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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修訂通過!天津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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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是展示城市形象的“名片”和“臉面”,關乎美麗天津建設的成色和效果。《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6年3月27日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城市工作,在視察天津時指出,要在提升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推進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建設。

市委城市工作會議和天津市提升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工作會議,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明確扎實推進“大城三管”工作要求,對深化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作出整體謀劃。

我市在服務保障上合峰會過程中形成了城市管理方面很多好的經驗做法,有必要通過立法轉化上升為法規制度

修訂條例,是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視察天津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是以高質量立法推動提升市容環境和美麗天津新形象,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7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01

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總體要求

一是規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分級負責、共治共享、綠色低碳、智慧韌性的原則,深化大城細管、大城智管、大城眾管,提升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

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和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三是明確建立健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制定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規范。

還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數字化智慧化建設、公益宣傳等作出規定。

02

加強城市容貌管理

一是明確要求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整潔、完好、美觀,按照規定對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等設施進行清洗粉刷和綜合整修,禁止進行有礙城市容貌的涂寫、刻畫,不得擅自張掛、張貼宣傳品等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設施,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還對井蓋、架設管線的管理作出規定。

二是規定城市照明設施的設置、維護相關要求,明確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啟閉

三是明確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

03

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一是明確禁止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各類行為,規定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明確運輸車輛、公共綠地養護作業、施工作業、集貿市場和機動車清洗等應當遵守的環境衛生要求。

二是明確本市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明確裝修垃圾密閉收集、單獨堆放、及時清運等具體要求。

三是明確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合理布局,保持完好、整潔,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更新,規定公共廁所建設和免費開放相關要求

04

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明確市和相關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組織推動力度,持續提升農村垃圾治理、污水處理、廁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標準,建立健全各方面參與的工作機制,并對鄉村容貌管理、村莊環境衛生管理、環衛設施建設、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理等作出規定。

05

強化共同治理

一是明確推動全社會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二是規定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對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公共交通站點等明確了保持市容整潔、環境衛生整潔等要求

三是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行業協會、志愿者等通過多種方式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

四是規定執法部門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明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和人大監督,確保條例有效貫徹執行。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節 城市照明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公共環境衛生

第二節 垃圾管理

第三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章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第五章 共同治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美觀、現代大氣、文明有序、開放包容、安全高效的城市環境,推進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分級負責、共治共享、綠色低碳、智慧韌性的原則,深化大城細管、大城智管、大城眾管,提升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組織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治理,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統籌協調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關標準和政策,承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

發展改革、公安、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按照建設現代化人民城市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提升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本市完善城市容貌管理制度,塑造特色城市風貌,提升城市品質與活力。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管理規范應當包括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數字化、智慧化建設,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跨系統、跨部門、跨行業公共數據資源的整合運用、共享交換、業務協同,推動實現信息歸集、指揮調度、處置、執法、服務的智慧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能源,改善作業條件,提高作業質量,提升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任和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以及機場、車站、港口、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宣傳媒介應當積極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一條 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完善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開展城市容貌管理的精細化措施,加強對城市獨特的歷史文脈、人文地理、自然景觀保護,優化公共空間品質,打造美好人居環境。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整潔、完好、美觀,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外立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范圍,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在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對建筑物外檐、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裝修、改建、改變的,或者設置各類標志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規范;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建筑物外檐、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裝修、改建、改變,涉及改變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保護性建筑的外觀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需要對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街道綜合整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新建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選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及花壇、花池、草坪等作為分界,且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因特殊需要在臨街設置實體圍墻的,其墻體造型應當美觀,墻體高度、裝飾風格、色調應當與相臨的主建筑物相協調。

現有建筑物臨街一側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予以改建。保護性建筑等有特定保護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進行有礙城市容貌的涂寫、刻畫。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進行有礙城市容貌的涂寫、刻畫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擅自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張掛或者張貼的,應當在許可的時間和范圍內張掛或者張貼,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未經許可或者未按許可內容張掛、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住宅小區內設置規范的專用告示欄供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定期維護。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批準內容,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批準內容,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售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財物,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區人民政府綜合考慮市容和環境衛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費需求等因素,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一定的公共區域用于從事臨時經營活動。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具體方案,明確允許經營活動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以及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設置桿體、箱柜、標牌等公共設施,應當布局合理、集約簡約、美觀整潔,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統籌設置公共設施,明確設置標準和規范要求。

本市鼓勵建設搭載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標識、治安監控等設施的多功能智能桿,推進桿體、箱柜、標牌等公共設施共享使用。

第二十條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井蓋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井蓋等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發現井蓋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護欄或者采取其他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

第二十一條 本市嚴格控制新設架空管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安排、分步實施的原則,推進既有架空管線入地改造。

各類架設管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確保整齊規范,不得影響交通、居住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安全,不得亂拉亂設。廢棄的架設管線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節 城市照明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應當統籌兼顧功能照明與景觀照明,與區域功能相適應,與街區歷史風貌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邊景觀和市容環境相協調,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低碳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相關規劃和有關標準、技術規范。未按照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本市城市管理相關規劃要求設置城市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功能完好,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關規劃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景觀照明設施列入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需要配套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項目,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啟閉。城市管理部門規定景觀照明啟閉時間,應當區分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不同情形,因地制宜明確相關要求。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啟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重點區域內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全市統一控制系統,集中控制啟閉。

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工程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

第二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做到布局合理、整潔美觀、安全牢固,與周邊建筑風貌和市容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相關規劃、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確保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未按照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本市城市管理相關規劃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受理申請,并自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發生結構變更、設置單位變更等情形的,應當向原許可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者不按照許可內容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鼓勵引導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結合自身實際,配合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中包含聯網控制系統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對道路兩側、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實行有償出讓。有償出讓的具體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規定,明確招牌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并向社會公布。管理規定應當為經營者自主設計牌匾標識提供創意空間,避免樣式、色彩、字體等同質化。

招牌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招牌設施設置管理規定。對招牌設施設置違反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不同區域功能、風貌特色和單位特點,對招牌設施設置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責任。

對于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缺失、污濁、腐蝕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大風、暴雨、暴雪、雷電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安全檢查,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以及各類包裝廢棄物等;

(三)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四)亂潑亂倒污水、糞便;

(五)占用道路、廣場等沖洗車輛;

(六)在公共場地隨意放置自設垃圾收集容器、破舊家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有第一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即時清除,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有第一款第(三)項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有第一款第(四)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第一款第(六)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環境衛生質量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作業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清掃保潔,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支持、引導環境衛生作業單位配裝智能作業車輛及相關設備,實現信息化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清掃保潔質量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符合下列環境衛生要求:

(一)禁止車輪帶泥污染道路;

(二)運載垃圾、渣土、泥漿、砂石、土方、煤炭和其他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使用密閉運輸工具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遺撒;

(三)嚴禁運輸車輛所載物沿途丟棄、泄漏和遺撒。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共綠地養護單位進行管理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清運枯樹、殘枝和廢棄物等雜物;

(二)花壇、綠地、樹穴靠近邊沿部分的土面應當低于側石,余土及時清除;

(三)施肥、移種花草、松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臨街工地設置實體圍擋,堆放的工程渣土、建筑材料不得超過實體圍擋的高度;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二)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

(三)工地出入口處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避免污染道路;

(四)工程竣工及時對場地進行清整,達到地平場凈;

(五)工地內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臨時廁所,并保持清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鋪設、維修道路或者進行地下管線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齊;

(二)不得排放泥漿污染道路;

(三)及時清理現場,清除余土和廢棄物,恢復路面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要求設置公共廁所,并保持公廁內衛生清潔;

(二)組織專人進行全天保潔,保持市場內整潔有序。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市場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廢棄物,保持公共場地整潔;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機動車清洗服務單位應當保持車輛清洗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溢及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清洗機動車所產生的油污、淤泥、污水及其他污物,應當按照生態環境、排水、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傾倒。

第四十一條 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飼養雞、鴨、鵝、豬、羊、兔、驢、馬、牛、騾、食用鴿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畜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沒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科研、教學等特殊需要飼養畜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產生的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清除。未及時清除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及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飼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具備相應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產生影響。飼養信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拆除鴿舍,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垃圾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市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管理。

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實行分類處理,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建筑垃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行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運輸車輛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至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袋裝密閉收集,單獨堆放到指定地點,及時清運,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合理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鼓勵采取提前預約、箱體收集等方式收運裝修垃圾。

第三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等部門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市容環衛工程項目規范等國家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需要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項目,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

第四十九條 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結合區域特點、人員流動聚集等情況,合理布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廁所應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設置無障礙設施,優化男女廁位比例,配備適老化、適幼化設施設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移動式公共廁所儲備,提高應急保障能力,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實行二十四小時開放。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景區等公共建筑和場所附設的公共廁所,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免費開放。

鼓勵沿街單位內部廁所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五十條 化糞池和儲糞池應當定期疏通。糞便外溢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清除、疏通,有關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對設施進行修復或者更新,保持整潔衛生,定期消毒;所有人、管理人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十二條 禁止擅自將環境衛生設施和附屬物損毀、移動、占用、關閉、閑置、拆除或者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補建;拒不恢復原狀或者補建的,按照重置價格賠償損失,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第五十三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組織推動力度,持續提升農村垃圾治理、污水處理、廁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標準,建立健全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工作機制。

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鼓勵和引導農民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按照景區化標準開展特色風貌、景觀環境和田園村居規劃設計,建設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鄉村。 

第五十五條 村莊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道路平整、便于通行,廣告牌匾規范、有序。推動村莊線桿、架空管線、建筑物外立面附屬設施整齊、規范。

村莊主要街道應當配套建設照明設施,并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

禁止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上亂貼亂畫;禁止在主要街道擺攤設點、店外經營、亂停亂放。

第五十六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鄉村綠化,改善人居綠化環境品質。鼓勵村民委員會、村民依法在村莊道路兩旁、溝渠河道沿岸、荒山、荒地和村莊周圍的閑置土地進行綠化。鼓勵村民開展庭院綠化,營造整潔、美觀、宜居的生活環境。

第五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農村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引導商販進入市場經營。

禁止占用公路開辦集貿市場,影響交通和安全。

第五十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備垃圾運輸工具。

村莊應當及時清理垃圾、雜物,保持道路和公共場所干凈、整潔。

禁止向河道、水庫、池塘、道路及其兩側溝渠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焚燒生活垃圾。

第五十九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改造工作,按照相關規劃組織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管網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加強管理,保持正常運行。

村莊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建設公共廁所,推行農村戶廁改造,逐步實現農村衛生廁所全面普及。

第六十條 農村地區飼養畜禽,提倡舍飼圈養;按照規定需要圈養的,應當圈養。

飼養畜禽,應當保持飼養場所衛生,避免影響村莊環境衛生。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農藥、化肥包裝物及廢棄農用塑料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合理布設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集中回收站點。

第五章 共同治理

第六十二條 本市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社會治理創新,堅持政府統籌協調,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整合各類資源力量,推動全社會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六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精細化建設,加強部門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工作聯動。

第六十四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下列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地,由依法確定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場、火車站、輕軌站、地鐵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等公共交通站點,博物館、展覽館、停車場、碼頭以及各類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周邊一定區域,由該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等區域,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明確責任區劃分標準和相關要求。

第六十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眾全過程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地方標準、技術規范以及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七條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居民、村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

第六十八條 鼓勵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等多種方式,共同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依法有序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的宣傳動員、市容維護、環境清潔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投入機制,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持續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市場化、社會化。

第七十一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合法權益。

本市積極營造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的社會氛圍。鼓勵通過建設環衛之家、設立戶外勞動者服務驛站等多種方式,為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提供休息、飲水等服務,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條件。

第七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實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信用信息,促進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誠信自律。

第七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制止、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三)對應當受理的申請、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予受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開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工作,提升行政執法質效。

第七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依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化管理區域包括本市中心城區、區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中心城區的范圍根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有關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記者 | 周萌

編輯 | 馬瑞

綜合 | 天津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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