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于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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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菲律賓眾議院四名議員正式提交了“生態滅絕”(Ecocide)法案提案,旨在推動將嚴重、廣泛或長期的生態破壞定為刑事犯罪,其法律定義直接參照了獨立專家小組提出的國際標準。緊接著在3月9日,加納議會議員發起動議,敦促通過立法打擊因非法采礦(Galamsey)導致的生態毀滅,并提議在非洲聯盟層面推動這一法律概念。這一思潮反映了將“自然損害”提升至國際罪行高度的全球法律動向。為助力全球環境治理、并供我國學者了解最新國際環境法動態信息,分享菲律賓該動態信息如下,供感興趣的讀者們參閱。
海潮天下·導讀
國際環境法·前沿
本文約2300字,閱讀約6分鐘
文 | 珞珈筱筱
出品 | 海潮天下
2026年3月2日,菲律賓眾議院正式收到編號為8189的《生態滅絕預防法》提案(An Act Criminalizing Ecocide and Providing Penalties for the Commission Thereof)。該法案由Akbayan黨代表Percival V. Cenda?a、Chel Diokno、Dadah Kiram Ismula以及迪納加特群島代表Kaka Bag-ao聯合提交,旨在用刑事手段遏制大規模生態破壞行為。法案核心定義參考了國際專家小組2021年的標準,將“生態滅絕”界定為在明知可能導致嚴重、廣泛或長期環境損害的情況下,實施非法或肆意的行為或不作為。
根據提案草案(Bill)文本,生態滅絕的具體形式包括大規模毀林、導致生物多樣性喪失的土地用途改變、工礦活動引發的動植物群滅絕,以及由過度開發造成的生態失衡。該提案草案建議在責任判定上應具有較強的追溯力與針對性,涵蓋的不光是個人和商業實體,還明確規定政府機構若因瀆職、貪腐、或疏忽批準了導致生態破壞的項目,同樣需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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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圖源:“防止生態滅絕國際基金會”
在懲治力度方面,該提案為法人實體設置了嚴厲的退出機制。一旦定罪,企業將面臨資產沒收、許可證撤銷及永久黑名單處理,并處以1000萬至1億比索的罰款。直接負責決策的官員則面臨5~10年的監禁。此外,該提案還引入了“自然權利”概念,確認生態系統擁有生存與再生的法定權利,并授權公民或社區代表環境提起訴訟。
從當前看,尚未進入完整的立法程序,仍處于審議階段。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菲律賓作為“氣候脆弱型”國家,正面臨采礦和采掘業帶來的持續環境壓力。盡管該國1987年憲法已有關于健康生態的原則性表述,但立法者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難以對大型實體形成有效約束。若一個提案要最終成功、生效,需先后通過眾議院和參議院的三輪審讀、并由總統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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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分析·概念源流
生態滅絕(Ecocide)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演進,記錄了人類對環境破壞認知從“附帶損害”向“重要罪行”的本質轉變。這一術語最早由生物學家亞瑟·蓋爾斯頓(Arthur Galston)在1970年針對越戰中“橙劑”造成的生態毀滅而提出。亞瑟·蓋爾斯頓是一個植物學家,在觀察到美軍在越南噴灑“橙劑”導致大規模森林死亡后,確實在學術場合首次使用了該詞,并呼吁建立國際協議禁止此類行為。隨后,瑞典首相奧洛夫·帕爾梅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斯德哥爾摩會議)上,推動了全球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強調了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和責任。從國際法理學視角看,它的發展經歷了從戰爭法約束向和平時期普適性刑事責任的跨越。
1998年,《羅馬規約》通過,創立了國際刑事法院(ICC)。羅馬規約對國際刑法體系進行了一次根本性改革,明確規定了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等核心罪行。但是,盡管這些罪行涉及廣泛的國際犯罪行為,環境破壞的問題卻未能被納入直接的犯罪定義中。長期以來,國際刑事法院(ICC)的《羅馬規約》僅在Article 8(2)(b)(iv) 中將涉及環境的罪行限制在國際武裝沖突范圍內,這導致和平時期的嚴重生態破壞在國際刑法層面長期處于真空地帶。
但隨著國際社會逐步認識到環境破壞的長期性、跨國性及其對人類未來的深遠影響,越來越多的學者、政治家以及國際組織開始呼吁將生態罪作為一種國際刑事罪行進行明確規定。2008年,全球環保活動家和法律專家開始在國際刑法框架內提出將“生態滅絕”納入法律體系的倡議,認為對環境的系統性、重大破壞不僅應當被視為對人類生存基礎的侵犯,也應當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核心內容。
2010年代末,Ecocide這一術語在國際法律和環保領域逐漸變得具體且受到關注。特別是由環境活動家如波莉·希金斯(Polly Higgins)提出的“Ecocide是對環境的廣泛和系統性破壞”的定義,為這一概念提供了法理基礎。她在2010年向聯合國國際法律委員會(ILC)提交了將生態滅絕作為第五種“危害和平罪”的正式提案。她借組織國際倡議,推動將“生態滅絕”罪列入《羅馬規約》,并獲得了廣泛支持。她的理論認為,當一個行為造成了系統性的大規模生態破壞,特別是對全球氣候變化、物種滅絕及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造成無法修復的損害時,這類行為應當被視為犯罪。
2019年,歐洲議會就Ecocide提出了相關議題,表明歐洲立法機關已經開始考慮如何在國際和國家層面制定相應的法律框架來處理這類生態犯罪。
為了推進此事,由“停止生態滅絕基金會”召集的獨立專家小組在2021年提出了一個嚴謹的法律定義,即任何明知可能導致嚴重、廣泛或長期環境損害而實施的非法或肆意行為。這一界定,被認為是為后來各國將“生態滅絕”納入本國刑法典提供了一個標準化模板。Ecocide作為一種國際刑法上的罪行,可能會在未來的國際法律框架中逐步成型。
目前看,全球范圍內的正式法律框架尚未完全接納該罪名。
最后,感興趣的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讀者可以參看一下菲律賓這個提案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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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菲律賓眾議院文件
本文參考資料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breaking-news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bn-2025/philippines-ecocide-bill-introduced-in-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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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稿 | 珞珈筱筱
排版 | 盧曉雨
時間 | 2026年3月15日
海潮天下
引
用
本
文
珞珈筱筱.菲律賓擬立“生態滅絕罪”,最高罰1億、監禁10載.海潮天下.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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