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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貪污賄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等定罪量刑標準,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依法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
此次司法解釋最大的突破,還在于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四類涉企犯罪,分別參照公職人員受賄、行賄、貪污、挪用公款標準定罪量刑,以剛性司法規則,將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保護推向全新高度。
長期以來,公職人員貪腐與民企內部職務犯罪,在入罪門檻、量刑梯度上差距明顯,民企內部貪腐有的時候被視為“經營糾紛”,刑事追責偏輕偏緩。2016年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民企涉企犯罪立案追訴標準逐步下調,與國企標準不斷靠攏;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將國企瀆職類罪名延伸至民營企業,民企內部背信行為全面納入刑事規制。此次司法解釋,徹底終結“重公輕私”的司法差異,實現公私產權刑法保護的全面對標。
司法實踐中,民企內部貪腐早已不是“家務事”,而是擾亂市場秩序的突出頑疾。之前有電商平臺前高管利用供應鏈審批職權,多次收受供應商巨額回扣,涉案金額超千萬元,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類案件此前在量刑上,與同等金額的公職人員貪污受賄存在明顯差距,既難以形成有效震懾,也讓民營企業的合法資產在保護上打了“折扣”。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平等保護是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石。民營經濟作為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其內部的商業賄賂、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行為,不僅侵蝕企業自身發展根基,更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高市場交易成本,損害投資者與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次兩高出臺司法解釋,破除所有制司法壁壘,實現同罪同罰、尺度統一。無論是國企高管還是民企經營者,無論侵害的是國有資產還是民營財產,只要實施性質相同、數額相當的貪腐行為,就將面臨同等力度的刑事制裁,徹底實現定罪標準同、數額門檻同、量刑尺度同。在法治的天平上,公有資產、民企資產一體平等保護。這不僅是懲治涉企腐敗的有力舉措,更是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的關鍵一步,讓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與公正,徹底打消經營顧慮、穩定發展預期。
以統一司法尺度筑牢產權保護底線,以嚴格執法懲戒各類市場貪腐行為,才能真正拆除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卷簾門”“玻璃門”,讓各類市場主體在法治軌道上公平競爭、安心發展。
始終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以良法善治護航市場主體,方能持續激發創業創新活力,讓公平正義成為市場經濟最亮眼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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