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東市分行(以下簡稱“青海銀行海東市分行”)原行長吳某某、原市場營銷部負責人儲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刑罰。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4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儲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西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因犯單位行賄罪,分別被判處罰金30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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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借購房、貸款謀取不當利益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間,吳某某在擔任青海銀行海東市分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4萬余元。
其中主要事實包括:
2013年,吳某某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住房,該公司負責人胡某某事后向吳某某返現18萬元,該房產差價加上返現共計受賄34.5萬余元;
2016年,吳某某通過該行貸款客戶、西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為其姐姐和妹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兩套住房,王某墊付購房款44萬元,兩套房屋差價共計85.6萬余元;
同年,吳某某通過王某為其妹妹在某小區內免費開設小賣部,王某支付裝修費、進貨費等共計4.2萬余元。
信貸負責人受賄20.8萬元:收受客戶禮金、香煙及紫砂壺
法院審理查明,儲某在擔任青海銀行海東市分行市場營銷部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貸款客戶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0.8萬元。具體事實包括:
2014年,收受貸款客戶斗某某知現金3000元;
2015年,收受貸款客戶馬某某現金2萬元;
2015年至2016年,收受某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二某禮金及感謝費共計6萬元;
2015年,收受某水泥公司、王某某等人婚禮禮金1.5萬元;
2015年,收受西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某婚禮禮金2萬元及10條中華牌軟盒香煙(價值7000元);
2016年,通過王某購買價值2.8萬元的紫砂壺一把,送給時任行長吳某某作為生日禮物;
2016年,收受某水泥公司財務人員代送的現金5萬元;
2016年,收受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10條冬蟲夏草牌香煙(價值5000元)。
房地產公司單位行賄95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西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在青海銀行海東市分行順利獲得貸款,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向吳某某、儲某行賄共計95.3萬余元。其中,王某通過為吳某某親屬低價出售兩套住房及墊付房款、免費提供小賣部等方式行賄,向儲某送禮金、香煙及購買紫砂壺等。
法院判決: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儲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西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0萬元;王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吳某某犯罪所得6.5萬余元。
儲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儲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8萬元,數額巨大,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法院同時認定,儲某系經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不屬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2025年2月25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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