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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三部門部署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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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部署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通知提出通過“揭榜掛帥”方式,遴選產業基礎好、應用場景豐富、氫能資源保障能力強、產業鏈條完整的城市群率先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科學、有序、積極探索氫能商業化綜合應用路徑,完善產業發展政策環境,推動氫能“制儲輸用”全產業鏈一體化融通發展。到2030年,城市群氫能在多元領域實現規模化應用,終端用氫平均價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爭在部分優勢地區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國燃料電池汽車保有量較2025年翻一番,力爭達到10萬輛。

關于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節〔2026〕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加快工業領域清潔低碳氫應用實施方案》有關工作部署,以多場景規模化應用帶動成本降低,助力氫能技術裝備創新突破,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統稱三部門)組織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應用牽引、場景驅動、因地制宜、協同聯動的原則,通過城市群試點,將氫能應用場景由燃料電池汽車向交通、工業等具備條件的多元領域拓展,提升清潔低碳氫供給能力,攻克一批氫能應用領域的技術堵點卡點,突破產業發展瓶頸,形成多個可復制、可推廣的商業應用模式,構建經濟、合理、高效的氫能綜合應用體系,營造良好的產業生態。三部門通過“揭榜掛帥”方式,遴選產業基礎好、應用場景豐富、氫能資源保障能力強、產業鏈條完整的城市群率先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科學、有序、積極探索氫能商業化綜合應用路徑,完善產業發展政策環境,推動氫能“制儲輸用”全產業鏈一體化融通發展。

2030年,城市群氫能在多元領域實現規模化應用,終端用氫平均價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爭在部分優勢地區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國燃料電池汽車保有量較2025年翻一番,力爭達到10萬輛。通過應用規模擴大,推動氫能應用技術、工藝、裝備創新突破,實現燃料電池、電解槽、儲運裝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級,推動氫能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支撐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二、試點任務

各城市群應優先選擇具備條件的燃料電池汽車、綠色氨醇、氫基化工原料替代、氫冶金以及摻氫燃燒等應用場景開展試點,積極探索氫能創新應用場景,形成“1個燃料電池汽車通用場景+N個工業領域應用場景+X個創新應用場景”的氫能綜合應用生態(各場景申報要求和基礎目標詳見附件1)。

(一)燃料電池汽車。以建設氫能高速公路、氫能走廊為主線,重點推動中重型、中遠途運輸和冷鏈物流等商用車規模化應用,鼓勵開展公交客運、城市物流、城市環衛、渣土運輸等車輛應用,探索公務車、網約車等乘用車應用。

(二)綠色氨醇。以提升綠色氨醇技術經濟性、擴大下游消費為主線,創新生產技術、工藝,推進規模化制取與應用。一體化建設可再生能源制氫項目,因地制宜開展離網制氫。建立穩定的綠色合成氨、綠色甲醇等產品下游消納渠道。嚴禁以綠色氨醇名義建設煤基氨醇項目。

(三)氫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進煉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氫行業碳減排為主線,科學建設可再生能源制氫項目,逐步替代現有煤炭、天然氣等化石能源制氫。鼓勵布局氫儲運基礎設施。

(四)氫冶金。以推動鋼鐵行業由高碳工藝向低碳工藝轉變為主線,就近利用工業副產氫、可再生能源制氫等清潔低碳氫源,建設以富氫/純氫氣體為還原劑的低碳冶金裝置。建立穩定低碳鋼等產品下游消納渠道。

(五)摻氫燃燒。以推動工業和居民用熱綠色化低碳化為主線,在保證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動可再生能源制氫作為高品質熱源,直接摻入天然氣管網或工業鍋爐、窯爐等設備,并逐步提高摻氫比例。

(六)創新應用場景。以探索氫能多元應用場景為主線,推動氫能在軌道機車、船舶、礦卡、叉車、兩輪車、航空器、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新型儲能、電子、制藥等場景的創新應用。

三、試點申報與遴選

(一)申報主體。氫能綜合應用試點以城市群為主體開展申報,申報城市群應按照“地域聯通、產業協同、生態閉環”的要求,自愿組合,并協商確定牽頭城市。

(二)申報條件具體申報條件如下:

1.城市群應擁有清晰的氫能應用場景、較強的清潔低碳氫資源保障能力、良好的產業鏈基礎、較好的政策制度環境和比較成熟的氫能應用經驗。

2.城市群應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氫能基礎設施、應用場景等方面的主體支撐和融通帶動作用。

3.城市群牽頭城市應加強資源整合,強化政策保障,實現對城市群的高效組織和統籌協調。

4.城市群應將燃料電池汽車應用作為通用場景,并根據各地產業基礎和特色因地制宜確定應用場景,形成各場景協同聯動、互補發展的應用生態。

5.城市群應立足自身資源條件,因地制宜、宜氫則氫,避免各場景一擁而上、低水平重復建設。

6.城市群應確保相關項目建設運行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節能、環保、質量等法規標準要求。

遴選流程。由牽頭城市組織其他城市共同編制本城市群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方案,明確氫能綜合應用總體目標,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場景等細化任務目標(工作方案編制大綱詳見附件2)。牽頭城市應與其他城市簽訂合作協議,確定各自的任務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牽頭城市提供承諾函,確保完成各自承擔的任務目標。牽頭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應加強申報工作指導,負責指導優化城市群組成、功能定位和任務分工,確保城市群的組成、任務目標、保障措施等科學合理可行,并將符合條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報文件通過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管理服務平臺(www.hydrogen-china.org.cn)報送至三部門。2026年試點材料申報的截止時間為2026年4月15日。

三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方案進行綜合評審,出具評審意見。申報城市群應結合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申報方案,經牽頭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后,報送至三部門。三部門對完善后的申報方案進行審核,擇優確定5個城市群范圍,方案成熟一個實施一個。

四、獎勵標準

中央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城市群給予獎勵資金支持。獎勵標準根據各場景終端產品應用情況或用氫規模分檔設置(資金支持標準詳見附件3)。每個城市群試點期為4年。單個城市群試點期內獎勵上限不超過16億元。獎勵資金由地方統籌用于支持氫能綜合應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償還政府債務或清理拖欠企業賬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應充分發揮獎勵資金效益,切實降低用氫成本,并有效傳導至終端產品消納環節。

五、績效評價和資金撥付

每個試點年度結束后,各城市群的牽頭城市應于30天內梳理總結上一年度工作進展、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面臨問題和工作計劃等,以及各場景終端產品應用及用氫規模詳細情況,編制形成自評報告。自評報告由牽頭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至三部門。三部門將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資料審查、實地考察、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方式,并結合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管理服務平臺數據等對城市群開展績效評價,出具績效評價報告。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試點城市群批復后,中央財政預撥一定比例的獎勵資金,支持城市群啟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每個試點年度結束后,三部門將根據城市群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核算獎勵積分(原則上1個積分獎勵8萬元)。政策實施結束后,根據城市群整體績效評價結果進行獎勵資金清算。氫能應用環節已享受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政府專項債等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本試點獎勵資金支持。

六、組織實施

省級主管部門應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指導城市群明確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間的溝通、協調、組織機制,提出城市群內部監督考核制度和懲罰措施,營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確保試點工作有效實施。城市群是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明確責任和任務分工,推動各項目標任務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在確保安全基礎上推進試點工作。鼓勵試點城市積極出臺支持政策,加大對制氫、儲氫、運氫、用氫領域關鍵技術裝備的研發支持力度。地方收到中央財政資金獎勵后,應按規定及時撥付。完善政策制度環境,建立健全氫能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鼓勵出臺城市間燃料電池汽車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勵地方加強財政與金融協同,鼓勵企業創造條件與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等政策形成聯動,為氫能綜合應用試點提供多元化資金保障。

七、監督管理

三部門將加強對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的過程指導,組織第三方機構和行業專家開展全過程技術支持和跟蹤指導,強化績效管理,實施節點控制。城市群應按要求將氫能綜合應用相關數據、信息等上傳至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管理服務平臺。對進展不及預期的城市群,三部門將視情況采取要求調整工作方案、扣減或暫停獎勵資金、暫停參與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試點資格等措施。三部門將綜合考慮技術進步、試點進度等實施情況和產業發展狀況,定期優化各場景技術指標要求,適時調整試點目標、應用場景、城市群組成。

附件:

1.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申報要求和基礎目標

2.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方案編制大綱

3.氫能綜合應用試點資金支持標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6年3月6日

1

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申報要求和基礎目標

城市群需結合自身產業基礎和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定試點目標,并明確各試點年度可量化的細分目標。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各城市群上報的試點目標為依據進行考核驗收。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各場景的建設內容、申報條件、試點目標、技術要求如下:

一、燃料電池汽車場景申報要求

(一)建設內容

以建設氫能高速公路、氫能走廊為主線,重點推動重載運輸、冷鏈物流等燃料電池商用車規模化應用。鼓勵開展公交客運、城市物流、城市環衛、渣土運輸等車輛應用,探索公務車、網約車等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用。推動催化劑、碳紙、質子交換膜等規模化裝車應用,探索高壓氣態輸氫、液氫、固態儲氫等氫能儲運技術示范應用,支持城市群通過示范應用推動技術迭代和創新,鞏固提升產業鏈水平。科學規劃布局加氫站,建立涵蓋清潔低碳氫供給、加氫站建設運營、車輛推廣應用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體系,健全加氫站等項目審批和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二)申報條件

1.具備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經驗,對以燃料電池汽車為氫能綜合應用主要場景的城市群,原則上應已推廣1500輛及以上燃料電池汽車,已建成并投運10座及以上加氫站且單站加氫能力500千克及以上;

2.具備較強的清潔低碳氫資源保障能力,清潔低碳氫終端售價不高于35元/千克。

(三)試點目標

1.對以燃料電池汽車為氫能綜合應用主要場景的城市群,原則上應推廣符合技術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規模超過8000輛,累計新建并投入運營加氫站超過30座;

2.構建至少1條氫能高速公路或氫能走廊,沿線布局加氫站等基礎設施;構建經濟、穩定的車用氫能供給體系,終端用氫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部分優勢地區力爭降至15元/千克左右;鼓勵70MPa加氫站建設運營;

3.以燃料電池汽車多場景應用為牽引,做大做強燃料電池產業鏈,車輛搭載的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關鍵零部件至少7項實現規模應用,IV型儲氫瓶、瓶口閥等實現產業化;

4.平均單車累計用氫運行里程超過3萬公里。

(四)技術要求

試點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應滿足以下要求:

1.純氫續駛里程≥350km;乘用車氫耗≤1.5kg/100km,10米及以下中小型客車氫耗≤5kg/100km,10米以上大型客車氫耗≤7kg/100km,4.5噸及以下輕型貨車氫耗≤3kg/100km,4.5—12(含)噸中型貨車氫耗≤5kg/100km,12—25(含)噸重型貨車氫耗≤7kg/100km,25—31(含)噸重型貨車氫耗≤9kg/100km,31噸以上重型貨車氫耗≤10kg/100km。燃料電池汽車氫氣消耗量按照《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及續駛里程試驗方法》(GB/T 43252)相關要求進行測試;

2.燃料電池乘用車采用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30kW,電堆額定功率密度≥3.5kW/L,系統額定功率密度≥400W/kg,低溫冷起動溫度≤-30℃;燃料電池商用車采用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50kW,且與驅動電機的額定功率比值≥50%,電堆額定功率密度≥3.5kW/L,系統額定功率密度≥400W/kg,低溫冷起動溫度≤-30℃;

3.燃料電池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商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

4.車用氫氣品質滿足《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GB/T 37244)要求。

二、綠色氨醇場景申報要求

(一)建設內容

以提升綠色氨醇技術經濟性、擴大下游消費為主線,創新應用柔性智能控制等先進技術,推進綠色氨醇規模化制取和應用。建立穩定的綠色合成氨、綠色甲醇等產品下游消納渠道,探索可持續的商業化模式。一體化建設適應風電、光伏等波動特性的可再生能源制氫項目,推動電解槽規模應用和技術迭代,因地制宜開展離網制氫。鼓勵布局建設輸氫管道等規模化氫儲運基礎設施。

(二)申報條件

1.具備可再生能源制氫制綠氨或綠色甲醇項目建設運營經驗。綠氨應用場景應有1個及以上建成或在建綠氨項目、產能不低于10萬噸/年;綠色甲醇應用場景應有1個及以上建成或在建綠色甲醇項目、產能不低于5萬噸/年;

2.具備穩定的原材料供給和產品銷售渠道,與上中下游企業簽訂綠氨、綠色甲醇產品供銷等合作協議;

3.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制氫資源,綠氨、綠色甲醇場景配套建成或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制氫產能分別不低于2萬噸/年、1萬噸/年。

(三)試點目標

1.構建涵蓋可再生能源制氫、綠氨、綠色甲醇產品及其下游消納的完整產業鏈條,終端用氫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

2.綠氨、綠色甲醇實際產量不低于設計產能的60%,形成穩定的下游消納渠道。

(四)技術要求

試點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1.堿性水電解制氫系統(包含電源變換、氣液分離及純化)能耗≤5kWh/Nm3,電解槽電流提升/下降速率≥1%/s;質子交換膜(PEM)水電解制氫系統(包含電源變換、氣液分離及純化)能耗≤4.8kWh/Nm3,電解槽電流提升/下降速率≥10%/s;

2.綠氨、綠色甲醇生產系統分別實現30%—110%、60%—110%的負荷動態調節。

三、氫基化工原料替代場景申報要求

(一)建設內容

氫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進主要用氫行業碳減排為主線,重點在合成氨、合成甲醇等煤化工,以及煉化等石油化工領域,使用可再生能源制氫作為原料,實現對化石能源制氫的逐步替代。結合應用場景需求,建設可再生能源制氫項目,鼓勵布局建設輸氫管道等規模化氫儲運基礎設施。

(二)申報條件

1.具備氫基化工原料替代項目建設運營經驗;有1個及以上已建成投產的氫基化工項目;

2.具備穩定的原材料供給和產品銷售渠道,上中下游企業間簽訂合作協議;

3.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制氫資源,配套建成或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制氫產能不低于1萬噸/年。

(三)試點目標

構建涵蓋可再生能源制氫、綠色化工產品及其下游消納的完整產業鏈條,終端用氫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

技術要求

試點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1.堿性水電解制氫系統(包含電源變換、氣液分離及純化)能耗≤5kWh/Nm3,電解槽電流提升/下降速率≥1%/s;質子交換膜(PEM)水電解制氫系統(包含電源變換、氣液分離及純化)能耗≤4.8kWh/Nm3,電解槽電流提升/下降速率≥10%/s;

2.可再生能源制氫在氫基化工項目中的應用比例逐年提升,第一、二、三、四年度分別不低于5%、6%、8%、12%。

四、氫冶金場景申報要求

(一)建設內容

以推動鋼鐵行業由高碳工藝向低碳工藝轉變為主線,推進氫能在冶金工藝中替代焦炭、煤粉等,建設以富氫/純氫氣體為還原劑的低碳冶金裝置,開展低碳鋼等產品的規模化生產。結合應用場景需求,就近利用工業副產氫、可再生能源制氫等清潔低碳氫資源,逐步提升清潔低碳氫在氫冶金中的應用規模。建立穩定的低碳鋼等產品下游消納渠道,探索氫冶金產業化發展路徑。

(二)申報條件

1.具備氫冶金項目建設運營經驗,具有1個及以上已建成或在建的氫冶金項目,產能不低于30萬噸/年;

2.具備穩定的原材料供給和產品銷售渠道,上中下游企業間簽訂合作協議;

3.具有較強的清潔低碳氫資源保障能力,已建成或在建的清潔低碳氫產能不低于1萬噸/年。

(三)試點目標

1.構建涵蓋清潔低碳氫、氫冶金及下游低碳鋼等產品消納的完整產業鏈條,可再生能源制氫終端用氫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工業副產氫不高于15元/千克;

2.氫冶金實際產量不低于設計產能的70%,形成穩定的下游消納渠道。

技術要求

試點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1.氫冶金項目入爐還原氣氫含量不低于50%;

2.直接還原鐵金屬化率不低于92%,對于以釩鈦磁鐵礦為原料的可放寬至直接還原鐵金屬化率不低于90%。

五、摻氫燃燒場景申報要求

(一)建設內容

以推動工業和居民用熱綠色化低碳化為主線,在保證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動可再生能源制氫作為高品質熱源,直接摻入天然氣管網或工業鍋爐、窯爐等設備,并逐步提高摻氫比例。

(二)申報條件

具備摻氫燃燒項目建設運營經驗,已建成或在建1個及以上摻氫燃燒項目和1條及以上輸氫管道;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制氫資源。

(三)試點目標

關鍵技術裝備實現突破和產業化應用,終端用氫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

技術要求

試點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1.工業摻氫燃燒項目摻氫比例≥5%,用氫規模≥2000噸/年;

2.城鎮燃氣摻氫燃燒項目終端用戶數量≥5萬戶。

六、創新應用場景申報要求

(一)建設內容

開展氫能在軌道機車、船舶、礦卡、叉車、兩輪車、航空器、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新型儲能、電子、制藥等場景的創新應用,以場景規模化落地協同帶動氫能關鍵技術創新能力提升、市場消納擴容和成本持續下降。

(二)申報條件

具備氫動力軌道機車、船舶、礦卡、叉車、兩輪車、航空器、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新型儲能、電子、制藥等場景氫能應用項目建設運營經驗,具有1個及以上已建成或在建的相關項目;具有較強的清潔低碳氫資源保障能力。

(三)試點目標

關鍵技術裝備實現突破和產業化應用,電子、制藥等場景氫氣提純前的供給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

技術要求

試點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1.燃料電池軌道機車、船舶、礦卡、叉車、兩輪車、航空器、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新型儲能等應用場景,采用的燃料電池系統低溫冷起動溫度≤-30℃(不包含船舶),耐久性試驗2000h后額定參考電流下功率衰減幅度≤12%;

2.燃料電池軌道機車、船舶、礦卡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100kW,其中,船舶、軌道機車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與總驅動額定功率的比值≥20%,礦卡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與總驅動額定功率的比值≥50%;

3.燃料電池航空器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5kW,系統額定功率與總驅動額定功率的比值≥80%;叉車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10kW,系統額定功率與總驅動額定功率的比值≥30%;

4.燃料電池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新型儲能系統額定功率下的發電效率≥50%,其中,熱電聯供系統綜合效率≥75%;

5.電子、制藥等場景氫源原則上應為可再生能源制氫。氫氣提純后,電子行業應用場景氫氣純度≥99.9999%;制藥行業應用場景氫氣純度≥99.999%。

2

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方案編制大綱

各申報城市群應按照《關于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結合擬申報的應用場景,由牽頭城市組織參與城市共同編制城市群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城市群基礎條件

申報城市群應明確牽頭城市與參與城市,說明各城市的任務分工和功能定位,以及城市間的協同聯動模式。申報城市群應詳細闡述擬申報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的基礎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氫能應用場景、氫能資源稟賦、產業鏈和裝備制造基礎、政策制度環境等情況。

二、主要內容和目標

申報城市群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明確擬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的應用場景,并重點描述試點內容、試點目標、商業模式、技術路線、進度計劃等情況。

)燃料電池汽車

應明確開展車輛推廣應用的具體場景、車輛類型、參與企業和推廣計劃等。應結合跨區域運輸需求,明確建設氫能高速公路、氫能走廊等綜合示范線的線路規劃、推廣目標、運營場景、車輛類型等。應明確如何推動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IV型儲氫瓶、瓶口閥等關鍵零部件規模化裝車應用。應明確燃料電池汽車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分年度的具體目標、詳細計劃等。


應明確氫能來源、氫能成本、加氫站建設等內容。應明確如何破除氫能供給和加氫站建設障礙、如何保障提供經濟安全穩定的氫源、如何推動氫氣成本不斷降低等。


綠色氨醇

應明確參與試點的綠色氨醇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建設方案、運維方案等,并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運行經濟性和發展潛力進行分析,評估項目風險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詳細闡述綠色氨醇具體商業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何保障上下游合作落地、可再生能源制氫穩定供給、綠色氨醇產品有效消納、生產成本和降本路徑等。應明確綠色氨醇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分年度的具體目標、詳細計劃等。


氫基化工原料替代

應明確參與試點的氫基化工原料替代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建設方案、運維方案等,并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運行經濟性和發展潛力進行分析,評估項目風險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詳細闡述可再生能源制氫穩定供給方式,分析氫基化工原料替代產品的生產成本和降本路徑等。應明確氫基化工原料替代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分年度的具體目標、詳細計劃等。


)氫冶金

應明確參與試點的氫冶金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建設方案、運維方案等,并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運行經濟性和發展潛力進行分析,評估項目風險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詳細闡述氫冶金具體商業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何保障上下游合作落地、清潔低碳氫穩定供給、氫冶金產品有效消納、生產成本和降本路徑等。應明確氫冶金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分年度的具體目標、詳細計劃等。


摻氫燃燒

應明確參與摻氫燃燒試點的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建設方案、運維方案等,并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運行經濟性和發展潛力進行分析,評估項目風險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詳細闡述摻氫燃燒具體商業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發電/燃氣供應/供熱等應用方向、可再生能源制氫穩定供給、生產成本和降本路徑等。應明確摻氫燃燒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分年度的具體目標、詳細計劃等。


創新應用場景

若申報城市群計劃在軌道機車、船舶、礦卡、叉車、兩輪車、航空器、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新型儲能、電子、制藥等場景開展示范應用,應明確擬開展的具體場景、牽頭企業、推廣數量、年用氫規模、相關裝備生產企業、供氫企業、氫氣類型、用氫價格等。應分場景明確創新應用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分年度的具體目標、詳細計劃等。


三、組織保障

應圍繞城市群氫能綜合應用的主要內容和目標,提出詳細的組織保障措施,建立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機制,明確城市間的溝通、協調、組織方式,提出城市群內部監督考核制度和懲罰措施。應明確省級主管部門作用,為氫能綜合應用試點提供良好的組織保障,統籌解決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確保試點目標按期完成。

四、政策保障

應做好政策制定規劃,出臺氫能綜合應用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擬發布時間。包括但不限于:出臺燃料電池汽車通行便利(含通行優惠)、允許在化工園區外建設可再生能源離網制氫項目、制氫項目優先消納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氫能項目參與碳交易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加氫站建設運營、輸氫管道建設、涉氫項目審批等管理規范。

五、資金保障

試點所需資金投入情況,包括企業投入、地方政府(包括省級、各試點城市)資金投入及社會資本投入等。詳細描述如何強化財政與金融協同,包括但不限于:產業投資基金、貸款貼息、政策性金融、綠色債券等多元化方式,為氫能綜合應用提供多元化資金保障,引導金融機構、社會資本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為重點項目提供中長期低息貸款、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詳細描述如何結合“兩重”建設等政策支持建設氫能管道、鐵路等規模化輸送基礎設施網,有效銜接綠色氫氨醇供給和需求。

六、安全與應急保障

應科學有序、安全穩妥推進氫能綜合應用,提高安全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具體責任部門,明確安全監管機制和管理措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七、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評估

應結合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內容和目標,詳細測算試點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氫能全產業鏈及各環節產值規模,促進就業,減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化石能源消費等效益。

八、相關支撐材料

1.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基礎條件證明材料;

2.項目備案和審批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等相關資料;

3.已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匯編;

4.各參與城市與牽頭城市簽訂的合作協議、承諾函;

5.各試點城市的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方案;

6.其他相關支撐材料。



3

氫能綜合應用試點資金支持標準

每個試點年度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聚焦支持終端產品應用的原則(相關產品均要求在國內生產、銷售和使用),按照燃料電池汽車推廣規模和氫氣加注量,綠色氨醇、氫基化工原料替代、氫冶金、摻氫燃燒及創新應用場景的終端產品應用情況或用氫規模等,核算獎勵積分,原則上1積分獎勵8萬元,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獎勵。以燃料電池汽車為主要場景的城市群,應因地制宜布局工業領域應用場景。以工業領域應用為主要場景的城市群,工業領域應用場景占比原則上不低于75%。各應用場景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一、燃料電池汽車

對試點期內推廣應用符合技術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加注使用氫氣,按照車輛推廣規模、車用氫氣實際加注量計算獎勵積分。原則上單個企業在單個城市群試點期內最多給予4000分獎勵。獎勵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二、綠色氨醇

對試點期內符合技術要求的綠氨、綠色甲醇項目,依據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分檔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5萬噸/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1萬噸/年的企業,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原則上單個企業在單個城市群試點期內最多給予3000分獎勵,在全部城市群內最多給予4500分獎勵。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三、氫基化工原料替代

對試點期內符合技術要求的氫基化工原料替代項目,依據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分檔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5萬噸/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1萬噸/年的企業,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原則上單個企業在單個城市群試點期內最多給予3000分獎勵,在全部城市群內最多給予4500分獎勵。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四、氫冶金

對試點期內符合技術要求的氫冶金項目,依據清潔低碳氫應用規模,分檔核算獎勵積分。對于可再生能源制氫,依據應用規模額外獎勵1.5分/百噸。對清潔低碳氫應用規模不足0.5萬噸/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對清潔低碳氫應用規模不足0.1萬噸/年的企業,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原則上單個企業在單個城市群試點期內最多給予3000分獎勵,在全部城市群內最多給予4500分獎勵。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五、摻氫燃燒

對試點期內符合技術要求的摻氫燃燒項目,依據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分檔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5萬噸/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1萬噸/年的企業,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原則上單個企業在單個城市群試點期內最多給予3000分獎勵,在全部城市群內最多給予4500分獎勵。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六、創新應用場景

對試點期內推廣應用符合技術要求的氫動力軌道機車、船舶、礦卡、叉車、兩輪車、航空器、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氫儲能發電等,按照燃料電池系統(或氫內燃機、氫渦輪等動力系統)額定功率計算獎勵積分;其中,軌道機車、船舶獎勵積分不超過10分/輛,礦卡不超過3分/輛,航空器不超過1分/架,叉車不超過0.3分/輛,兩輪車不超過0.005分/輛,氫儲能發電單個項目不超過20分,備用電源、熱電聯供單個項目不超過10分。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對試點期內符合技術要求的電子、制藥等應用項目,依據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分檔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5萬噸/年的城市群,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不足0.1萬噸/年的企業,不予核算獎勵積分。原則上單個企業在單個城市群試點期內最多給予1000分獎勵,在全部城市群內最多給予1500分獎勵。積分核算標準如下: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本文封面由AI工具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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