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職務犯罪辯護難,有著其特殊的因素,因涉及國家利益的不容侵犯與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不容褻瀆,辯護律師往往面臨較大的辯護挑戰。根據《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數額較大,即20萬元以上即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近日,閆淮南、李明真律師憑借對案件證據的精細化研判與對法律條文的深刻解讀,成功為一起涉嫌貪污罪的當事人認定自首,最終實現量刑減輕、突破三年以下的重大辯護成果,彰顯了專業刑事辯護的核心價值。
一、案情焦點:三項核心構成要件存疑,辯護直指罪與非罪邊界
本案中,當事人因涉及政府采購交通類咨詢項目被監委立案調查并移送檢察院起訴。監委調查后認為:當事人丁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虛高合同價格,將政府委托項目合同簽到王某實控A公司(王某與丁某系合伙辦企業),并最終將虛高的錢款再轉移到二人共同持股的B公司,后由丁某取出后二人平分。最終認定丁某非法侵占國家財產,涉案金額已達“數額巨大”標準。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并閱卷,以貪污罪的五大構成要件為核心,展開全方位證據研判。《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根據上述規定,構成貪污罪非常重要的要件事實有四個,一是犯罪嫌疑人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并采取為侵吞、竊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三是公共財產遭受損失;四是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而除了第一點辯護人不持異議外,其他三個構成要件事實在案證據都不能完全證明,即指控證據達不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標準。
二、精準辯護:三大維度擊破指控事實
(一)無“利用職務便利虛高合同價格”的行為
1.立--正面論證
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便利”,要有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而這種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務的權力以及便利,一定是要對公共財物最終脫離單位的控制起到直接、決定、唯一的作用,若在行為人之后還有其他環節對案涉財物的實質審批以及否決權,則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有職務便利。
針對起訴意見書提出的“丁某利用職務便利虛高合同價格”的核心指控,閆淮南、李明真律師通過仔細研判涉案項目的完整定價資料發現,該合同定價并非由行為人丁某單獨決策,而是遵循了“參考標準-集體審議”的標準化流程。案卷中會議紀要、多方簽字記錄等證據充分證明,合同價格的確定經過了專業審核與集體決策,當事人在定價過程中僅承擔程序性職責,不存在利用職務影響力單方操控價格的客觀條件,完全不符合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的構成要求。
2.駁--擊破證據體系
本案中,丁某在接到調查組電話后,就主動前往配合調查。雖然行為人最初表明只是沒有壓低價格,但仍在筆錄記載為“虛高合同價格上”簽字,后期又完全否認,認為自己根本沒有任何虛高行為,不認為涉嫌貪污罪。雖然在案有行為人前期的認罪筆錄,但畢竟只是單一供述,除此外,根本無審計等客觀書證證明有虛高合同價格的行為。另外,調查機關又向與行為人合伙辦企業的王某取證做筆錄,但王某與丁某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且王某證言完全系為了迎合丁某供述所做的個人猜測性、評論性證言,無客觀證據印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另外兩個證人證言也全部是猜測性、推斷性證言:在全程不參與,非項目親歷者,但卻在不了解實際情況前提下說了兩個項目應該有虛高這一猜測性證言,根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故辯護人從立和駁兩方面充分論證丁某根本不存在任何利用職務便利虛高合同價款的行為。
(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共財產遭受損失
1.形成合力,力證無損
交通類咨詢項目的定價沒有強制國標,主要依靠行業指導意見和市場調節,費用彈性范圍大,和城市規模、研究深度和內容、行業競爭關系、乙方資質品牌等因素相關。經辯護律師和家屬、相關領域專家形成合力,找出此行業規劃項目費用可以參照的《城市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載明:“參照本《意見》計算規劃設計費時,可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地區差異、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等情況,乘以0.8~1.5的調整系數”。也就是說,此類定價是要根據多方因素考量后,還要乘以區間系數的調整。另一方面,除了上述系數調整外,定價根本是要以區域人口為基礎。
具體本案中,行為人在最初提價時,考慮到案涉合同項目全部在北京市某區,其區域的復雜度和工作量遠超中小城市;并且規劃價格也是將逐年遞增人口數考慮在內,且根據幅度區間剛剛過最低線,完全不存在虛高。故辯護人結合在案合同價格以及《意見》提供的價格參考因素,多維度論證根本不存在虛高價格導致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結果。
2.借助專家力量,綜合進行論證
辯護人還提交了相關領域專家證言,就案涉交通項目的收費因素綜合進行論證,收費除了上述《意見》制定的參考標準,還要參考以下因素:1)項目成本核算;2)市場競價比選;3)城市規模與復雜度;4)規劃深度和范圍;5)乙方資質和品牌。
一言以蔽之,辯護核心在于:涉案三個交通規劃項目合同價格既無法定或者國標規制,也無其他任何客觀證據能夠證明丁某虛高了合同價格使得公共財物遭受損失;而丁某參考相應行業標準提出的價格,也沒有超出合理范圍,故根本不存在起訴意見書指控的“虛增”,也就不存在任何公共財產的損失,更不應認定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公共財產遭受損失。
(三)無“非法侵占國家財產”故意:現有證據充分證明丁某案涉錢款是丁某此前經營公司已經實際投入的成本和利潤,丁某不存在非法占有國家款項的故意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貪污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其必備的主觀構成要件,缺少該主觀故意則不構成犯罪。而國家工作人員違規辦企業不等于刑事犯罪,而本案恰因為丁某違規辦企業才引發,但違規不等于犯罪,尤其本案在所有案涉資金的轉入、合同的簽訂、金額的確定等都是王某一手辦理,而行為人丁某不清楚資金來源、主觀只是想拿回屬于自己違規辦企業實際投入的成本而已,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侵占國家款項的違法故意,不符合貪污罪成立的構成要件。
1.找出證據漏洞,申請調證
經辯護團隊認真研判證據,發現與丁某一起合辦公司的證人王某兩次筆錄都一致穩定供述此前二人合辦公司退出時賬上還有資金,并且有筆丁某應得與案涉資金數額相同金額的股權收益,且計劃通過A與B公司簽訂合同轉款的方式給丁某,而至于是否給到丁某則筆錄自始至終沒有提及。不排除案涉的錢款與證人王某提及這筆丁某應得款項是同一筆。故辯護人申請調取此前二人合辦公司的審計報告,以核實是否有上述錢款,即是否丁某有筆應得的款項以及丁某是否此前實際出資入股。
2.極致辯護,兩次退回補充調查
在辯護律師寫了三篇辯護意見以及一份調取證據申請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調查,最后一次進檢時,經過閱卷發現補充的內容正是律師申請的調證材料。經過辯護律師仔細閱補充卷得知:行為人丁某雖然存在違規辦企業的行為,但確實有實投股本金,與無任何出資的空手套取現金有本質區別。并且在案工商登記信息充分證明在丁某退出公司時,確有一筆應給其分配的所有者權益,但在案發前從未分配過。而這一關鍵證據恰能說明,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即調查機關指控的“貪污款項”實際系丁某應分配的所有者權益!
結合上述證據,關于“非法占有故意”的認定,律師團隊通過仔細研判指控證據,有依據、有力度的指出案涉款項是丁某自己投資本金應得的合法權益,而非侵占公共財物。辯護人對案涉款項性質的明確界定,直接否定了當事人具有貪污犯罪的主觀故意。
三、關鍵突破:成功爭取自首認定,實現量刑降檔
閆淮南、李明真律師據理力爭,意圖解構控方指控邏輯,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在案件進入焦灼狀態時,當事人本人決定認罪認罰。因辯護律師此前提出一系列的證據問題以及在案證據不構成貪污罪的論點也得到了檢察官的高度重視。在最初辯護律師提出當事人成立自首直接被否定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的尾聲,考慮到本案證據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檢察官在量刑上作出重大讓步,給當事人認定自首情節,并給出法定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議。
辯護人抽絲撥繭似的辯護,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實現了從“三年以上基準刑”到“三年以下輕刑”的重大突破,最大限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辯護啟示:專業賦能,鍥而不舍,細節決定成敗
本案的成功辯護,不僅體現了閆淮南、李明真律師在職務犯罪辯護領域的深厚專業積淀,更彰顯了刑事辯護中“要件解構+證據研判+細節挖掘+契而不舍”的核心方法論。在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控方往往依托強大的調查資源形成證據優勢,但辯護律師通過對構成要件的精準解構、對證據細節的深度挖掘、對法律條文的靈活運用,依然能夠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這種鍥而不舍的精神,不僅是對當事人負責,更是對法律的敬畏,也是京都律師一直秉承的“追求卓越、不負重托”的價值體現。下一步,審判階段,辯護人將繼續堅持無罪辯護,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未來,律師團隊將繼續深耕刑事辯護領域,以專業力量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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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淮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法學會會員、北京市犯罪學會理事、北京市監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京都食品藥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前檢察官、監察官,曾長期監督國有企業,擅長紀法銜接、行刑銜接、民刑交叉案件處理,職務、企業類人員刑事辯護。著有《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實務一本通》《食品藥品犯罪辦案手冊》一書,在《中國紀檢監察報》《民主與法治時報》《法治與新聞》等報刊上發表大量文章,主要執業領域為刑事辯護與代理、刑事風險防范、刑事控告、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共事務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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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市監察法學會會員,京都食品藥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李明真律師 2018 年加入京都律師事務所,以辦理刑事辯護業務、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業務見長,尤其在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領域頗有研究。參與多起貪污賄賂犯罪、企業高管職務侵占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詐騙案、合同詐騙案、高利轉貸案、挪用資金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等案,并取得良好效果。同時在財產刑領域、刑事執行程序、申訴程序、刑民交叉領域也頗有研究,有多起案例為當事人挽回財產損失,在《中國商報》《中國律師》等期刊雜志發表專業文章,積累了大量刑民交叉及非訴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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