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郭聰聰
近期,多位借款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反映,個人貸款出現逾期后,銀行在未經法院立案、也未通知本人的情況下,直接扣劃了其名下其他賬戶的資金。其中,還出現了養老金賬戶被劃扣的現象。
今年65歲的吳先生告訴本報記者,他是一位退休職工,每月依靠社會保障卡(兼工資卡)領取養老金。2025年起,吳先生發現賬戶每月到賬的3626元養老金被銀行全額劃走用于抵債,經查詢,扣款用于償還其多年前的一筆個人貸款。多方交涉無果后,吳先生至今已被累計扣劃4萬余元。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周女士身上。她并非直接借款人,而是為朋友的貸款提供了擔保。朋友逾期未還后,銀行從其養老金賬戶中扣劃了部分資金。“我知道擔保有風險,但沒想到會直接劃扣養老金。如果早知道這樣,我會更慎重地考慮擔保的決定。”周女士說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經多方了解發現,在借款人簽署的貸款合同中,通常會包含“借款人逾期時,銀行有權從其在銀行開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欠款”的條款。一邊是銀行的合同條款和與債務追索權,一邊是扣劃程序合規與退休人員的基本生存保障,銀行對于逾期欠款的劃扣權邊界問題,再度引發社會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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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借款人的養老金被扣劃(資料圖)
對此,多位行業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借款人逾期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借款人本人與銀行之間的直接借貸;第二種是因擔保責任或通過第三方機構借款所產生的債務。
對于個人借款逾期的情形,依據合同條款,銀行確實有權處置借款人其他賬戶資金,但銀行在簽訂合同時需對該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在實際扣劃時也應當履行通知程序;而對于因擔保或第三方機構借款產生債務的情形,銀行則須經過法院判決程序,獲得生效法律文書后方可申請強制執行,不得自行扣劃。
專家同時強調,無論哪種情形,養老金都不同于普通存款,具備社會基本保障功能,原則上應為退休人員預留基本生活費用,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權益。
針對借款人反映的其他賬戶資金被劃扣償債的問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咨詢了多家行業人士及業內專家。
一位個貸部門工作人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借款人簽署的貸款合同中,通常會包含“借款人逾期時,銀行有權從其在銀行開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欠款”的條款。
他向記者展示了這類條款的通常表述:“借款人逾期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本行(含分支機構)開立的所有本外幣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于清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該工作人員補充道,這一條款通常出現在借款合同的第二部分,“這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確認的內容,銀行的操作也是基于合同約定進行的。”
那銀行扣劃需履行何種程序呢?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借款人本人與銀行之間的直接借貸;第二種是因擔保責任或通過消費金融平臺等第三方機構借款所產生的債務。
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于慶律師分析指出,對于個人借款逾期的情形,依據合同條款,銀行確實有權處置借款人其他賬戶資金。但他同時強調,銀行在簽訂合同時需對該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在實際扣劃時也應當履行通知程序。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多為格式合同,這類條款屬于與借款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并按要求予以說明。”于慶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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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在借款人簽署的貸款合同中,通常會包含有“借款人逾期時”如何處理的條款(資料圖)
對此,有借款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簽約時工作人員主要介紹了貸款金額、利率和還款期限,對扣劃權條款是否提及已沒有印象。“合同內容很多,簽字時也沒注意到這一條。”
另一家銀行負責貸后催收的工作人員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稱:“貸款合同是法律文件,雙方都應遵守。扣款不是為了為難客戶,而是為了追回應收款項。”
另一種情況是,因擔保逾期或消費機構貸款產生的對第三方的債務。北京大學碩士生導師王紅英指出,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若要扣劃借款人或擔保人賬戶資金,必須經過法院判決程序,在獲得生效法律文書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自行扣劃。
事實上,法院此前已有相似案件的判決。
2024年11月,借款人孫先生突然收到一條16000元存款被扣劃的銀行短信。原來孫先生2009年在該銀行申請過一筆10萬元貸款尚未清償完畢,銀行依照借款合同約定扣劃了其在該行的其他賬戶存款。
孫先生隨即與銀行溝通要求退還,未獲理會后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明確約定貸款人可從借款人任何賬戶中劃收款項,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中對抵扣期限并無明確約定,因此銀行扣款符合合同約定,依法予以支持,駁回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例表明,在合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司法裁判實踐對銀行劃扣普通賬戶資金的行為是予以認可的。
相較于普通銀行賬戶資金被劃扣,退休人員養老金賬戶被全額劃扣、凍結的情況更受關注,其背后的法律邊界與權益保障問題也引發熱議。
被扣劃養老金償債的吳先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反映:“當時貸款確實是我簽的字,但現在退休了,全靠養老金生活。銀行之前沒有任何通知,也沒見到法院的判決書,養老錢全部被劃走了。這讓我對銀行的操作程序產生了疑問。”他的遭遇并非個例,多位受訪者表示,養老金是晚年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一旦被全額劃扣,基本生活將失去保障。
在有借款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養老金是否可以被扣劃、凍結?扣劃額度多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專家。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葉淼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養老金屬于基本生活保障性資金,法律上有一定保護,原則上不能被銀行直接扣劃。即使進入執行階段,法院通常也會保留基本生活費用。
于慶從法律規定及法院處理意見的角度解釋道,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針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問題的復函中,表達了針對該問題的處理意見,即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視為其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責任財產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對于預留費用的額度如何確定,王紅英認為,“預留費用不僅要參照當地最低生活標準,還需結合退休人員的身體狀況,保障其高血壓、高血糖等基礎疾病的每月必要醫療開支;同時,對于退休人員需扶養的無收入直系親屬,如老人、孩子等,也應預留相應的基本生存保障費用。上述生活、醫療、扶養三類費用的具體標準,需與債權人協商確定后,方可扣劃。”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養老金賬戶的執行已有相關裁判案例。以一起典型案例為例,劉先生是一名企業職工,退休后本可安享晚年,未料多年前曾為他人一筆390萬元的貸款提供擔保。如今該筆貸款出現逾期,銀行遂將劉先生等擔保人訴至法院。法院據此作出生效判決后,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并于2024年6月依法凍結了劉先生的養老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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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槌(資料圖/合肥在線)
劉先生對此提出執行異議,稱該賬戶是其唯一生活來源,家庭生活極其困難,請求法院停止執行。但法院審查后認為,雖然凍結了劉先生的養老金賬戶,但已為其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費,僅對余額部分進行凍結、扣劃,此舉符合法律規定,遂駁回其異議。
可以看到,法院在執行養老金時,采取的是“預留生活費后執行余額”的處理方式。于慶對此提醒,若銀行在扣劃時未預留必要生活費,借款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返還多扣劃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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