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海南省三亞市崖州區研學西路與裕民路交叉路口處發生一起車禍,28歲男子熊某駕駛小型轎車與一輛電動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摩托車駕駛員、70多歲的林某送醫搶救無效后死亡,林某摩托車上搭乘的陳某受傷。
經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有熊某駕駛轎車于限速40km/h的道路十字路口處,未履行謹慎觀察義務,以75km/h的速度超速“闖黃燈”;林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普通電動二輪摩托車在路口紅燈持續時間內,未觀察來車情況,徑直“闖紅燈”通過斑馬線。
在雙方均存在重大過錯的前提下,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悉,上月,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刑事裁定,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判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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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男子駕車超速闖黃燈碰撞到摩托
致1死1傷,一審獲刑11個月
2025年6月10日6時42分許,出生于1997年的海南省海口市男子熊某駕駛小型轎車,途經三亞市崖州區研學西路與裕民路交叉路口處時超速闖黃燈通行,碰撞到林某駕駛、搭載當事人陳某的電動普通二輪摩托車,造成林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陳某受傷(輕傷一級),車輛部分損壞。
事故發生后,熊某在現場報警等候交警到現場處理。經三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林某系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臟器破裂出血導致血氣胸死亡。
法院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有熊某駕駛轎車于限速40km/h的道路十字路口處,未履行謹慎觀察義務,以75km/h的速度超速“闖黃燈”;林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普通電動二輪摩托車在路口紅燈持續時間內,未觀察來車情況,徑直“闖紅燈”通過斑馬線。
交通肇事后,熊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熊某賠償林某家屬人民幣5萬元等。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熊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不遵循交通指示燈指示,超速行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處罰。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熊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該院判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男子上訴稱死者無證駕駛且闖紅燈
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詳解
一審宣判后,熊某不服提起上訴。熊某上訴稱:林某駕駛摩托車闖紅燈碰撞熊某駕駛車輛。林某案發時已經74周歲,屬于超齡禁駕二輪摩托車的人員。林某駕駛摩托車闖紅燈,且無證駕駛,其摩托車也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綜合以上情形,林某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
三亞中院二審認為,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并有經原審當庭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證實,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對于爭議的兩大焦點“原審認定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并據此認定熊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是否正確;原審刑罰裁量是否適當”,該院也給予了詳細解釋。
該院認為,在雙方均存在重大過錯的前提下,熊某的超速及“闖黃燈”行為,相較于林某的“闖紅燈”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力更大、過錯程度更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特別是熊某嚴重超速的行為,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直接導致事故發生時雙方均喪失了有效避讓的空間與時間,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熊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原審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正確。
因事故發生時當事人雙方均處于違反交通指示燈違規行駛過程中,本案中的“碰撞”一詞應作文義解釋,即“雙方發生碰撞”,無需強調碰撞發生的引發碰撞方。在案證據中有事故現場監控視頻,該視頻清晰、完整地記載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行駛軌跡及碰撞過程等全部關鍵事實。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可以對事故發生的客觀情況作出清晰判斷。原判認定熊某駕駛轎車先行撞擊林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該認定有失偏頗,應予糾正。熊某及辯護人提出林某一方應當被認定為引發碰撞方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林某無證駕駛未按規定年檢車輛等行為,雖本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但在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因果關系層面,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上述違法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聯系,故不作為認定本次交通事故責任的直接依據。
原審判決認定熊某不遵循交通指示燈指示,超速行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定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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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三亞中院認為,原判認定熊某系自首、認罪認罰、部分賠償,且林某違反交通法規行駛負事故次要責任,決定對熊某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量刑并無不當。盡管原判對事故碰撞引發方的認定存在理解偏差,但不會影響對熊某犯罪危害性的基本認定,不直接影響量刑結果。
綜上,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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