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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表示,從4月30日起,香港將禁止任何人在公眾場所持有另類吸煙產品(如電子煙、草本煙和加熱煙)。消費者即使只是隨身攜帶沒有吸食,同樣違法,一旦被查獲,最低罰款3000港元,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香港衛生署同時明確,新規沒有過渡期,也沒有“首違免罰”。
處罰類型按管有數量分為兩檔
根據香港《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任何人如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推定為管有。從2026年4月30日起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按管有數量分為兩檔:
對持有不多于5個煙彈、5毫升煙油、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的,衛生署控煙酒辦會向違法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3000港元。如果當事人未能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故意妨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控煙酒辦督察可能會以傳票形式檢控,最高可被罰1萬港元。如果數量多于上述標準,將以檢控形式處理,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執法過程中不會事先警告。若有人在禁煙區吸食另類吸煙產品,會同時因“在禁煙區吸煙”和“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被發出兩張定額罰款通知。
無過渡期 無首次免罰
香港衛生署向記者表示,4月30日起即嚴格執法,沒有設置過渡期,也不存在“首次違規先警告、后罰款”的教育機制。對于訪港旅客會一視同仁,不會因為游客身份而豁免。
原標題:《4月30日起,香港公眾場所禁持另類吸煙產品,旅客一視同仁》
欄目主編:戴慧菁
文字編輯:杜俊超
本文作者: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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