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9日,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臨沂市原一級巡視員鄭連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連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60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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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鄭連勝利用擔任蒼山縣委書記、蘭陵縣委書記、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79萬余元,孳息47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連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鄭連勝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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