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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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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支柱,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其力量強作用大,所以國企反腐敗工作尤為重要。日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印發,國企反腐,尤其是針對國企領導人員的反腐再添一柄“利劍”。
利劍之利,體現在管得更寬也更細了。一是納入監管的國企擴圍,有兩個以上國資出資主體的“全資”國企被新增納入。國企股東持股未超過50%,但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安排能夠對本企業進行實際支配的企業,也被明確納入規定范圍。
此外“領導人員”的外延也擴大了,除了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經理層成員外,《規定》還新增了“列入上級黨組織管理或者由本企業黨組織管理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就是說那些沒有董事、經理頭銜但手中有權的人,也要被管起來。
《規定》中詳細列明了七大類禁止性規定,每一大類下又列明若干項目,“負面清單”較之前大為細化。比如在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方面,就詳細規定了入股、委托經營,提供便利等九種不得有的行為。可以看出,這都是從反腐敗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在反腐敗中學習反腐敗,不斷扎緊制度籠子。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規定》中還增加了“禁止盲目追求政績損害國家利益”的內容,并有十項之多。
國企本來應該對特定行業和經濟大局發揮引導調控作用,而一些國企為了追求“政績”什么賺錢做什么,比如一窩蜂都去搞房地產和金融,主業沒有發展好,還加劇熱門行業的“內卷”,甚至嚴重偏離黨和國家發展戰略。此次《規定》就將“服務國家發展戰略”放在國企領導人員應當做到的第一條,而偏離主責主業,搞無關多元經營則被置于盲目追求政績禁止性行為的突出位置。
還有一些國企領導人員為了個人仕途,大量舉債無序擴張,不合理擴大企業規模造“政績”,但結果是企業負債水平飆升。更有甚者,一些人連樣子都懶得做,直接進行數據造假,虛增經營業績,這些都是盲目追求政績造成的。
當然更多國企都能正確履職,在關鍵時刻和特殊領域從大局出發,乃至以局部損失換取國家整體利益。每次去邊疆地區,看到跨越崇山峻嶺的高壓電塔我都會驚嘆,一些村莊可能只有幾戶人家,水電路網卻仍然能夠抵達群眾身邊。如果只算經濟賬這肯定虧本,但因為有國企承擔這些民生事業,所以廣袤大地每個角落的人都能享受到現代化的基礎設施,這正是國企踐行正確政績觀的典型事例。
國企往往是行業或地區有影響力的企業,國企領導同時也擁有公職人員身份,如果政績觀出現偏差,將國企經營當成謀取個人政治資源或經濟利益的工具,不但損害國有資產,甚至會對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國企和國企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政績觀,就要回歸到國企的功能定位上來,國企當然要盈利壯大,但“賺錢”不能成為國企的唯一追求,服務于黨和國家發展戰略才是國企的根本使命。領導人員是“關鍵少數”,國企要健康發展,首先他們的政績觀就要端正,這份《規定》應該被反復學習。
(文/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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