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是壞事。
作者 | 范志輝
3月29日下午,李榮浩在微博上以極為直白的措辭,指出單依純在未獲授權情況下,在個人演唱會上演唱其代表作《李白》一事。
沒有模糊表述,沒有行業套話,而是點名、點事、點責任——這在當下音樂行業里,并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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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核心并不復雜:單依純團隊曾就深圳場演唱會翻唱《李白》,致電中國音著協向李榮浩的版權公司發出授權申請,但李榮浩的版權公司已通過郵件形式明確、禮貌地予以婉拒。在授權未獲批準的情況下,歌曲仍然被公開演唱。這意味著,在商業演出場景下,作品的表演權未經許可被實際行使。
在《著作權法》框架下,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尤其在售票演出、商業巡演等場景中,演唱他人作品,是必須經過權利人許可的法律行為。從流程上看,既然發出申請,說明團隊清楚需要授權;既然被明確拒絕,說明權利邊界已被告知;在此之后仍然演唱,法律層面的性質就相對清晰。
去年,單依純在湖南衛視《歌手2025》上的翻唱,應該是電視節目通常合作方取得音樂作品的使用許可,包括表演權、改編權(注意,這個不歸音著協管)及相應的傳播授權。這一版本當年也因帶點瘋感、又怪又可愛的呈現而廣受關注,某種程度上幫助她進一步在大眾破圈,成功“升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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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節目中的授權不等于個人巡演授權。不同場景下,權利結構不同,商業性質不同,收益分配不同,法律邏輯也完全不同。
但李榮浩的情緒,并不僅僅停留在法律層面。
他在微博中回溯過往,提到自己在《中國好聲音》時期“一直用最最積極正面的夸獎態度,介紹你給全國觀眾”;又提到在去年《歌手2025》期間,當全網熱搜與輿論風向對李榮浩并不友好時,他“保你萬全,順利登上神臺,沒有回復任何一字一句”。這段文字里,能看出他作為行業前輩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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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這次侵權事實發生時,他直接反問:“你是來報仇的?”
這句話說得很重。很明顯,李榮浩的憤怒,已經超越了版權爭議的理性討論,更指向關系層面的失望:我非親非故為你背書,你卻在規則問題上選擇無視,背后捅刀子?
畢竟,在音樂行業很大程度是人情行業,人與人之間的合作、推薦、背書,都是極其重要的信用資本。尤其在選秀體系與綜藝生態下,導師、制作人、創作者與新人歌手之間的關系,往往既是專業關系,也是行業信用的延展。因此,李榮浩的不滿,可以理解。
與此同時,李榮浩還提到了單依純翻唱的《李白》“改編是否成立”的判斷。
微博中,他對的評價相當明確:“并沒有改變,包含《李白》的部分,從和弦到律動,并無太大變化,把真鼓改成電鼓,我認為這不構成所謂的改編。如果說,前后加的幾段,我理解比喻成‘一本書換了個書皮’,本質內容沒變。”
那么,什么樣的變化,才算“改編”?
在法律層面,只要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實質性修改,并形成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可構成改編作品。客觀來看,單依純的版本確實涉及部分詞曲處理與風格表達上的變化,形成了她個人的獨創性表達。
因此,從法律標準而言,這種變化已達到“改編”的門檻,需要事先授權。但正如李榮浩所說,其核心旋律與和弦結構依舊沿用原作框架,作品的音樂基因并未被重構,但這并不影響其符合法律上關于“改編”的定義,以及現場商業表演需要授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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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業視角來看,在當下的演出環境中,熱門翻唱往往是帶動現場情緒的利器。但越是成熟的音樂市場,越強調版權邊界,演唱會也并非情緒表達的真空地帶。每一首歌,都對應著權利人、分賬體系與合同結構。
李榮浩的憤怒,在某種程度上,是創作者對創作權利被輕視的反彈。他并未否認單依純的才華,也未全盤否定其舞臺能力,而是將矛頭對準規則本身。他強調的是,你可以喜歡,可以演唱,但必須尊重版權,我同意你才能唱。
至于侵權責任是否完全由單依純個人承擔,則需要更審慎地看待。在大型巡演體系中,版權事務通常由團隊法務或演出統籌部門處理。藝人是否知情,是否明確被告知授權狀態,是判斷主觀過錯的重要因素。從法律歸責角度看,責任主體可能涉及演出主辦方、制作公司乃至具體執行團隊,而未必僅限于藝人個人。
這點從單依純隨后的道歉微博也得到了印證。“同樣作為創作者,我理解李老師此刻的心情,首先我很抱歉。我會和團隊盡快搞清楚狀況,給大家一個答復。”這點后面應該會有一個完整的交代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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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公眾輿論場中,名字出現在舞臺中央的人,往往承擔了最直接的評價。
當然,李榮浩之怒,既是一次具體事件的情緒表達,也是一次關于行業秩序的公開聲明。它提醒所有正在快速上升的歌手——當流量、舞臺與商業體量同步擴大時,對音樂版權的理解和尊重,必須同步升級。
就在剛剛,李榮浩再次對單依純發出了4連質問:請問你用什么立場什么權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態演唱?我倒要看看今天哪個NB的團隊能把這個明目張膽的侵權違法案件糊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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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采訪中,單依純提到說,自己沒有李榮浩老師的微信。我建議呢,不如趁著這次輿論風波,趕緊把李榮浩老師的微信加上。最好的公關就是坦誠認錯,有條件當面道歉和解,該賠錢賠錢,及時止損,才有可能取得李榮浩的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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