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球林,蔣彩云,肖標暉,等.鄉村工匠的法律身份重構與權益保障探析[J].中國鄉村發現,2025,(04):125-130.
鄉村工匠,一般是指農村社會中通過經驗積累,甚至家族傳承形成個體技能,并通過為農民、城鎮居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且作為自身職業的鄉村手工業者、傳承藝人或非遺傳承人等人員,屬于促進鄉村發展的產業農民。鄉村工匠,是一個十分傳統而又常新的職業名稱總類,說其傳統,數千年以來即存在,如傳統鄉村工匠主要有木匠、泥(瓦)匠、漆匠、船匠、石匠、金匠、銀匠、銅匠、鐵匠、錫匠、油匠、剃頭匠、窯匠、彈匠、染匠、雕匠、畫匠、皮匠、廚匠、秤匠、閹匠、篾匠、碾匠、裁縫等手藝職業,以個人技藝為主,技藝工具較為簡陋;說其常新,隨著現代工業文明進程的加快,傳統鄉村工匠中的大多數手藝匠人已基本消亡或接近消亡,有一部分成了工廠中的技術工人(工廠工匠),社會賦予了工匠新的職類名稱,如工程師、技師等。如何弘揚全社會對傳統工匠文化價值的認同?如何薪火相承并發揚光大優秀傳統鄉土文化?如何減緩或阻止傳統工匠技藝的斷層、失傳?如何扶持鄉村工匠領辦、創辦與參辦特色經濟組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打造鄉村工匠品牌來發展地理標志產業、文化旅游產業?——回答與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有健全與配套法律法規的規范,及政策指引才能實現。
中國乃至世界第一部字典,即東漢時期的經學家和文字學家許慎編著的語文工具書《說文解字》,對于“匠”的釋義是“匠,木工也”;隨著時代的變遷,“匠”已從木工的本義演變為技術精湛、精益求精、造詣高深的代名詞,如漢語詞典的基本釋義是“專注于某一領域、針對這一領域的產品研發或加工過程全身心投入,精益求精、一絲不茍地完成整個工序的每一個環節”。”愛崗敬業、踏實堅守、嚴謹認真、一絲不茍,是工匠的精神標簽。2017年3月5日,國務院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到“工匠”,工匠、工匠精神由此成了當代社會的熱詞。
從事傳統工藝和鄉村手工業的鄉村工匠,一般居住、生活在鄉村,以傳統手工業為主要勞動生產活動,服務對象主要是山村鄉民、城鎮居民,已逐步被社會管理者認知到屬于可推動鄉村振興與發展的重要技能人才之一。當代鄉村工匠現象在發生肉眼可見的社會變遷,需要有配套的規范制度,中國現有關于工匠領域,尤其是鄉村工匠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有哪些?值得梳理與探析。企業工匠另文探討,不作為本文探討內容,本文主要探討與企業組織無用工關系的鄉村工匠法律法規,包括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作坊(農場)、個體工商戶的工匠個體,是指鄉村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能工巧匠、產業技藝技能人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廠技術工人)。
一、法 律
2022年4月20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培育從業者的工匠精神;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持續培養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本法的條款先后增訂出現“工匠精神”“能工巧匠”“大國工匠”字樣,足見立法者考慮到現實社會對工匠職業教育的迫切性。法條中的“能工巧匠”,可以理解為包含有鄉村工匠的本意。
2021年12月24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十七條要求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堅守工匠精神。本法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一樣,修訂時才新增含“工匠”字樣的條款。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所增工匠條款,具有極強的時代屬性,首次頒布的兩法條款中并無“工匠”字樣,職業教育培養工匠人才顯得十分重要,培育出合格的工匠人才并向社會輸送,是職業教育的最高目標;科學技術人員堅守工匠精神,是科學研究者的必備素質之一。
2023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主義教育法》頒布,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愛國主義教育列入本單位教育計劃,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結合經營管理、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將工匠精神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內容之一,對于弘揚工匠精神與文化意義較大。
2011年頒布并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雖然沒有含“工匠”字眼的條款,但是通篇均涉及工匠智力成果的認定、保護、挖掘與開發等內容,應列為工匠法制內容之一,因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散布于廣大鄉村,與鄉村工匠法制更是密切相關。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條款中雖然沒有“工匠”字樣,但其第三十二條體現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承及發展優秀傳統文化;第三十三條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均應與鄉村工匠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主義教育法》中含有“工匠”條款,極可能是受2017年國務院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工匠”這件事,和順應中國工業制造強國要求的影響。我國共有三部法律對工匠及其精神作了直接規范,另有兩部關聯法律作了指引,有很高的法律位階規范與倡導工匠精神價值,足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倡導工匠文化的重視。
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文件
1993年5月7日,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至今仍然有效),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首次用行政法規形式對工匠群體作出規范,主要是將工匠的技能作為村鎮個體施工資質管理,法條中所述的“個體工匠”,應當等義為鄉村工匠,由此推斷出國家對于參與村鎮建設的木工、泥(瓦)工、水電工等鄉村建設工匠有技能資質的要求。
國務院于2022年發布第16號公報《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第二十五條強化人才技術標準支撐中,明確提出探索建立鄉村工匠培養和管理制度。
三、部委政策及地方性法規
以國家鄉村振興局為首,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全國婦聯七部委,于2022年11月14日發布政策文件《關于推進鄉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導意見》(國鄉振發〔2022〕16號)。2023年7月31日,以農業農村部為首,聯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其他七部委聯合印發政策文件《鄉村工匠“雙百雙千”培育工程實施方案》(農鄉振發〔2023〕2號)。2023年12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政策文件《關于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3〕5號)。——前述政策屬于部級指導性文件,一般具有時效性,全國大部分各級地方政府配套出臺有相應的指導性文件。
截止至2024年2月,頒布并生效的與鄉村工匠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共有《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貴州省優秀民族文化傳承發展促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汕尾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技能山西建設的決定》等,另還有《長沙市鄉村工匠認定管理辦法》等地方規章。值得關注的是,《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制訂,由此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與鄉村工匠密切相關。
大部分省級人民政府頒布有“農村住房建設管理”類政府規章,如《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貴州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農牧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這些地方規章中均含有對鄉村建設工匠的管理、指導條款。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現行有效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認為個體工匠及學徒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爭議訴訟規則,是因為鄉村工匠大部分是個體工匠性質,很少辦理有營業執照者,其向村鎮提供的工匠技能服務,與接受服務方的法律關系一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締結形成雇傭法律關系,或承攬(加工)法律關系。
五、總結與建議
鄉村工匠不同于企業工匠,企業工匠有工會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給其維護勞動者權益,而工會組織現時暫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給鄉村工匠維護其勞動權益,若全社會不扶持與強化指導鄉村工匠的發展,其有自生自滅的趨勢。鄉村建設工匠的作業勞動是導致鄉村社會矛盾爆發的潛在風險源,主要表現為鄉村建設工匠是個體性質,無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參加工傷保險,鄉村建設工匠在鄉村建筑施工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無法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鄉村建設工匠與建設方(建房村民)的法律關系定性,因大部分是口頭約定,依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到底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規制閾值較為模糊,按現有的法律規則,對鄉村工匠產生不利后果的影響因素較多。鄉村工匠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若無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理賠,無論是工匠方還是其服務相對方均有因此致貧、返貧的極大可能性。并且,鄉村工匠與其服務接受方基本上是鄰里鄉親,一旦發生人身損害爭議,又無保險保障時,群體性的鄉村社會糾紛就可能因此出現,尤其可能會導致鄉村宗族糾紛出現纏繞難休狀態,對鄉村和諧風險的不利影響極大。
中國鄉村工匠文化源自優秀的傳統華夏農耕文化,完全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如何通過相關的法制建設來營造鄉村振興帶動鄉村工匠,鄉村工匠建造美麗鄉村以及帶動鄉村振興,美麗鄉村推動鄉村振興的良性循環氛圍?如何傳承與發展、創新鄉村傳統技藝,并帶動鄉村特色產業(如地理標志產業)的發展,以期實現穩定農民的就業增收,和助力鄉村振興的目的?各級政府配套出臺鄉村工匠管理規則(含相關政策),顯得很有必要。筆者認為現有的鄉村工匠管理法制建設水平仍然亟待提高,提出如下建議。
及時修訂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總結與吸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章的立法經驗,如明確鄉村建設工匠資質的獲取規程;效仿針對普通建筑施工管理組織模式建立鄉村建設工匠管理及信用檔案平臺供社會查詢;明確要求農房施工需要簽訂書面合同,通過規范村民建房合同約定各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尤其要明確施工各方的安全、質量責任;鼓勵鄉村建設工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管理鄉村工匠。
在修訂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時,宜考慮鼓勵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組建農村住房(農房)勞務專業合作社,或許可鄉村工匠組建的領有營業執照類農房建設企業,可依法承攬農村住房三層(不含本數)以下農房的建筑施工,逐步建立相應的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工匠責任制。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或/和其他規章中,宜明確要求鄉村建設工匠與建房村民形成的農房施工合同中,對工傷保險或商業性人身意外保險有明確的投保責任人,甚至可以在相關的行政審批過程中要求建設方提交有相關保險的保單信息后才許可施工。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時,對第三條進行增補,將鄉村工匠的勞務服務領域列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內容,為鄉村工匠成立工匠勞務專業合作社奠定法理基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研究勞動者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政策時,有必要考慮保障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匠,及其雇傭的勞動者可以優先單獨參保;相關立法部門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時,有必要予以統籌考慮鄉村工匠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必要性。
鄉村工匠是傳統技藝傳承、特色文旅產業的重要可開發、挖掘要素,是鄉村振興中十分活躍的生產要素之一。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欠缺關于鄉村工匠的內容,筆者認為是一個立法缺憾,建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時,在相關章節中增補促進鄉村工匠人才建設,及扶持與引導內容。
修訂《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時,若在國家層面設立“工匠”類榮譽稱號,宜將鄉村工匠與企業工匠一樣并重考慮。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時,宜植入扶持鄉村工匠這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群體的內容。
作者肖球林 蔣彩云 肖標暉 吳躍飛,單位:湖南朝暉律師事務所;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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