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海龍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加快推進,省間電力外送已成為優化能源資源配置、保障能源安全、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舉措。
省間外送電規模持續擴大,在保障受電省份電力供應、促進送端省份資源優勢轉化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穩定的電力外送,高度依賴省內電網提供的有功功率平衡、備用、電壓支撐等系統服務。
然而,現行機制下外送電量普遍未承擔送端省份的系統運行費用,導致成本責任與受益主體錯位,形成了“省內用戶補貼外送用電”的不公平格局。
01
省間外送電發展現狀與省內電網的支撐作用
近年來,我國省間電力外送呈現出規模持續增長、結構不斷優化、范圍逐步擴大的發展態勢。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跨省跨區電力輸送量已連續多年保持兩位數增長。
其中,清潔能源外送成為增長新亮點,四川、甘肅、內蒙古等清潔能源富集省份,外送電量中清潔能源占比不斷提升,有效推動了清潔綠色電力在全國范圍內的優化消納。
省間外送電的穩定有序開展,離不開送端省份省內電網的全方位服務支撐,這種支撐貫穿于電力生產、輸送、調度的全流程,是外送電力“送得出、送得穩、送得安全”的核心保障,其服務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輸電通道的支撐保障。外送電力的輸送需要依托省內完善的輸變電網絡,從發電廠升壓站到省間聯絡線入口,每一段線路、每一座變電站都屬于省內電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送端省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建設和運維省內輸變電設施,確保外送電力能夠順利匯集、平穩輸送。電力外送過程中,任何電網故障都可能導致外送中斷,影響受電省份的電力供應。
省內電網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控體系,開展日常巡檢、設備維護、故障排查,及時處置各類電網異常情況,保障外送通道的安全穩定運行。省內電網啟動應急響應,調動各類應急資源,快速恢復外送電力供應,這種安全保障服務是外送電力可靠性的重要支撐。
二是輔助服務的兜底支撐。為保障外送電力的穩定供應,省內電網需要配備一定的有功支撐、備用、調頻等輔助服務資源,這些資源的建設和服務成本均納入省內系統運行費。
尤其是在新能源大規模外送場景下,風電、光伏的間歇性、波動性特點,需要省內電網統籌常規電源(煤電、抽蓄等),確保外送電力的電壓、頻率穩定,滿足受電省份的用電需求。
這些輔助服務的成本目前主要由省內電力用戶承擔,而外送電力作為直接受益者,卻未承擔相應的成本份額,這些費用本質上是為保障電力系統穩定運行而產生的,外送電力理應合理分攤。
三是可靠容量的兜底支撐。為保障外送電力的可靠供應,送端省份在電源規劃與電網建設時,必須將外送電視為本省的等效負荷,統籌考慮系統的備用容量和頂峰能力。這意味著省內需要投資建設充足的發電容量,以滿足省內負荷與外送負荷的雙重需求。
《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14號)已明確健全容量成本回收與合理分攤機制。外送電力在享受這份由省內電源提供的、隨時可調的可靠容量兜底保障時,卻未合理分攤相關費用,僅由省內用戶承擔違背成本公平分擔原則,亟需按受益原則完善外送電容量成本分攤機制。
02
為何外送電成了“特殊用戶”?
要理解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系統運行費”。簡單來說,它是為了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而產生的輔助服務費、容量補償費等除電能生產成本和輸配電網投資成本之外的費用。
如果把電網比作一個巨大的“湖泊”,省內用戶是從湖中取水的居民,而外送電則是通過一條人工運河將水調往別處的工程。為了保持湖泊的水位穩定和水質安全(即電網的頻率和電壓穩定),需要有人負責監測、設備負責維持等。這部分管理費用,就是系統運行費。
在傳統模式下,省內用戶作為“取水者”,自然要分攤這部分管理費用。但外送電作為“調水工程”,長期以來卻并未足額承擔這筆費用,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身份認知的模糊,外送電在物理上連接著送端電網,其功率波動直接影響著送端系統的安全,但在經濟結算上,它往往僅被視為一種跨區域的“交易商品”,而未被視為對送端電網資源造成占用的“特殊用戶”。
二是成本傳導的障礙,過往省間電力交易以制度性中長期交易為主,且跨省區交易多由送受兩端政府協議主導,價格構成相對簡單,往往只包含發電成本和輸電價格,系統運行費這一隱性成本未被納入定價公式。
這種機制的扭曲在于:當新能源大發時,外送通道滿載運行,占用了送端電網的送出能力;當新能源出力不足或外送通道故障時,外送電又需要送端電網的火電機組緊急頂上,提供備用和支撐。
送端電網像一個隨叫隨到的“保姆”,卻拿不到應有的“保姆費”。這部分本應由外送電承擔的合理成本,最終卻轉嫁給了送端省份的省內工商業用戶,形成了事實上的“交叉補貼”。正如業內人士所言,外送電表現出和用戶相同的行為特性,那么它就理應承擔作為“用戶”的責任。
03
“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的回歸
推動外送電力平等承擔系統運行成本,不僅是解決當前省間外送電領域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更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推動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然要求。
首先,這是踐行“誰受益、誰承擔”公平原則的必然要求。外送電力高度依賴省內電網的服務支撐,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收益,按照公平原則,理應承擔相應的成本,實現成本與收益的對等,不能以送端省份資源輸出為由對系統運行成本置之不理。這不僅能夠減輕省內電力用戶的負擔,還能規范省間電力交易秩序,促進送端省份和受電省份的互利共贏。
其次,這是推動新能源外送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重要舉措。隨著新能源外送規模的擴大,輔助服務成本將大幅增加,讓外送電力承擔相應成本,能夠激勵送端省份加大輔助服務設施建設投入,提升電網對新能源的消納和外送能力,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最后,這是完善省間電力定價機制的必然趨勢。當前省間外送電定價機制存在明顯短板,導致價格形成不合理,更為科學的方式是,在國家和區域市場規則框架下,由送端、受端省份根據供需關系、電網運行實際,通過平等協商形成共識,推動外送電力承擔這部分成本,完善定價機制,使外送電力價格更能反映真實成本,促進省間電力交易的公平有序開展。
當前,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已進入深水區,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正在加速推進,省間電力外送的規模和范圍將持續擴大。然而,外送電對送端電網系統運行成本的“責任缺位”,已成為制約電力市場公平、影響電網安全運行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突出短板。
唯有建立起權責對等、科學透明的成本傳導機制,才能讓省間外送電在促進綠色轉型、保障能源安全中發揮更大作用,為實現“雙碳”目標、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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