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江西南昌的鄧某強與陳某玲相親相互看中后,雙方父母當即為二人定下婚事,約定由男方支付彩禮188000元并為陳某玲購置四金,定于當年3月12日訂婚、4月29日舉行婚禮。雙方如期舉行婚禮,此后雙方二人在鄧某強住所地正式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也決定在2023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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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陳某玲因身體不適就醫,4月11日確診HPV18高危型呈陽性。同年7月19日其在醫院復查時,門診病歷誤將首次感染時間寫為2022年4月;7月25日復查的陰道鏡報告則明確為2023年4月,可8月7日該院病歷仍沿用錯誤時間。鄧某強認為陳某玲感染HPV18是極其嚴重的疾病,又懷疑HPV18病毒是陳某玲與其相識前感染的,后陳某玲向鄧某強解釋是在2023年4月與鄧某強共同生活后感染的,病歷記載是筆誤,并出示“首次感染HPV18時間為2023年4月”的陰道鏡檢查報告給鄧某強看,鄧某強將信將疑,但還是影響了雙方的感情。雙方此后經常發生糾紛,鄧某強對待陳某玲非常冷淡,甚至毆打陳某玲。二人最終未能在12月24日登記結婚。
一審法院認為:鄧某強與陳某玲未能登記結婚的原因是鄧某強“悔婚”,陳某玲對此并無過錯。陳某玲可不返還剩余彩禮,鑒于陳某玲同意少量返還,故一審法院判決酌情返還鄧某強13000元。二、限陳某玲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鄧某強的收入款37000元;三、駁回鄧某強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任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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