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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在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官方網站上了解到,濟寧鼎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因存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處罰依據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99號第A檔,被金鄉縣應急管理局罰款20000元。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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