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日,周先生在郴州西站附近一家“好想來”零食店購買了一瓶飲料,喝了大半后才發現已過期5天。他多次找店家協商均未獲得理想的結果。
店長曾提出十倍賠償并愿意承擔檢查費用,但要求周先生提供證據證明其身體不適與喝了該零食店的過期飲料有關。店長還發來一條“白巖松談食品保質期”的視頻,借用其觀點辯稱“保質期過了并不代表不能吃”。周先生認為此舉是“侮辱”,已聯系好想來的總部及相關部門繼續維權。
食品過了保質期到底能不能吃?其實這個問題,早有權威部門和媒體進行科學解讀:“保質期”并非食品變質的“生死線”;那么,商家能不能銷售過了保質期的食品?律師指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不可銷售,必須下架。否則會面臨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或者最低一千元的賠償,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銷售過期食品的經營者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喝到過期飲料,商家發來視頻:“剛過保質期不代表不能吃”
2026年4月6日,過完清明假期的周先生從郴州西站出發動身前往廣州參加工作。在郴州西站附近的一家好想來零食店內,他購買了一瓶500ml的小洋人妙戀、一瓶500ml的統一阿薩姆奶茶還有一包30g的彩虹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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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購買時該飲品已過期 受訪者供圖
離開零食店后,周先生飲用了小洋人妙戀發現“口感偏酸”,檢查后發現該飲料已經過期“生產日期是2025年8月1日,保質期是8個月”。迫于列車即將出發,周先生打車折返回去要了店員的電話和微信就離開了。
再次離店后不久,當事店員提出雙倍賠償被周先生拒絕。當晚,店長楊女士提出十倍賠償并愿意承擔周先生的體檢費用,但前提是醫生證明結果與這瓶過期5天的飲料有關,但周先生認為店方應先出具檢查費用,雙方并未達成一致。
4月7日凌晨,雙方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楊女士向周先生分享了一條科普視頻稱“保質期過了并不代表不能吃”。周先生觀看后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隨后決定聯系零食店總部和有關部門解決該問題。
4月8日,記者聯系到了楊女士,她證實了店員確實銷售了過期飲料給周先生,自己也在積極與周先生協商,但并沒有一個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她告訴記者,此次銷售過期飲料是售貨員的“工作失誤”,該事件發生后店方立馬檢查了所有的貨物,并未發現其他過期食品“我們好想來是很正規的”。
關于為何要向周先生發送科普視頻,楊女士解釋道她只是想證明過了保質期并不代表不能吃,她認為在保質期內或者過了保質期,食品只是口感會稍微不同,但是不會對身體有任何影響。
過了保質期的食品能吃嗎?權威科普:食品保質期并非食品安全“生死線”
記者注意到,這條視頻由“@央視頻”于2026年3月7日發布,視頻標題為“白巖松談食品包裝上保質期的概念:保質期過了并不代表不能吃,提升生活品質標準也需要統一標準”。在視頻中,白巖松說道:“我們現在有很多食品最后的標志叫保質期,但是一到保質期的時候你心里就會覺得這是質量的質,我就扔掉吧。其實專家告訴我們,有很多保質期的含義是最佳口味。即便過了這個期它依然有一段時間是可以食用的只是味道不是最好,但是現在由于用了保質期這個概念我們就扔掉了,產生了很大的浪費。因此,有的時候提高標準也需要有一種統一標準這樣的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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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發的視頻截圖
同年3月13日,中國食品安全網官方社交賬號“@食安中國”就該視頻提出的問題發布了解讀。視頻內容稱:食品保質期并非我們理解的食品安全“生死線”,而是廠家對食品品質的科學承諾。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保質期的官方定義為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這個期限是廠家通過科學試驗得出的“承諾期”,在這段時間里,食品的味道、口感、安全性都能得到保障。但需要明確的是,保質期并非食品“從美食到垃圾”的突變點,它更準確的定位是“最佳賞味期”,而非簡單的“廢棄倒計時”。很多食品過了保質期并未發生變質,只是口感風味會略有下降。
“@食安中國”同時指出,“并非所有過期食品都危險”,其實食品變質是一個慢慢變化的過程,和儲存條件、包裝是否完好、食品本身特性都有關系。比如鮮肉、乳制品這類高水分高蛋白的食品,過期后風險確實高;但像干燥食品、高糖高鹽食品,只要儲存得當,過期也能安全吃。
判斷食品能不能吃,除了看保質期更靠譜的是靠我們的感官——看、聞、摸,比單純看日期更準確。不管有沒有過期,只要食品出現霉斑、異味、異常顏色或者包裝鼓包,就果斷丟掉別猶豫。比如酸奶、泡菜這類發酵食品,表面有少量均勻的菌膜可能是正常的,但如果顏色異常、有刺鼻味就說明已經變質了。還有堅果、食用油,過期后容易出現“哈喇味”,這是脂肪氧化的信號,不僅不好吃,還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罐裝食品如果出現罐體膨脹、凹陷、生銹,可能是密封失效、內部變質,就算沒過期,也不能吃。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注意到,近年來有不少媒體發布科普報道,解釋“保質期≠使用期”。
過期食品能銷售嗎?法律有規定:不可銷售,必須下架
雖然食品過了保質期不一定就會變質,但這并不代表過期食品可以上架銷售。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中國質量報刊社主辦的中國質量新聞網曾報道: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不能再銷售,必須下架。但是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不等同于有害食品;有些食品發生的主要變化是感官品質的變差,仍可以繼續食用,比如:某些果汁、飲料以及一些脂肪含量不高的干糧谷物制品等;也可能產品品質的影響不是很大,只是過了最佳品質期限,可以降級作飼料等。而有些食品過了保質期后可能會導致安全隱患,如微生物超標、重金屬超標、過氧化值超標,如一些冷藏的食品、金屬罐裝的食品、油炸食品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后,一般采取兩種形式處理:一是焚燒銷毀或當作垃圾拋棄;二是加工成飼料,用作肥料等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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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袋上的“消費期限”和“賞味期限” 圖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針對該事件中的法律問題,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不可銷售,必須下架。否則會面臨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或者最低一千元的賠償,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銷售過期食品的經營者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在本事件中,劉明認為如果該過期飲料對周先生身體造成了損傷,商家還應承擔周先生的治療費用。至于誰先支付檢查費用,劉明則表示理論上來講應該有商家來承擔,如果商家現在不愿意承擔,周先生可以先去醫院進行檢查,事后再要求商家承擔檢查費用以及依法索賠其他費用。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 胡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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