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審批制度除需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承擔著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補平衡、生態承載以及促進發展等多項功能。
國務院、原國土資源部通過文件和規章等形式,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細化,改革并優化土地征收程序,強化對被征地農民權益的保障。這些文件同樣是人民法院審查征地補償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這些規章與規范性文件,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也是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參照、參考的依據,應當全面學習并熟練掌握。
當前常見的法律規范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征收拆遷案件中進一步嚴格規范司法行為積極推進“裁執分離”的通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于征收補償安置標準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性。
為切實貫徹落實相關規定,各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分別出臺了一系列關于補償標準、補償內容和補償項目的地方性規定,部分地區還針對特定征地項目單獨制定了補償安置文件。例如,一些地方推出創新舉措,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之外,還實施社會保障及其他安置補償制度,有效構建了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以及合理提升個人收益的機制。
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公告、預征收、預簽補償安置協議制度,即在正式向省級政府報請征地批復前,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戶的意見,確保絕大多數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工作,及時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預防并減少可能出現的分歧,保障征地批復后能夠迅速組織實施;還有一些地方嘗試完善了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異議程序、安置補償裁決乃至行政復議制度等。
目前,除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立法外,常見的地方性規定還包括:各地自行制定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法、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價格評估辦法、村鎮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村鎮房屋征收與補償評估技術細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關于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等。
對于這些地方性規定,特別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需依法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不違反上位法且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性、細化性規定,可依法參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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