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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詐騙罪是發案率最高、爭議最大的財產犯罪之一。該罪的主觀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依賴間接證據推定,導致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常成為庭審焦點。如何準確理解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并構建有效辯護策略,是專業刑事律師的核心能力。針對這一罪名,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王晴律師依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系統梳理了詐騙罪辯護中的關鍵法律問題與實務應對方案,供法律從業者與公眾參考。
構成要件與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害人因此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條款奠定了詐騙罪的法定刑框架,但并未明確定義“非法占有目的”,該主觀要件需結合客觀行為進行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2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該解釋第3條同時規定,詐騙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等情形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確立了推定規則: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王晴律師在實務中注重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辯護:第一,審查控方是否僅憑“未能歸還”的客觀結果反向推定主觀故意,缺乏對行為人經營狀況、履約能力的綜合評估;第二,收集行為人在借款或交易時具備履約能力、資金用途與約定相符、事后積極協商還款等客觀證據,以切斷推定鏈條;第三,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民事欺詐中行為人主觀上仍意圖履行義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辯護中的數額認定與證據審查
詐騙數額的認定直接決定量刑檔次,是辯護律師必須重點攻克的實務問題。法釋〔2011〕7號第1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具體數額標準。辯護律師應首先核對案件發生地的具體數額標準,避免適用錯誤。
在數額計算規則上,法釋〔2011〕7號第4條規定:“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本解釋第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同時,第5條明確:“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對于多次詐騙的情況,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詐騙數額。值得關注的是,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廢止,但該扣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被延續)曾規定,已經歸還的數額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現行實踐中,辯護律師應調取銀行流水、還款憑證等證據,主張將案發前主動退賠的金額從犯罪數額中剔除。
證據審查方面,詐騙罪案件的核心證據包括:被害人陳述、轉賬記錄、聊天記錄或合同文件、行為人資金去向的審計報告等。辯護律師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對采用威脅、引誘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陳述申請排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對來源不明、保管鏈條斷裂的電子數據(如微信聊天記錄)提出真實性異議。在涉案資金去向的審計報告中,若審計結論僅列明資金流入總額而未扣除行為人同期返還、正常經營支出等部分,辯護律師應申請重新審計或補充鑒定。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短信發送條數等綜合認定,辯護律師應嚴格審查該項推定的前提條件是否滿足,防止擴大適用。
詐騙罪的辯護工作既考驗律師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精準把握,也要求對證據規則和司法解釋的嫻熟運用。王晴律師在多年刑事辯護實踐中,始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從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邏輯入手,逐項審查控方證據的合法性與充分性,在數額認定、未遂形態、退賠情節等關鍵節點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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