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03,不能證明有事前合謀的參與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1、陽憲福等人涉嫌詐騙案,(2014)粵高法審監(jiān)刑再字第16號。
2、陽憲福,27歲,原繡品公司業(yè)務員,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
3、1993年3月9日,新化縣紙制品出口公司經(jīng)理劉備(在逃)代表公司,帶著中間人關羽,與繡品公司業(yè)務員陽憲福簽訂了價值200萬的繡品購銷合同,并于3月18日在合同手續(xù)不完備的情況下,請求常德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3月19日,陽憲福的上級領導、繡品公司經(jīng)營經(jīng)理趙云得知此事后,將公證書退回公證處,要求修改經(jīng)濟擔保書和合同條款后才能再次公證。次日,劉備帶著關羽、趙云帶著陽憲福在公證處洽談,但協(xié)商未果。后來,劉備拿著購銷合同原件和原公證書的復印件,找紙制品公司其他經(jīng)理張飛,謊稱有業(yè)務需要60萬定金,張飛聯(lián)系到新化縣地方物資公司諸葛亮,張飛和諸葛亮做事謹慎,提出要見到經(jīng)濟擔保書之后才拿出60萬,隨即,劉備偽造了一份廈門公司的經(jīng)濟擔保書,拿到了諸葛亮的60萬。之后,劉備外逃,案發(fā),新化縣以陽憲福和關羽是劉備的同伙、屬于詐騙罪共犯為由,抓獲陽憲福和關羽。
4、新化縣法院判決陽憲福和關羽都詐騙罪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
5、1995年陽憲福上訴,婁底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6、陽憲福申訴,2008年湖南省高院受理,指定婁底市中院再審。2009年,婁底市中院再審維持原審判決。
7、陽憲福再次申訴,并逐級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最高院受理,指令跨省到廣東省高院再審。
8、2018年8月30日,廣東省高院撤銷本案全部原判決,改判陽憲福和關羽無罪。
9、司法觀點,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陽憲福事前與劉備合謀,也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陽憲福事前知道劉備找廈門公司的經(jīng)濟擔保書是偽造的,陽憲福也沒有參與劉備找張飛、諸葛亮拿60萬涉案資金的過程,不能想當然的認為陽憲福就是劉備的幫助犯和共犯。
10、最后同事說,如果當時不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不指令跨省管轄,這案子能改判嗎?回答和感嘆,哎,之前是跨省救人,現(xiàn)在是跨省什么(不敢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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