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一些不法分子
以“觀賞”“治病”“提味”等理由
非法種植罌粟
殊不知
早已觸犯法律紅線
近日
江蘇揚州警方
發布兩起非法種植罌粟的典型案例
案例剖析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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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揚州市邗江區蔣王街道王某家中,發現王某在花盆中非法種植罌粟,合計40余株,民警隨即進行鏟除,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王某進行治安處罰。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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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揚州市邗江區楊廟鎮張某農田內,發現合計3000余株罌粟,經調查為張某非法種植,該局民警依法對張某非法種植的罌粟進行鏟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張某進行刑事立案調查。
法律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條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口、出口以及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春暖花開,萬物生長
但罌粟的“美麗”是致命的誘惑!
禁種罌粟
不僅是法律的要求
更是對生命、家庭、社會的責任!
守護無毒家園
從拒絕種植罌粟開始
這不是選擇,而是責任!
【來源:揚州交通廣播】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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