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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建國與妻子劉秀蘭于1997年1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張曉梅,一子張小強。二人于2004年8月20日離婚。張建國與王麗華于2014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張建國于2022年7月30日因心肌梗去世,未留遺囑。張建國之父張德明、女兒張曉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張建國的遺產。
各方主張:
原告張德明、張曉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以下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繼承:
一號房屋
二號房屋
三號房屋
四號房屋
份額明確為:張德明繼承35%,張曉梅繼承30%,張小強繼承30%,王麗華繼承5%。
案件背景:
張建國去世前名下房屋情況如下:
一號房屋:
2016年3月14日,張建國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總價款1783649元。張建國于2017年6月19日付清總房款。該房屋于2019年3月1日登記至張建國名下。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房屋現價值170萬元。
二號房屋:
2017年5月1日,張建國與乙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建國購買二號房屋,房屋總價款3049519元。張建國于同日向乙房地產公司轉賬3049519元房款。該房屋已交付,但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三號房屋:
張建國名下另有三號房屋,2009年12月23日登記至張建國名下。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該房屋現價值65萬元。張曉梅主張該房屋歸其所有,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補償款,各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四號房屋:
張德明、張曉梅主張張建國與王麗華共同出資在內蒙古自治區某村的宅基地上建設四號房屋,該房屋亦應作為遺產分割。王麗華稱該房屋系案外人所有,不在遺產范圍內。經查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登記為王麗華之兄王某。
關鍵事實:
張德明與妻子李某原共同共有五號房屋,李某去世后繼承人為張德明、張建國。2014年6月16日張德明申請公證其放棄繼承該房屋。張德明另于2014年6月11日與張建國訂立贈與合同,將名下五號房屋的份額贈予張建國。2015年4月30日,該房屋轉移登記至張建國名下。2017年2月9日,張建國將五號房屋出售給趙某,房屋總價款1300萬元。趙某將房款轉至張建國尾號為XX的銀行卡中,張建國購買二號房屋的房款亦是通過尾號為XX的銀行卡中支出。2017年5月17日,張建國將尾號為XX的銀行卡中的3011957.72元存款轉入尾號為1878的銀行卡,同日將該筆款項又轉入其尾號為XX的銀行卡中,2017年6月19日通過尾號為XX的銀行卡支付一號房屋購房款。
被告辯稱:
張小強辯稱:對原告訴求的房屋分割方案認可。
王麗華辯稱:
三號房屋為案外人王某的房產,不是遺產,無法分割;
一號房屋、四號房屋的兩處房產為王麗華與張建國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份額屬王麗華所有,其余的一半份額屬于張建國遺產;
張德明主張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均為張建國出賣婚前個人房屋所得款項購買,應屬張建國個人財產,王麗華不予認可。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婚前財產出售后購買的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遺產范圍的確定。
關于房屋性質的認定:
法院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本案查明情況,張建國出售婚前個人所有的五號房屋所得賣房款數額較大,獲得賣房款的時間與支付一號房屋、二號房屋購房款的時間接近,且房屋買賣合同均由張建國一人簽訂,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建國一人名下。結合張建國生前的收入水平、銀行交易流水,法院認定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系張建國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出售,在出售價值范圍內用出售款購買的財產,仍屬于張建國的個人財產,均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由各方當事人均等繼承。
王麗華主張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將其中一半先行分配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三號房屋:
三號房屋系張建國婚前個人財產,應由各方當事人均等繼承。因各方當事人對張曉梅繼承該房屋并支付補償款無異議,且一致認可該房屋現值65萬元,故法院認定該房屋歸張曉梅繼承所有,張曉梅向張德明、張小強、王麗華分別支付房屋補償款162500元。
關于四號房屋:
因該房屋系宅基地上房屋,經查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登記為王麗華之兄王某,張德明、張曉梅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房屋系張建國所有,故該房屋不屬于遺產范圍,法院不予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一號房屋由張德明、張曉梅、張小強繼承所有,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王麗華負有協助過戶義務,張德明、張曉梅、張小強分別向王麗華支付房屋補償款141666元;
? 三號房屋歸張曉梅繼承所有,張德明、張小強、王麗華負有協助過戶義務,張曉梅分別向張德明、張小強、王麗華支付房屋補償款162500元;
? 二號房屋的相關合同權利、義務由張德明、張曉梅、王麗華、張小強繼承所有,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
? 四號房屋不屬于遺產范圍,法院不予分割。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婚前財產轉化鏈條的完整證明:成功證明了五號房屋(婚前財產)→出售獲得1300萬元→購買一號、二號房屋的資金流向清晰,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產權登記的重要性: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建國一人名下,這一事實對法院認定房屋性質起到了關鍵作用。
資金混同的避免:售房款通過專門賬戶管理,避免了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同,保持了婚前財產的獨立性。
法律適用的精準把握:準確適用《民法典》第1063條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強調"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關聯性的證明:成功證明了售房款獲得時間與購房款支付時間的緊密關聯,強化了財產轉化的連續性。
合同簽訂主體的單一性:房屋買賣合同均由張建國一人簽訂,排除了夫妻共同購房的可能性。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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