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經辦的走私罪辯護案件中,這起進口設備申報不符被控走私普通貨物罪、二審終審改判無罪的案子,至今想來仍有諸多感慨。不是因為勝訴有多光鮮,而是這起案件太具代表性——很多企業主、進出口從業者,往往會因為對報關流程的疏忽、對“申報不符”與“走私”的界限模糊,一不小心就身陷囹圄。今天把這個案子完整分享出來,就是希望能給有類似困擾的當事人、家屬提個醒,也讓大家明白:申報不符不等于走私,只要堅守證據底線、找準辯護核心,哪怕一審被判有罪,二審也有逆風翻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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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先說說案件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戚先生(化名),是一家精密機械制造企業的負責人,做進口設備貿易多年,一直規規矩矩做生意,從沒沾過任何違法亂紀的事。2023年年初,他的公司從德國進口一批精密加工設備,委托一家報關公司辦理進口手續,報關時按照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說明書,申報的設備型號為“XXX-300”,申報價值也如實按照采購合同標注。可海關查驗時發現,設備實際型號為“XXX-300S”,與申報型號存在細微差異,且實際設備的部分配件規格,與申報文件中的描述有出入。
誰也沒想到,就是這一點細微的差異,讓戚先生陷入了巨大的麻煩。海關經初步核查后,認為戚先生所在公司存在“偽報品名、虛假申報”的嫌疑,涉嫌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款,隨后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調取了報關單據、采購合同、設備檢測報告等材料,認為戚先生作為公司負責人,對進口設備的實際情況應當知情,卻放任報關公司按照不符的信息申報,主觀上具有走私的故意,遂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戚先生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他的家人幾乎崩潰——經營多年的企業陷入停滯,家里的頂梁柱被羈押,一家人四處求助,后來通過同行介紹找到了我。記得第一次會見戚先生時,他整個人憔悴不堪,反復跟我說:“王律師,我真的沒有走私,我根本不知道設備型號有差異,供應商給我的說明書就是XXX-300,我只是如實申報,怎么就成走私了?”
作為專做走私罪辯護的律師,我很清楚,這類“申報不符”類走私案件,核心爭議點從來不是“是否存在申報與實際不符”,而是“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這也是區分“申報不實”(行政違法)與“走私犯罪”(刑事犯罪)的關鍵,更是我后續辯護的核心突破口。接手案件后,我沒有急于下結論,而是花了整整一周時間,逐一對案件材料進行梳理,反復比對報關單據、采購合同、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資料,甚至聯系了德國供應商核實設備型號差異的原因,同時多次會見戚先生,詳細了解報關的整個流程、與報關公司的溝通細節,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
案件代理過程
經過細致的核查,我發現了幾個關鍵問題,這也是后續二審改判無罪的核心依據。首先,設備型號的差異并非戚先生故意偽造,而是德國供應商的疏忽——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說明書標注有誤,將“XXX-300S”誤印為“XXX-300”,且設備的核心功能、主要參數與申報內容完全一致,不存在“偽報品名”以逃避監管的情形。我們后來找到了供應商出具的書面說明,以及其內部的產品編號記錄,證實了這一疏忽的真實性。
其次,戚先生主觀上沒有走私的故意,也沒有偷逃稅款的動機。戚先生所在公司多年來進口設備均如實申報,從未有過違規記錄,本次進口設備的申報價值,與實際采購價值一致,甚至略高于市場同類設備價格,不存在通過低報價格偷逃稅款的情況。而且,戚先生將報關事宜全權委托給有資質的報關公司,在報關前,他已經將供應商提供的全部資料交給報關公司,明確要求按照資料如實申報,其自身沒有參與報關的具體操作,也無法預見供應商提供的說明書存在錯誤。
除此之外,我還發現,海關出具的稅款核定報告存在瑕疵——核定偷逃稅款的依據,是按照“申報型號與實際型號的市場差價”計算,但實際上,這兩個型號的設備核心功能一致,市場差價僅為配件差異導致的小額差價,且該差價并未達到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更重要的是,戚先生在得知申報與實際不符后,第一時間主動聯系海關說明情況,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其行為不符合走私犯罪嫌疑人“逃避監管、隱瞞事實”的主觀心態。
一審判決結果(緩刑)
一審階段,我們將上述辯護觀點完整提交給法院,同時提交了供應商說明、過往合規報關記錄、稅款核實補充說明等證據,力證戚先生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認為本案僅屬于“申報不實”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而非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未能采納我們的辯護意見,認為戚先生作為公司負責人,對進口設備的申報事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其未能核實設備實際型號與申報型號的差異,屬于“明知可能存在申報不符而放任不管”,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最終判決戚先生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二審判決結果(無罪)
一審判決后,戚先生和他的家人都很難接受這個結果,甚至一度想放棄上訴。我反復跟他們溝通:“一審判決存在明顯的證據瑕疵,核心的主觀故意問題沒有查清,只要我們堅持上訴,把關鍵證據提交到位,把辯護觀點講透,二審改判無罪的希望很大。”我始終堅信,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無罪,就一定要堅持到底。
上訴階段,我們對案件進行了重新梳理,進一步強化了辯護思路,重點針對“主觀故意”和“稅款核定”兩個核心問題展開辯護。一方面,我們補充提交了戚先生與供應商的溝通記錄,證實戚先生在采購設備時,多次詢問設備型號細節,供應商均明確回復為“XXX-300”,戚先生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放任申報不符”的情形;另一方面,我們申請專業的價格評估機構,對兩個型號設備的市場差價進行重新評估,證實該差價極小,未達到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定罪標準,海關出具的稅款核定報告缺乏事實依據。
同時,我們還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指導性案例,明確“申報不符不等于走私,只有當事人主觀上具有走私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逃避監管、偷逃稅款的行為,才能認定為走私犯罪”,而本案中,戚先生既無主觀故意,也無偷逃稅款的行為,不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構成要件。庭審中,我們直面二審法官的疑問,逐一回應了一審判決中的不合理之處,用扎實的證據、嚴謹的法律論證,闡述了戚先生不構成犯罪的核心觀點。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二審法院的全面審理,合議庭最終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戚先生主觀上沒有走私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的行為,其行為僅屬于申報不實的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最終,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戚先生無罪。
案件總結
結合這起案件,我想跟大家說幾句心里話,也算是給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主、從業者提個醒。在進口貨物報關過程中,“申報不符”是很常見的問題,但大家一定要分清“申報不實”和“走私”的界限:申報不實大多是因為疏忽、資料錯誤等客觀原因導致,屬于行政違法行為,面臨的是海關的行政處罰;而走私則是主觀上具有逃避監管、偷逃稅款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偽報、瞞報等行為,屬于刑事犯罪,面臨的是刑事處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很多當事人之所以會陷入走私罪的困境,要么是對報關流程不熟悉,要么是對法律界限不清晰,要么是過于信任報關公司而疏于核實資料。在這里,我建議大家,在進口貨物時,一定要做到三點:
一是盡量選擇正規、有資質的報關公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因報關公司的失誤而承擔責任;
二是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資料、采購合同等進行仔細核實,確保申報信息與實際貨物一致,避免因資料錯誤導致申報不符;
三是一旦發現申報與實際不符,一定要第一時間主動聯系海關說明情況,積極配合調查,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麻煩。
另外,我還要提醒各位當事人和家屬,如果不幸涉及走私罪相關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靜,不要慌亂,更不要輕易認罪認罰。首先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走私罪辯護律師,因為這類案件專業性極強,涉及海關法規、稅收法規等諸多專業知識,普通律師很難精準把握辯護要點;其次,要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如實向律師說明案件情況,提供相關證據,不要隱瞞任何細節——律師只有掌握了完整的案件信息,才能制定精準的辯護策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我見過太多當事人因為一時疏忽、法律意識淡薄而身陷囹圄,也見過太多家庭因為一場官司而支離破碎。每一次勝訴,都不是偶然,而是我們對案件細節的極致把控、對法律條文的深刻理解、對公平正義的執著追求。我始終堅信,法律的底線是守護正義,只要我們堅守初心、全力以赴,就一定能為當事人撐起一片藍天。
最后,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走私罪相關的困擾,無論是申報不符、低報價格,還是其他走私相關問題,都可以隨時聯系我。我會結合自己多年的實戰勝訴經驗,為您提供專業、精準的法律幫助,全程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盡最大努力幫您擺脫困境、還清白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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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經濟犯罪辯護領域,以走私類犯罪精細化辯護為核心執業方向,是業內兼具實戰深度與理論厚度的走私罪辯護專家。其執業重心聚焦于走私案件的定性辨析與辯點深挖,尤其擅長拆解進口貨物申報類案件的核心爭議,精準厘清“申報不實”與“走私犯罪”的法律邊界,從主觀故意認定、客觀行為解構、稅款核定瑕疵等關鍵維度,為當事人構建層層遞進的辯護防線。
依托對跨境貿易規則、海關監管實務的深刻洞察,林智敏律師代理的多起進口設備申報不符類走私案件,成功實現二審顛覆性改判,其以實戰為根基的辯護邏輯與理論提煉,不僅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對同類案件司法實踐形成重要參考,廣受業界及當事人高度認可與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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