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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農商行原員工李某獲刑一年七個月,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前,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曾在遼陽農商銀行負責后勤維修工作的李某,因利用職務便利將銀行工程指定給特定承建商,并在七年間累計收受好處費18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負責維修的“實權派”:從押運員到工程指定人
判決書顯示,李某于1996年進入宏偉某(后變更為遼陽農商銀行)工作,最初負責運鈔車押運及金庫看守。2006年,李某調至后勤部門,負責消防、辦公樓維修、裝修及電路改造等工作。
2013年,因單位下水道維修,李某在勞務市場結識了實際經營遼陽某甲有限公司的侯某。兩人約定,遼陽農商銀行及各分行的維修、裝修工程均由侯某承包。作為回報,侯某承諾將每次工程利潤的一半送給李某。
七年收受185萬現金+微信轉賬
2014年至2019年間,在獲得時任行長姜某甲及辦公室主任王某的授權后,李某利用負責后勤維修的職務便利,將遼陽農商銀行的外墻保溫、電路改造以及多家支行的裝修工程,直接指定給侯某的公司施工。
為了獲取工程款,侯某通過掛靠多家建筑公司參與投標,或直接以其實際經營的公司與銀行簽訂合同。經法院審理查明,侯某共與遼陽農商銀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3份,獲取工程結算款總計1420余萬元。
為兌現“利潤分成”的承諾,侯某從工程款中陸續拿出185萬元送給李某。其中,現金支付148.75萬元(多在其車內完成),另有36.25萬元通過微信轉賬支付。
主動上繳近400萬,含非涉案資金
2023年7月,李某、侯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案發后,李某主動向遼陽市監察委員會上繳款項399萬余元,其中185萬元系本案違法所得,另有210萬元及其孳息被證實與本案無關,亦主動上繳。
兩人均獲刑,李某上訴被駁回
2025年6月,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8萬元。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其具有自首、規勸同案犯到案、積極退贓等情節,請求二審改判緩刑。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已認定李某構成自首,并已依法從輕處罰。關于其規勸同案犯到案一節,經查侯某系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立功。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2025年8月14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后勤“微權力”失控七年,折射銀行內控盲區
本案中,李某雖非銀行高管,但憑借負責維修工程指定的“微權力”,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持續收受好處費,最終鋃鐺入獄。這一案件再次警示:金融機構的內部管控不能止于核心業務,后勤、基建等邊緣部門同樣存在廉潔風險,只有將監督觸角延伸至每一個崗位,才能防止“小權力”釀成“大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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