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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云南省足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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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滇超聯賽
編輯:向紅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自然保護區區域內原有居民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開展生產生活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在自然保護區區域內開展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活動,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自然生態系統、生態廊道、重要棲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的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態破壞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相關活動在核心保護區開展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一般控制區開展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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