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登縣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縣公安局原局長王劍違規經商辦企業案。2013年至2023年,王劍在擔任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西園派出所所長,永登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期間,無視法規制度,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關于不得參與、從事營利性活動之規定,借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多家民營企業,并獲取分紅。王劍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蘭州工業研究院原院長蘇生魁私設“小金庫”案。2023年至2024年,蘇生魁在擔任蘭州工業研究院院長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不得違法違規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之規定,指使下屬在工業研究院“百合果酒”、“三區科技人員專項計劃”等項目中以收取項目管理費的名義和虛報差旅費、化肥費的方式套取公款設立“小金庫”,并將“小金庫”中的錢款用于單位日常開支及違規吃喝。蘇生魁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蘭州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明軍違規干預招投標案。2012年至2024年,王明軍在擔任蘭州國投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采購供應部部長、國投商貿公司總經理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任何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之規定,在采購鋼材、水泥等業務過程中,指使下屬工作人員違規確定中標人,讓多家特定公司順利中標,后王明軍多次收受賄賂。王明軍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4.蘭州工業發展建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劉偉違規決策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案。2015年4月,劉偉在擔任蘭州工業發展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罔顧制度規定,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關于“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之規定,在未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的情況下,決定向民營企業進行大額融資。經債務重組、股權轉讓后該民營企業經營狀況仍未得到改善,蘭州工業發展建設有限公司的投資至今未取得預期收益,存在重大資金損失風險。劉偉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來源:甘肅省紀檢委官方公眾號啄木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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