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鐵峰山隧道這起疑似可燃氣體爆炸事故,極大可能不是天災,而是老問題沒管住的人禍——在四川盆地這種天然氣富集區挖隧道,本質上就是在氣庫邊上做精細活。
地底下的四川盆地是什么地方?
是埋著38.18萬億立方米天然氣的大氣庫,是從西漢就開始玩天然氣、13世紀就挖出世界第一個氣田、19世紀就鑿出千米深井的老玩家。
這一帶隧道面臨的最大風險,來自瓦斯,主要成分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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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很狡猾:
平時看不見摸不著。
濃度低時不痛不癢,濃度到了5%到15%之間,遇到一點點火花就能瞬間爆燃。
人在隧道里,還以為什么事都沒有,其實已經站在火藥桶正中央。
2015年成都五洛路1號隧道爆炸,就是一堂血的課——
春節停工,把通風一關,瓦斯慢慢積。
等到4名駕駛員違規進洞檢修,火花一蹦,7人當場沒了,19人受傷。
這次鐵峰山隧道,情況很類似。
四川盆地地質復雜,IV、V級軟弱圍巖占比極高,圍巖碎、裂隙發育,本來就容易大量涌出瓦斯。
施工方又在有限空間里作業,通風一旦差一點、監測慢半拍,隧道就從施工現場,變成了一個超長天然爆炸通道。
那問題可能出在哪里?
首先,很大概率出在監測預警體系沒有真正上緊發條。
高瓦斯隧道按理要做到雙保險:在線監控系統加人工瓦斯檢測員。
在線監測要24小時盯數,從甲烷、一氧化碳到氧氣濃度,有異常立刻報警、聯動斷電。
人工檢測要拿著儀器跑現場,消滅監測盲區。
但現實里,經常會變味:
設備壞了拖著不修,反正最近也沒事;
報警限值隨意調整,老響了影響施工;
檢測記錄抄作業,人沒去,表格很漂亮。
一旦某一段監測不到位,可燃氣就會悄悄堆積。
當甲烷達到5%爆炸下限時,危險就只差最后一根火柴。
其次,通風管理極有可能存在漏洞。
隧道是典型的有限空間,特別是長隧道,像久隆水庫那種7.3公里的充水隧洞,不搞一套高效的通風體系,根本不敢掘進。
合理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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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瓦斯涌出情況設計風量,用物聯網控制變頻風機,自動調節風速,把甲烷濃度長期壓在一個很安全的低水平,比如0.25%以下。
風機、風筒、風門都要定期檢查,停風、縮風、改向都必須嚴格審批。
但現實中最怕幾種情況:
趕進度的時候,局部通風跟不上正洞掘進速度;
停工、換班時貪圖省電,風機長時間不開或間斷開;
局部施工面有死角,風吹不到,瓦斯就安靜地待在那兒。
如果把隧道想象成一個長條形的房間,通風就是唯一的排氣扇。
排氣扇偷懶,屋里有人抽煙、點火,出事幾乎是早晚的。
第三個致命點,是火源管控不到位。
瓦斯再多,不點燃也只是危險品。
真正讓災難發生的,是那一點火苗:
違規動火,切割、焊接無審批、無監護;
電氣設備沒做防爆,線路老化、接頭打火;
車輛帶火星進洞,或機械作業金屬撞擊產生火花;
甚至是違規抽煙、打火機點火,這些都有前車之鑒。
成都五洛路事故里的火花來自駕駛員違規進洞檢修車輛。
這次鐵峰山爆炸前,在施工現場有沒有類似的違規操作?
設備是否全部做了防爆改造,是否使用了煤礦級專用炸藥和數碼雷管?
如果有一環是“紙面合格,現場打折”,那就是火星掉進了油桶里。
再往深里看,高瓦斯隧道,本來是有成熟的防控經驗可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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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廣高速廣納隧道,IV、V級軟弱圍巖占比達94.6%,和鐵峰山一樣,是典型的高風險地質。
人家怎么干的?
先是全面機械化,三臂拱架臺車、濕噴機械手上陣,機械化施工率做到100%,人工直接暴露在危險面前的人數減少60%。
再是用四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配合,提前7個月安全貫通。
還有久隆水庫充水隧洞,水利行業首個穿越高瓦斯地層的盾構工程,一路打穿5公里,靠的就是防爆盾構、超前探孔、封閉圍巖,加上智能傳感網絡,硬是把瓦斯預警次數壓下去近99%。
這些案例都說明,高瓦斯并不是不能干,而是必須按高瓦斯的標準去干。
只要有人抱著“差不多”“運氣不錯”的心理,遲早會交學費,而且是人命這種最貴的學費。
那這次事故,將來會怎么追責?
按我國現行法律和以往類似事故的處理慣例,基本模式大致是:
第一,是事故調查組給出技術原因和責任劃分。
由當地政府牽頭,會同應急管理、住建、交通、自然資源、能源等部門,邀請相關專家,對以下內容逐條“對賬”:
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氧氣、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的情況;
自動監測系統是否按設計安裝、運行,是否存在故障未處理、數據造假;
通風系統的設計、運行是否滿足高瓦斯隧道要求,有無停風、減風、無審批斷電等行為;
現場是否存在違章動火、使用非防爆設備、車輛違規進洞等行為;
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方案是否針對高瓦斯特點做了專門論證,是否嚴格執行。
調查結束后,會給出事故等級認定,一般類似這種造成多人死亡的,至少是較大事故,甚至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故,對應的問責力度會明顯加大。
第二,是行政責任追究。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業主代表、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安全總監等關鍵崗位,只要在安全管理、技術措施落實上存在失職、瀆職,都會面臨:
行政記大過、撤職、降級直至開除公職;
企業則可能被責令停工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列入不良記錄,嚴重的會被限制參與新項目招投標。
這種責任追究,不會止步于一線工人,更多會落在決策層和管理層身上,因為是他們決定“安全和進度誰優先”。
第三,是刑事責任。
如果最終查明,相關責任人員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整改,或者嚴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極有可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被追究刑責。
以往一些礦難、隧道爆炸案例中,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甚至企業主要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情況,并不少見。
第四,是民事賠償和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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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作為用人單位,要依法對遇難者家屬和受傷人員給出賠償,包括工亡賠償金、一次性救助金、醫療費、傷殘補助等。
如果查出設備供應商、防護系統服務商存在質量缺陷、虛假承諾,也可能被追究相應民事責任乃至行政責任。
真正能防住下一次類似事故的,不只是事后追責,而是讓每一個參與項目的人都清楚:
少一次巡檢,不是多喘口氣,是多一分遇險的概率;
少開一小時風機,不是省一點電費,是多一份爆炸風險;
省一臺傳感器的錢,不是精打細算,是拿幾十條命去做賭注。
愿這次逝去的生命,能換來今后每一條隧道對危險氣體的真正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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