發布,發布時間顯示為2025年10月15日。目前,爭議視頻已被刪除。
![]()
![]()
相關視頻已被刪除
視頻雖刪,但該視頻引發的影響和輿論爭議仍在繼續。有人認為主播言論過于偏激,涉嫌侮辱品牌和車主,也有人表示,不同品牌各有優勢,不應如此惡意貶低。
對此,廣東可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凱表示,從法律角度看,涉事主播在視頻中使用“大米汽車”“雜糧品牌”“180天速成雞類比造車周期”等表述貶損小米汽車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商業詆毀和不正當競爭,不能因未直接指名道姓而免責。
王凱稱,在商業詆毀及名譽侵權案件中,法律認定的核心在于相關言論是否具有“特定指向性”,即能否使相關公眾識別出言論所指向的具體對象。“直接點名”并非構成侵權的必要條件。
他提到,《反不正當競爭法》 規制商業詆毀行為,其構成要件之一即為行為需指向特定的競爭對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觀點明確指出,詆毀對象只需可辨別,不要求必須直接指名道姓。
名譽權侵權認定,同樣遵循此原則。《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踐認為,判斷書面或言論的指向性,需從“表達指向”和“受眾理解”兩個維度綜合考量。即使未寫明真實姓名,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其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并含有侮辱、誹謗內容,致其名譽受損的,即構成侵權。
同時,王凱認為,結合汽車行業的競爭背景、小米汽車的品牌知名度以及直播的特定場景(寶馬門店),足以使觀看視頻的消費者及相關公眾明確聯想到小米汽車。因此,即便主播未直接說出“小米汽車”四個字,其言論也已滿足“可識別性”標準,具有明確的特定指向。
“主觀上,在競爭性銷售場景下,使用此類比喻很難被認定為中性或善意的評論,更可能被推斷具有貶低競爭對手、抬高自身(或關聯品牌)的主觀意圖。客觀上,無論主播內心是否認為這是‘事實’或‘玩笑’,其言論內容已具有明顯的誤導性和貶損性,可能使消費者對小米汽車的質量、工藝、安全性產生不合理懷疑,從而損害其商業信譽。”
最后,王凱提醒到,在商業競爭中,通過行業黑話、代稱、影射等方式貶損對手,只要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明確聯想,即構成侵權,“不直接點名”不是護身符。
責編:介明鋼丨審核:解元利丨監制:趙豐玉
原創視頻
小程序
立即掃碼
《大河報》汽車官方媒體
河南第一汽車媒體
第43屆春大河國際車展
2026年4月9日到13日
鄭州國際會展中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