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杭州市文物執法部門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文物保護工作要求,持續加強文物執法力度,筑牢文物安全底線。正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社會公眾文物保護意識,現選取5起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執法典型案例陸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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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守護大運河遺產(一)
大運河是世界文化遺產,也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受國家、省、市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物法律法規的雙重嚴格保護。杭州市于2017年頒布《杭州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于2019年出臺《杭州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大運河遺產區、緩沖區或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嚴格依法履行文物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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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杭州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擬在上城區投資建設一處商品房,地塊前期經考古勘探未發現古代文物遺跡。擬建設的商品房共計19幢,其中有2幢位于大運河緩沖區內,其余17幢位于緩沖區外。前期,該公司按文物部門要求走審批程序,后卻為趕工期,在文物審批手續未全部履行完成的情況下違規先行動工建設,被文物部門及時發現,責令停工。
【處理結果】
上城區文物局根據《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整改。
【法律依據】
《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遺產區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遺產區內確需進行下列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一)大運河遺產保護有關的工程建設、景觀維護、環境整治,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二)防洪排澇工程和水文水質、氣象監測設施建設;(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橋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四)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其他工程建設。”
《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緩沖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破壞大運河遺產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和視廊景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工程建設。”
《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遺產區或者緩沖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或者未按批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工程建設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大運河遺產本體破壞等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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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于“杭州文廣旅游發布”,侵刪)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場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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