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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議會的職能介紹
- 香港區議會是“一國兩制”實踐的鮮活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咨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 香港區議會制度在香港回歸前便已設立,首屆區議會于1980年代成立,至今已有約四十多年的歷史,其間選舉辦法持續調整,制度不斷演進完善。香港區議會是香港社會基層治理的重要組織,其職能定位與內地的街道辦事處是完全不同性質的。
-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District Councils Ordinance》(Cap. 547)區議會的職能,某地方行政區(有關地區)的區議會的職能如下:
(a)就影響有關地區的民生、居住環境及有關地區內的人的福祉的地區事務,接受政府諮詢;
(b)就該區議會的主席指明的議題,收集有關地區內的人的意見,并向政府提交意見摘要及建議應對方案;
(c)與有關地區內的人建立恒常的聯絡機制,定期會見他們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d)在有關地區內支持和協助推廣法律及政府政策,并協助政府開展地區諮詢會等各類諮詢、宣傳及聯絡活動;
(e)在政府的統籌下,協助順利提供與有關地區內的人的利益相關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等服務;
(f)為與區議會職能有關的項目及活動申請撥款資助,例如 ——
(i)旨在推廣體育、藝術及文化的項目及活動;
(ii)地區盛事及慶祝活動;及
(iii)綠化及義工工作;
(g)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服務,例如咨詢及個案轉介服務;
(h)在政府的統籌下,與有關地區內的其他咨詢及服務組織互相配合,使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的服務能達到最佳效果;及
(i)承擔政府不時委讬的其他事宜。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員的產生介紹
- 根據第547章《區議會條例》,區議員分為委任議員(Appointed Members)、當然議員(Ex Officio Members)、選舉產生的議員(Members Returned at Election)三種類型。
- 委任議員(Appointed Members)由行政長官進行委任,委任議員具有數量限制,如果行政長官委任某人為議員,指定人員須向該人發出委任書。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獲得委任,對于獲得委任的候選人也是有資格要求的,獲委任為議員的資格為:(a)年滿21歲;(b)已在現有的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c)并無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d)并無憑借第14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委任為議員的資格;及(e)在緊接委任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2)如某人于選舉當選為某屆區議會任期的議員,則在該屆區議會任期內,該人并無資格獲委任為議員。(3)正擔任鄉事委員會主席的人并無資格獲委任為議員。
- 當然議員(Ex Officio Members),一般是指鄉事委員會的主席經過登記擔任當然議員,正擔任鄉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須向指定人員呈交一份符合規定的登記表格,方可登記為當然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District Councils Ordinance》“第2分部當然議員”:正擔任附表3第2部第5欄所指明的鄉事委員會的主席的人,有資格按照本分部登記為該部第3欄中與該鄉事委員會相對之處指明的區議會的當然議員。
- 選舉產生的議員(Members Returned at Election),顧名思義就是通過選舉的形式產生的議員,由轄區選民投票選舉產生,選舉分為地區委員會界別和區議會地方選區。只有某地區委員會界別的選民,方有權在該界別的選舉中投票,而該選民只有權在該項選舉中就該界別投票一次;只有某區議會地方選區的選民,方有權在該選區的選舉中投票,而該選民只有權在該項選舉中就該選區投票一次。于某屆一般選舉中當選的議員的任期為自緊接該項選舉之后的1月1日起計的4年,并于該任期完結時離任。如果要通過選舉成為議員,首先要成為候選人,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方有資格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a)年滿21歲;及(b)已在現有的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及(c)并無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及(d)并無憑借第21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及(e)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員履職實踐
- 據現任香港西貢區議會議員、第十三屆廣西自治區政協委員、第十二屆河南省政協委員陳志豪先生介紹,從實際履職的體驗來看,其實區議員的行政權力和可調配資源相對有限,其主要角色是充當“政府與居民之間的橋梁”——既向上反映民意,也向下解釋政策。而可以通俗的形容,區議員某種程度上復合了人大代表、民意代表與街道辦主任的功能,兼具民意反映、基層服務與部分公共事務協調的作用。除反映民意外,區議員也承擔直接服務居民的職責,包括處理個案求助、組織社區活動等。
- 區議員承擔如此繁重的基層服務工作,背后離不開特區政府的支持。特區政府為區議員提供辦事處經費及營運津貼,涵蓋助理薪酬、辦公開支等,每年總額約六十萬港元。法律上區議員可為兼職,允許同時從事其他職業。然而實際工作中,區議員常需舉辦大量活動、處理眾多會議及個案,實質上接近全職工作。這種投入與名義回報之間的差異,說明香港區議員履職雖然有政府支持,但仍然主要由做公益、做善事的公心驅動,短期商業回報反而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員面臨的挑戰
- 區議員開展工作的基礎在于建立并維持社區信任;通過高頻次、非功利性的社區互動,如發放物資、舉辦活動、政策宣講等,議員可以提升在居民中的可見度與可信度。議員的工作挑戰主要來自“期望值的落差”。市民往往在嘗試各種途徑無果后找到議員,認定這個身份意味著“更大的權力和更多的辦法”,提出一些可能在法律上都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區議員在工作中常面臨市民高期望與實際解決能力之間的落差。這是對議員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態度三個層面的考驗。
- 應對此類落差,區議員以全心全意為市民服務為出發點,采取“盡力而為、問心無愧”的態度,通過真誠溝通與全程投入,爭取居民的理解與信任;工作成效不僅取決于結果,也與工作過程及職業態度密切相關。
附件: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九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二、《區議會條例》(第547章)《District Councils Ordinance》(Cap. 547)
11.由行政長官委任議員
(1)行政長官可委任區議會議員,人數不得超逾附表3第1部第3欄中就有關區議會所指明的數目。
(2)只有在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第13條決定委任某人的建議有效后,行政長官方可根據第(1)款委任該人為議員。
(3)如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委任某人為議員,指定人員須向該人發出委任書。
(4)如某人獲委任為某屆區議會任期的議員,則該人自有關委任書所指明的日期起任職,并于該屆區議會任期完結時離任。
(5)在有關委任書的日期后的21天內,指定人員須在憲報刊登有關人士的姓名及其作為議員的任期。
17A.如何登記為當然議員
(1)正擔任鄉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須向指定人員呈交一份符合本條規定的登記表格,方可登記為當然議員。
(2)登記表格須采用指明表格。
(3)登記表格須載有 ——
(a)有關人士的聲明,示明該人 ——
(i)正擔任鄉事委員會主席;及
(ii)并無喪失登記為當然議員的資格;及
(b)有關人士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4)登記表格須由有關人士簽署。
(5)登記表格須載有規定在該表格上提供的其他詳情(如有的話)。
(6)指定人員可要求根據本條作出登記的人,提供任何其他資料,使資格審查委員會能夠決定該登記是否有效。
(7)為組成第七屆區議會,有關登記表格須在2023年12月1日或之前呈交指定人員。
注:本文部分內容根據何棟民律師與香港西貢區議會陳志豪議員對話整理而成,僅供法律愛好者參考。作者為何棟民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逐夢律師學院院長,中國執業律師、香港注冊外地律師(RFL)、深圳市涉外律師領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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