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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四人入室搶嬰販賣案”二審宣判,對原審被告人曾小孩維持原死緩判決。本案被害人的母親喬守芬談及近日落網的“梅姨”,也表示“作惡的人遲早都會受到懲罰”。
兩起備受矚目的拐賣兒童案,幾乎在同一時間迎來重大進展。而“入室搶嬰案”被害人母親對“梅姨案”進展的關注,更加令人唏噓。被拐家庭的心始終是在一起的,他們對被拐孩子的苦苦尋找、與同病相憐家庭的抱團取暖,和“正義必將實現”“作惡的人遲早都會受到懲罰”的堅定信心,讓這兩起廣受關注的拐賣兒童案的隔空“聯動”沒有絲毫隔膜。
人販子被抓被判,不論逃匿多久都不要妄想能逍遙法外,不論經歷多么波折的司法流程終究還是要接受法律的嚴懲。死緩、無期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入室搶嬰案”用個案實例再次印證法治國家對拐賣犯罪零容忍的立場。
國家層面對于拐賣兒童犯罪的持續嚴查嚴懲,在給被害人家庭群體帶來信心與安慰的同時,也令推動買賣同罪同罰話題不斷進入公共視野。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刑一庭庭長李睿懿在解讀最高法工作報告時就明確表示,要加大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及伴生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收買犯罪應判盡判,對收買并有強奸、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法數罪并罰。我國刑法已經實現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單設。刑法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被拐家庭心中確信“作惡的人遲早都會受到懲罰”,“作惡的人”除了入室搶嬰的罪犯、經年逃逸終被擒的“梅姨”,顯然還包括各個買家。在“入室搶嬰案”中,買方因追訴時效問題無法入罪,一直是被害人家庭以及社會層面很多人的一項重大關切。
“入室搶嬰案”中,正是買主釋放“想抱養個男孩”的訊號讓拐賣兒童犯罪的“訂單經濟”屬性進一步具象化。而且,收買被拐兒童也不可能只有收買一個動作,買方惡行通常包括隱匿、掩蓋被拐兒童身份,為拐賣提供幫助等。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意味著追訴時效的過期,具體實踐層面,眾多拐賣兒童案件的買家責任問題因此不得不擱置。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律師就提出議案,建議調整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罪名、罪狀表述以及提高其相應法定刑,肖勝方代表認為,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犯罪“法定最高刑規定在三年有期徒刑,會使刑法產生刑罰不平衡”。
2025年5月,最高法發布的《守護未來: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護航成長(1978-2024年)》顯示,采取偷盜、拐騙等方式拐賣兒童的犯罪目前已呈零星發案態勢。在此背景下,“買賣同罪同罰”的實踐阻力也會大大降低。
“作惡的人遲早都會受到懲罰”,收買被拐賣兒童同樣是在作惡,是在犯罪。不論是“入室搶嬰案”對收買方進行法律追究的遺憾,還是包括“梅姨案”在內眾多拐賣兒童犯罪案件中,追究買方法律責任的公共訴求與最高法的相關司法指引已經在事實上形成強烈呼應。對收買犯罪應判盡判,對收買并有強奸、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法數罪并罰,迫切需要鮮活的個案來表明司法態度,遏制“買方”尤其期待在打擊拐賣類犯罪中有突破性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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