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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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權制定規章制度,但其執行,特別是涉及處罰時,必須審慎、適度。在行使管理權時,應主動審視自身是否存在過錯,避免“只罰不糾”。
今年51歲的田師傅,是重慶某公交公司工齡逾20年的老司機。然而,一場交通事故改變了他的職業生涯。因疲勞駕駛引發交通事故,公司以違反《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為由將其除名。法院經審理認定是公司不合理的排班導致其疲勞駕駛,判決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應予賠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重慶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另一起勞動爭議案例中,游泳館救生員值班時上廁所被開除,法院認為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合情合法,判決駁回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兩起案例都因員工犯錯引起,為何判決結果不同?
司機疲勞駕駛后發生事故被開除
2024年12月13日,對田師傅而言是漫長的一天。清晨7時,他準時坐上駕駛位,開始一天的營運。18時43分,其駕駛的公交車與前方小轎車發生追尾,導致兩車受損,一名乘客受傷。事后,田師傅承認事故發生系疲勞駕車未采取措施導致。據此,公交公司認定,田師傅系“四態”冒險行為(酒態、病態、疲態、不良狀態)駕車引發交通事故,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于2024年12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田師傅認為,公司排班不合理是導致其疲勞駕駛的主要原因。2025年3月7日,在多次協商無果后,田師傅申請勞動仲裁。重慶市北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隨后,田師傅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庭上,經核算,事發當日,田師傅在崗時間長達11小時43分鐘,遠超法律規定的8小時工作時間。公司所稱的“班次間隙可休息”,在法律上被視為“等待工作狀態”,仍屬工作時間。法院認為,這種不合理的排班制度,是導致駕駛員疲勞、進而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田師傅疲勞駕駛確屬違規,應受懲戒。但處罰必須與過錯程度相匹配。
該案中,疲勞的主要成因在于公司安排的超時工作,而非田師傅個人故意懈怠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熬夜、酗酒)。法院認為,公司在自身存在重大過錯的前提下,直接對勞動者適用最嚴厲的處罰,是將自身管理責任轉嫁給勞動者的行為,顯失公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田師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萬余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8萬余元。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一中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企業有權制定規章制度,但其執行,特別是涉及處罰時,必須審慎、適度。在行使管理權時,應主動審視自身是否存在過錯,避免‘只管不理’‘只罰不糾’。”審理該案的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法官張騰飛告訴記者說,該案的特殊性在于超長的工作時間,人不是機器,工作安排超越了人的極限,責任在于公司而不在于勞動者。同時,作為駕駛員等特殊崗位從業者,也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救生員因多次上廁所擅自離崗被處分
此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值班時上廁所而被開除的勞動爭議案。在某游泳館當救生員的小陳,值班期間上廁所的時候被抓拍到不在崗,游泳館給予他扣分、記過處分。
沒過多久,小陳又因為上廁所被拍到沒在崗。游泳館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小陳認為自身在不得已情況下上了廁所,公司就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由于小陳不服勞動仲裁結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作為專業救生員,崗位特殊,不僅得有專業的急救能力,還得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確保泳客的安全。同時,據了解,游泳館要求臨時離開崗位需報備,就是在工作群里說一聲,好讓主管安排替補救生員,流程并不復雜,不影響他上廁所的生理需求。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
處罰員工不能“一開了之”
“在法律框架內,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的工具,幫助企業規范內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工會主席李建律師在對上述兩個案例進行分析時認為,小陳作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離崗會導致其負責水域內的安全監管出現空白,給泳客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甚至可能會引發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為公司帶來極大法律及運營風險。公司認定其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并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合情合法。而在田師傅一案中,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超時加班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要勇于說“不”!
張騰飛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選方式。”發生問題時,簡單歸咎于勞動者并“一開了之”,是管理者的懶政。真正的安全管理,在于從自身找原因、補漏洞、優流程。良好的勞動關系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共同遵守規則的基礎之上。他告訴記者,在他過去審理的類似公交司機“四態”冒險駕車行為中,企業的合理訴求會得到支持。
李建提醒,勞動者在工作中,應該在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應做到合理規范、公開透明。“解除勞動合同,是對員工最嚴厲的處罰,也是事關公司是否承擔法律后果的重要決策。企業需要事先研判,事中溝通,事后安撫,絕不是一解事了。”
“如果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罰(尤其是解雇)明顯不公、過重,且自身過錯與單位管理失職相關,員工應積極尋求法律救濟。勞動監察、工會維權、提起訴訟都是有效的維權途徑。”李建說。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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