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對重慶市江津區2家瓶裝液化氣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2026年1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實 驗 室 導 讀
相關行業:瓶裝液化氣行業
相關市場: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瓶裝液化氣市場
行為性質:橫向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違法事實:
2020年江津區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將德感街道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由原來的12個核減為2個,原12家個體經營戶經自愿協商組合成立了重慶德順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德順公司”)和重慶市江津區方靈活燃氣有限公司(“方靈活公司”)兩家公司并取得了燃氣經營許可證。2020年8月1日德順公司和方靈活公司全體股東12人簽訂了《聯合經營協議》,該協議加蓋德順公司和方靈活公司公章并經全體股東簽名后生效。《聯合經營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聯營體瓶裝燃氣經營區域為德感街道,按照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銷售、統一結算、統一分配的原則予以運營”。兩家企業實施了上述《聯合經營協議》。2023年8月7日,兩家公司經會議研究決定不再聯合經營,并于同年8月12日開始各自獨立經營。
處罰結果:
重慶德順燃氣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方靈活燃氣有限公司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23年銷售額2%的罰款,罰沒共計356,747元。
處罰詳情如下:
序號
當事人
比例
處罰金額
1
重慶德順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2%
沒收違法所 得 174,355元, 處2023年銷售額2%的罰款36,500元,罰沒共計 210,855元
2
重慶市江津區方靈活燃氣有限公司
2%
沒收 違法所 得 124,540 元, 處2023年銷售額2%的罰款 21,352 元,罰沒共計 145,892元
以下為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市監壟處罰〔2026〕1號)
當事人:重慶德順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MA60XGUL47
住所: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正街1幢1-6號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群眾舉報,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派員對德順公司和方靈活公司依法開展反壟斷核查,后于10月8日正式開展立案調查。期間,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提取銷售合同、銷售數據、交易票據、財務數據等相關材料作為證據,并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并多次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本案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
(一)本案涉及的行業政策
燃氣又為液化石油氣、液化氣,由煉廠氣或天然氣液化制成,主要成分為丙烷、丁烷等烴類,具備易燃易爆特性,廣泛應用于化工原料、工業燃料、汽車動力及居民生活等領域。按照《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燃氣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未獲得許可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且經營許可證實行一點一證制度,經營戶只能在許可的經營地點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江津區德感街道原有12家個體經營戶從事瓶裝液化氣經營業務,即德順公司和方靈活公司的12名股東。由于政策調整(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2020年江津區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將德感街道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由原來的12個核減為2個,原12家個體經營戶經自愿協商組合成立了當事方兩家公司并取得了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2家企業達成了壟斷協議
2020年8月1日,德順公司和方靈活公司全體股東12人在江津區德感街道德興路51號對面的自建房倉庫簽訂了《(江津方、順燃氣公司)聯合經營協議》。該協議加蓋德順公司和方靈活公司公章并經全體股東簽名后生效。《聯合經營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有:
1.聯合經營名稱、經營項目:德感瓶裝燃氣聯營體(簡稱聯營體);聯合經營項目:液化石油氣、城鎮燃氣用二甲醚;
2.聯營體經營財產投資各股東各占十二分之一,各入股2萬元;聯營體經營利益比例各股東各占十二分之一,聯營體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
3.聯營體瓶裝燃氣經營區域為德感街道,按照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銷售、統一結算、統一分配的原則予以運營;
4.聯營體主庫房由十二名股東輪流值班,每月值班費為4500元,并不得聘請股東以外的人員值守;聯營體任何股東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私自單獨采購銷售聯營體燃氣業務,也不能銷售經營聯營體燃氣業務范圍內相似競爭業務。
2023年8月7日,兩家公司經會議研究決定不再聯合經營,并于同年8月12日開始各自獨立經營,但沒有簽訂廢止聯合經營協議的文件。
(三)2家企業實施了壟斷協議
經查,2020年8月1日,德順、方靈活兩家公司簽訂協議后即開始以聯營體形式開展經營,聯營體按照《聯合經營協議》約定的統一經營方案開展活動,聯營體主要銷售瓶裝燃氣,其按照統一采購的原則統一進貨,貨品有大中小瓶三種不同重量規格,其中小瓶為4公斤/瓶、5公斤/瓶;中瓶為11公斤/瓶、12公斤/瓶、13公斤/瓶;大瓶為41公斤/瓶、42公斤/瓶、45公斤/瓶。
聯營體按照統一銷售的原則開展燃氣銷售,銷售價格由聯營體12名股東集中開會決定,主要根據進貨價格以及德感周邊市場價格進行綜合定價,德順、方靈活兩家公司均按照聯營體商定的統一銷售價格進行售賣,其燃氣銷售按重量銷售,進價為6.85元/公斤,銷售價為10元/公斤。聯營體銷售利潤在銷售額扣除工資和各項經營成本后由兩個公司的12名股東均分。
2023年8月7日兩家公司11個股東召開了會議,會上劉**做了會議紀要,明確了兩家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正式分開經營,不再共用倉庫、不再共分利潤。
經查,?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兩家公司聯營期間總計銷售了二甲醚大約1198999公斤,銷售金額總計11192666元,成本總計10893771元,銷售利潤總計298895元,其中德順公司按照7/12的比例分得銷售利潤174355元,德順公司的違法所得為174355元。另查明,德順公司2023年銷售額為1824995元。
(四)壟斷行為的后果
江津區德感街道本有兩家公司開展燃氣經營業務,即本案涉及的兩家當事人德順公司和方靈活公司,兩家公司之間原本存在互相競爭關系。2020年8月1日,兩家公司通過開會商議,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經營模式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消除了兩家公司之間的競爭,導致德感街道燃氣經營企業缺乏競爭壓力,削弱了企業優化管理、技術創新、提升服務的變革動力(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當事人上述行為剝奪了消費者的議價權力和選擇空間,使消費者無法享受市場競爭帶來的經濟實惠的優質服務和選擇,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三、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和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江津區經信委關于印發《江津區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行業發展規劃(2020-2025)》的通知復印件等資料,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相關市場內經營主體情況;
(2)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江津方、順燃氣公司)聯合經營協議》、會議紀要復印件,德順公司、方靈活公司法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明當事人達成壟斷協議的事實;
(3)劉**、吳**、胡**、段**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德感液化氣聯營體月報表、德感液化氣支出匯總月報表復印件等資料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固定價格、統一經營、統一分配銷售利潤的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聯營期間經營情況統計報表復印件、氣瓶檢測費對賬單復印件、庫房承建協議、付費收條復印件、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核算當事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聯營期間銷售利潤及分配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2023年度銷售月報表復印件,2023年度銷售金額匯總表復印件,證明核算當事人2023年度銷售額。
四、案件性質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德順公司、方靈活公司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其從事瓶裝液化氣經營業務范圍均在江津區德感街道,是德感街道僅有的兩家液化氣經營者,在該街道區域液化氣經營市場具有明顯的競爭關系。德順公司、方靈活公司通過簽訂《聯合經營協議》約定兩家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銷售、統一結算、統一分配制度,該行為限制、排除了兩家經營者相互之間的競爭,使得價格作為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失真,破壞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影響了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有效發揮。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條所指的改進新技術、研發新產品等法定除外情形,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行為的豁免條款。
德順公司、方靈活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之規定,屬于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
五、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德感街道位于江津區北部,緊鄰江津城區,該街道城鎮化率高、天然氣覆蓋面廣,燃氣消費群體主要為小型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商業用戶,隨著天然氣、電氣化等新型清潔能源不斷普及等因素,德感街道燃氣行業處于逐步萎縮、利潤微薄的境地。本案中兩家燃氣經營公司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及時整改,主動如實提供《(江津方、順燃氣公司)聯合經營協議》、會議紀要、德感燃氣聯營體月報表、德感燃氣支出匯總月報表、經營情況統計報表等關鍵證據材料,且在案件調查前已終止了壟斷協議、停止了壟斷行為。本著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九條:“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渝市監壟罰告〔2025〕14號),向當事人告知了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等情況。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亦未申請聽證。
六、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74355元;
2.處當事人2023年銷售額2%的罰款,計36500元;
以上罰沒共計人民幣210855元。
七、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重慶市財政局指定的代收銀行,將罰沒款上繳市財政。
收款單位:重慶市財政局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清寺分理處
賬號:310002170902493227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來源:重慶市監局
把公眾號加星標,第一時間看最新!
1、
2、
3、
4、
5、
廣告招租
版權聲明
轉載內容,旨在用于行業交流分享,燃氣世界公眾號對所轉載文中的陳述、觀點等持客觀、中立態度。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如需轉載公眾號原創內容,可聯系授權轉載,需注明轉載來源“燃氣世界”,感謝!
★
小編微信:hyj0766(注明來意)
★ 每天更新國內煉廠液化
氣出廠價格
贊是一種友誼|分享傳遞智慧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