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湖南長沙,一女子上班時抓了個小偷,小偷惱羞成怒,直接扇了女子耳光,店長給女子發了66元紅包,然后向公司給女子申請500元“委屈獎”,卻被公司駁回,理由是:女子也還手了,顧客同樣受到傷害,不符合委屈獎評定標準。“小偷”竟成了“顧客”?這個破公司,真是玩不起,女子憤怒辭職。
一、抓小偷挨了打,公司卻說“你也還手了”
段女士在一家知名百貨零售品牌店上班。這天她正整理貨架,發現一個穿黑夾克的男人在偷東西。她悄悄跟上去,等對方走到賣場出口時,上前攔住。
男人一開始裝糊涂,段女士指了指監控的方向,對方當場急了——抬手就扇了她一耳光,一邊打一邊罵。段女士半邊臉發麻,本能地回了一下手。旁邊的導購和保安趕緊過來,把人控制住,送去了派出所。
店長當場給她發了66元紅包,說會幫她向公司申請500元“委屈獎”,畢竟她是為店里抓小偷才受的氣。段女士雖然臉疼,心里還算暖,覺得這巴掌沒白挨。
可等了幾天,店長帶回的消息讓她傻眼了:申請被駁回。理由是——她還手了,不算完全“受委屈”;而且“顧客”(也就是那個小偷)同樣“受到了傷害”,不符合委屈獎的評定標準。
段女士氣得渾身發抖。自己維護賣場利益被打了,還手難道不正常?小偷打了左臉,還得把右臉湊過去?公司2024年4月才設的委屈獎,承諾店員被顧客毆打就給500元,現在反過來把小偷當“顧客”來同情?
她越想越憋屈,當天就交了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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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事替她不值,她說不是錢的事
這事在賣場傳開后,同事們都替她抱不平。有人說公司太不近人情,以后誰還敢管小偷?也有人說她太沖動,為500塊丟了工作不值得。
但段女士心里清楚,她不是在乎那500塊,是咽不下這口氣——自己站在理上,卻要受這份窩囊氣,這樣的班,不上也罷。
記者聯系該店,對方只說賠償事宜已經跟段女士溝通好了,讓記者去問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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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小偷不是“顧客”,還手是正當防衛
這件事的核心問題有兩個:第一,小偷算不算“顧客”?第二,段女士還手算不算違規?
從法律上看,《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保護,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保護自己。
本案中,段女士被小偷扇耳光后還手,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合理防衛,不是主動挑釁。公司把小偷認定為“顧客”,以“還手”為由駁回委屈獎,既違背事實,也曲解了正當防衛的法律內涵。
公司設立獎項卻不兌現,還混淆侵權者與顧客身份,本質上是逃避對員工應盡的保障義務。這樣做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以后店里再有員工看到小偷,還會不會管?恐怕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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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別讓“委屈獎”變成“寒心獎”
段女士辭職,不是因為500塊錢,而是因為公司把“小偷”當“顧客”,把“正當防衛”當“違規”。這種操作,表面上是省錢,實際上是寒了員工的心。
一個正常的公司,員工為了店里利益受了傷,應該撐腰才對。結果倒好,不但不給獎勵,還來一通歪理,把責任往員工身上推。這樣的公司,留得住人嗎?
有人說段女士不該還手,應該等著公司來處理;也有人說,這種公司早點離開是好事。你怎么看?如果你是段女士,這500塊的“委屈獎”,你還想要嗎?
來源: 湖南當地媒體報道、涉事品牌店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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