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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被拐家庭的尋親損失,泰安入室搶嬰案法院判賠20萬元尋親費,余華英拐賣案每戶僅獲賠3萬元,還有不少同類案件,法院連一分錢尋親費都不支持。同樣是性質惡劣的拐賣兒童犯罪,為何民事賠償的差距能天差地別?
我是王玉琴律師,結合我辦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給大家拆解這背后的裁判邏輯、拐賣案件民事維權的長期痛點,以及司法裁判的新變化。
一、尋親費為何難獲法院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僅能賠償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而尋親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能不能算“直接物質損失”,長期以來都是司法裁判的爭議點。
以往很多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法院要么不認可尋親費屬于直接物質損失,要么對證據提出極其嚴苛的要求——被拐家庭尋親動輒十幾年,輾轉全國各地,很難完整留存所有票據,最終往往因為“證據不足”拿不到一分錢賠償。就算法院愿意支持,也會因為證據缺失,只支持極低的賠償金額,根本無法彌補被拐家庭的實際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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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余華英案有突破,但拿“賠償能力”限賠償,合理嗎?
余華英案的判決,雖然認可了尋親費的合法性,也突破了“無票不賠”的門檻,但最終每戶僅判賠3萬元。判決書中明確提到,賠償金額“結合了被告人余華英的賠償能力”。
以被告人的賠償能力,限制賠償金額,合理嗎?公平嗎?
法院之所以這樣判,實屬無奈:判高了,根本執行不了,形成“空判”,損害司法權威。
但判低了,就能執行到位嗎?
余華英已被判處死刑,個人無穩定收入、無大額可執行財產,別說每戶3萬元,就算是更低的金額,也大概率無法實際履行,最終還是會形成“空判”。
既然不管判高判低,同樣難以執行,為什么不能支持更高的賠償額?
對被拐家庭而言,高額的賠償判決,哪怕拿不到錢,也是法律層面的認定,是對他們十幾年尋親付出的認可,更是一份不可替代的心理安慰。
以“賠償能力”壓低賠償額,看似是司法務實,實則是讓本就受害的家庭,再承擔一次法律層面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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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安入室搶嬰案的突破,能否成為拐賣婦女兒童案民事賠償的新樣本?
泰安入室搶嬰案,是目前國內無票據佐證的情況下,拐賣案件尋親費判賠額最高的案件。法院沒有拿“票據缺失”“被告人賠償能力”當擋箭牌,直接認定尋親費是“尋找孩子的必要費用”,酌情支持20萬元。
雖然20萬元,不足以彌補被拐家庭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能執行到位,但這已經是非常大的進步了。
這份判決的意義,從來不只是20萬元的數字,而是它打破了長期以來拐賣案件民事賠償的刻板限制,給后續同類案件樹立了一個清晰的樣本:
被拐家庭的尋親付出,不該被冰冷的證據規則、虛無的“賠償能力”否定。哪怕判決暫時無法全部執行,法律也該先給足被拐家庭應有的公道,這才是司法該有的溫度,也是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最正義的懲戒。
對于被拐家庭而言,想要主張尋親費賠償,一定要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做好證據的固定與留存,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利。
我是王玉琴律師,17年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專注刑事案件辦理與刑事附帶民事維權。如果您遇到刑事法律問題,可隨時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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