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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
關于2026年“三月街”民族節活動
有關事宜的通告
第1號
2026年“三月街”民族節將于5月1日至5月7日(農歷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在大理市舉辦。為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加強業態管理,提升活動品質,全力保障活動安全有序開展,讓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度過一個平安有序、喜慶熱烈、祥和溫馨的節日,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據大理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三月街”民族節活動由大理市承辦,涉及的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活動,由大理市商同州級有關部門和其他縣共同舉辦。
二、對2026年“三月街”民族節活動經營布局實行統一規劃,將對公共區域展位以及與“三月街”民族節活動有關的各類經營場所和載體進行整體策劃,實行分區布展、劃行歸市,相關具體事宜將另行發布通告。在“三月街”街區布展方案發布前,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三月街”民族節活動舉辦方名義對展位進行招商、出租、出售。
三、在“三月街”街區范圍內,即雙鶴街、文筆街、玉局街、“三月街”街區南通道(含人行道)、觀音路(含兩側人行道)、中和坊東側通道、賽馬場周邊道路、西門社區自營區域、蒼山大道、蒼山門周邊、三月街牌坊兩側廣場(含人行道)、中和村進村道路及周邊公共區域的展位實行統一規劃,未經批準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上述區域擅自搭建臨時攤棚。如發現擅自搭建,將依法依規進行整治拆除。
特此通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編輯:楊潤婷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在自然保護區開展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涉及修筑設施的,還應當經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同意,但原有居民必要的生產生活活動、原有線性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活動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自然保護區規劃修筑管護巡護、科研觀測、科普宣傳、防災減災等設施的除外。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調查監測、科研觀測、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活動成果。在自然保護區開展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活動,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自然生態系統、生態廊道、重要棲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的不利影響。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明確開展相關活動的邊界、強度以及應當采取的保護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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