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NFT數字作品屬性及其交易平臺法律責任的判定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數字藏品作為一種兼具文化價值和收藏價值的新型數字出版物,同時也給數字化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全新挑戰。本案系首例涉“NFT數字作品”侵權案,法院在本案中對NFT數字作品的法律屬性、NFT數字作品形成及流轉過程中相關行為的法律性質、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等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形成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標準。
裁判要旨
一、NFT數字作品所有權轉讓結合了區塊鏈和智能合約技術,NFT數字作品通過鑄造被提供在公開的互聯網環境中,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每一次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NFT數字作品,故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
二、應結合NFT數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數字作品交易模式、技術特點、平臺控制能力、營利模式等方面綜合評判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的責任邊界。
案情簡介
一、深圳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經漫畫家馬某某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財產權及維權權利。
二、深圳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Bigverse 平臺發現用戶“anginin”鑄造并發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數字作品,該NFT數字作品與馬某某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帶有“@不二馬大叔”的水印。
三、深圳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認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專業NFT交易平臺未履行審核義務,且收取一、二級市場交易費用和燃料費,其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刪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將對應NFT在區塊鏈上銷毀或回收,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四、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NFT數字作品系通過鑄造被提供在公開的互聯網環境中,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每一次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NFT數字作品,故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綜合Bigverse平臺交易模式、技術特點、平臺控制能力、營利模式等因素,其應當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同時應賦予其一定的自主決策權和審查空間。
五、該院于2022年4月22日判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深圳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00元。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六、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NFT數字作品的交易流程涉及鑄造、上架發布、出售轉讓三個階段。基于此類交易可能引發的侵權后果、平臺的營利模式等因素,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對其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相對較高的注意義務,審查NFT數字作品來源的合法性,確認NFT數字作品鑄造者具有適當權利。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如原與宙公司所述,由于區塊鏈上存儲空間的限制,多數NFT數字作品的底層文件都是存儲在中心化服務器上。本案中,生成《胖虎打疫苗》NFT數字作品的過程中并未在區塊鏈上存儲涉案圖片,如區塊鏈下存儲的底層文件消失,則與之對應的NFT也將不再可用。但是,在原與宙公司刪除涉案圖片、該NFT在區塊鏈上的鏈接地址后,記錄了侵權信息的NFT仍存在于區塊鏈上,并未起到銷毀侵權信息的效果,而奇策公司在本案中明確要求將該《胖虎打疫苗》對應的已鑄造NFT在發布的區塊鏈上進行銷毀或回收,故本院認為,鑒于刪除圖片文件、NFT鏈接的措施尚不足以達到在區塊鏈上銷毀已鑄造NFT的效果,故原與宙公司需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本案中,原與宙公司述稱其使用的區塊鏈為聯盟鏈,涉案NFT數字作品僅交易過一次,故作為停止侵權的救濟措施之一,原審法院要求原與宙公司將涉案NFT打入黑洞地址具有合理性。至于打入聯盟鏈的黑洞地址后,即使NFT在理論上或存在被恢復的可能性,亦不影響本案侵權救濟措施的選擇。綜上,對于原與宙公司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本案中,奇策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具體損失或者原與宙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具體利益,原與宙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獲得利潤的具體數額,鑒于侵權人的利益和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NFT數字作品的交易金額、原與宙公司收取的費用、奇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采取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賠償金額。本院注意到:被訴侵權NFT數字作品僅交易過一次,交易金額為899元,后因“作品涉及搬運”被退款,原與宙公司據此認為其在本案中未獲取利益,故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在涉案NFT數字作品的上架發布階段,侵權事實已經發生,即使被訴侵權NFT數字作品未交易成功,也不能視為奇策公司未因侵權受到損失。原與宙公司雖未對涉案NFT數字作品的鑄造過程單獨收取燃料費,但原因系其適用老用戶推薦新用戶的活動規則所致。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認為,原審法院確定原與宙公司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4000元,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深圳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5272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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