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再公示,跨境電商退貨不再“繞路”,浙江推動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4月開始,一批新規正式實施,看看將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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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出12條舉措,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
近日,省科技廳印發《關于支持企業主導實施省“尖兵”“領雁”項目的若干措施(試行)》(點擊藍字查看詳情),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共12條,圍繞需求征集、榜單編制、項目實施、成果轉化等四個關鍵環節,包括拓展需求征集渠道、提升需求凝練質量、建立省市縣聯動的需求響應機制、增加企業專家數量、重構榜單(指南)編制專家組結構、完善編制方式、優化項目申報推薦方式、完善項目定向委托機制、提升企業承擔項目比重、改革驗收評價方式、落實科學數據匯交要求、深入推進項目成果應用轉化。
浙江嚴格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
近日,省民政廳等七部門印發《浙江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若干規定》,嚴格預收費監管,既推動養老機構發展,又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自2026年4月30日起實施。
其中,養老服務費預收周期不得超過12個月,押金收取不得超過老年人入住協議確定的月床位費12倍,會員費收取人數不得超過養老機構備案養老床位數。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存管銀行不得為養老機構大額交易、可疑交易、高風險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資金異常交易辦理支出,存管銀行應就此向民政部門發出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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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再公示
《信用修復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失信信息將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再公示輕微失信信息。
冒名、轉借、套現等六類行為可認定為騙取醫保基金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月1日起施行。個人憑借其他參保人員從定點醫藥機構開具的醫藥服務單據、處方就醫購藥并享受醫保待遇;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等六類行為將被認定為騙保。
跨境電商退貨不再“繞路”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從4月1日起,在全國海關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模式。跨境電商企業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發生退貨時,不再要求必須退回原出口海關,而是可以靈活選擇全國范圍內任一海關口岸辦理退運進境手續。
家用美容儀即將“持證上崗”
根據國家藥監局規定,4月1日起,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正式納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未取得注冊證的產品,將不得生產、進口與銷售。
平臺不得對消費者實行價格歧視
《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4月1日起施行,平臺不得強制商家降價促銷;明確“明碼標價”要細化到促銷規則、活動期限、適用范圍;明確禁止“大數據殺熟”等行為;明確自動續期、自動扣款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費者。
每塊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都將有“身份證”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綜合利用管理暫行辦法》4月1日起施行,提出建立全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平臺,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數字身份證管理制度,明確動力電池編碼、信息報送等要求,運用數字化技術加強動力電池流向監測。
抵制惡意索賠同類問題短期大量投訴可能不予受理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4月15日起施行。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判斷因素包括,購買商品的數量、次數、頻率等與商品保質期或者消費者的通常消費習慣明顯不符;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同一類商品或者服務、同一類問題短期內大量投訴,或者不同投訴人惡意串通等。
內容綜合自央視新聞、浙江省政府官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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