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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淘寶,沒有京東,但這里有“十三省物無不至”
沒有雙十一,但這里的交易額“至少者值亦數萬”
一場廟會,持續一千三百多年,至今不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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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39年
一個叫徐霞客的旅行家
風塵仆仆地來到了云南大理
他走過大半個中國
見慣了名山大川
但當他站在蒼山腳下、洱海之濱時
還是被眼前的景象震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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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山,不是水
而是一場人山人海的大集
十三省的貨物
滇中各地的土產
漢族、白族、彝族、藏族……
各族群眾,摩肩接踵
千騎交集,男女雜沓
叫賣聲、討價還價聲、馬嘶聲
混成一片
老徐在《滇游日記》里寫道:“十五日,是為街子之始,蓋榆城(即大理)有觀音街子之聚,設于城西演武場中……十三省物無不至,滇中諸蠻物亦無不至。”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全國各省的東西都來了,云南周邊各少數民族的東西也全都來了。
這不是他夸張
這是真的
這場大集
叫三月街
遠在唐代南詔時期
南詔羊苴(jū)咩(miē)城(即今大理古城)
不僅是云南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還是南詔與東南亞諸古國
進行文化交流、貿易通商的重要門戶
此時
佛教已傳入南詔國
南詔白族先民
對佛教傳說中的觀音菩薩十分崇拜
相傳
這位貌慈心善、救苦救難的觀音娘娘
還制服了盤踞大理的惡魔羅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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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為了感謝觀音
每年三月十五
都聚在一起
用蔬食祭祀她
一來二去
大家順便擺個攤
換點東西
慢慢就成了一個超級大市場
這就叫“觀音街”
也叫“觀音市”
清《白國因由》原文是這么說的:“年年三月十五日,眾皆聚焦,以蔬食祭之”后來變成了:“世人于是日交易,傳為祭觀音街”
你看
三月街
從一場廟會
變成了一場盛會
有人可能會問
這故事聽著有點玄乎
到底靠不靠譜
別急
我們看正史
明·嘉靖《大理府志》載:“府觀音市,在城西校場,以三月十五日集,至二十日散,十三省商賈咸至。”
每年農歷三月十五一開街
大理城西的山坡瞬間變身超級集市
滿場搭起密密麻麻的棚子
各地貨物堆得滿滿當當
江南的絲綢
川蜀的藥材
邊疆的馬匹
各地的雜貨……
應有盡有
說是古代版“國際貿易博覽會”一點不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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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李元陽編的《云南通志》里,寫著:“觀音節,三月十五日在蒼山下貿易各省之貨。自唐永徽間至今,朝代累更,此市不變,知是觀音入大理,后人至日燒香,四方聞風,各以貨來也。蒼山下貿易各省之貨。”
唐永徽年間是什么時候
公元650年到655年
那是唐高宗李治的時代
也就是說
從唐朝中期開始
這個集就在了
宋、元、明、清......
一個朝代接一個朝代
但這個集
雷打不動
每年三月準時開市
清代乾隆大理舉人師范《月街吟》寫道:“烏綾帕子鳳頭鞋,結隊相攜趕月街。觀音石畔燒香去,元祖碑前買貨來。”
一千三百多年啊
你能想象
你的曾曾曾曾曾祖父趕過的集
你今天還能趕
沒有雙十一
但有“百萬金錢如流水”
《大理縣志稿》里記載:“盛時百貨生意頗大,四方商賈如蜀、贛、粵、浙、桂、秦、黔、藏、緬等地,及本省各州縣之云集者殆十萬計。”
十萬人
在一個人口稀疏的邊疆地區
這簡直是天文數字
交易額呢
“馬騾、藥材、茶市、絲棉、毛料、木植、瓷、銅、錫器諸大宗生理交易之,至少者值亦數萬。”
有個叫李燮羲的清末文人,寫了一首《三月街竹枝詞》,“昔時繁盛幾春秋,百萬金錢如水流。川廣蘇杭精巧貨,買賣商場冠亞洲。”
百萬金錢如水流
這畫面感
絕了
你別不信
當時的馬幫
把大理的茶葉、鹽巴運到西藏
把藏區的馬匹、藥材運回來
再跟中原的絲綢、瓷器做交換
這里還有全國最大的“馬匹交易市場”
那場面
比今天的車展還熱鬧
這是一個橫跨東亞、東南亞、南亞的超級商貿網絡
三月街
就是這個網絡的中心節點
可能有人覺得
這都是老黃歷了
現在的三月街還這樣嗎
答案是: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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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大理三月街
每年農歷三月十五前后
依然是人山人海
賽馬、對歌、跳舞、吃生皮
吃乳扇、買扎染、買草藥……
2008年,大理三月街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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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古籍里讀到的
——“十三省物無不至”
“百萬金錢如水流”
“云集者殆十萬計”
——在今天的三月街上
你依然能感受到那股子熱氣騰騰的勁兒
為什么三月街能持續一千三百多年
答案或許就藏在《白國因由》那句話里
“年年三月十五日,眾皆聚焦。”
“眾皆聚焦”——所有人都會聚在這里。
不只是買賣貨物
更是見面、敘舊、唱歌、跳舞、吃喝、玩樂
是一個民族、一片土地上的人們
一年一度確認彼此存在的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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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
如果你去大理
記得去蒼山腳下走一走
你會看見
一千三百年的煙火氣
還沒散
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記憶里最熱鬧的三月街~
記者:鮑亞穎 部分圖片來源于AI、網絡
編輯:向紅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損毀、涂改、遮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自然保護區界線標志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調查監測、科研觀測、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未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活動成果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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